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34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当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以及第135条“管理人应当适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规定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了明确,在最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对上述两条进行了合并,并作了较大调整,增加了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情形。
三、条文解读
(一)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主,因此,管理人在进行最后的破产分配前,必须对非金钱状态的破产财产实施变价。变价结果直接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金钱价值的多少,从保护债权人、破产人的利益出发,都要求在破产财产变价时必须防止其价值的贬损。因此,法律必须确定变价制度,保证变价能够实现非金钱状态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1]
(二)变价依据
按照本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必须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执行。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原则上应当由管理人准备、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这主要是因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由于破产财产基本上难以清偿所有的破产债权,所以,此时的破产财产虽然为破产人所有,实际上却应该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财产。由债权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从程序上看是全体债权人博弈的结果,代表了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维护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可以保证破产财产变价公平、合理地进行。虽然这一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实施灵活变价的权利,牺牲了一定的效率,但却保证了公平。[2]
适用指引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准备和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包含待变价的破产财产的总量、财产的类别、财产的估价和所在地点、变价财产的原则和方式、变价地点和时间、变价费用等与破产财产变价有关的内容。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应当“及时”进行。管理人应当从实现待变价的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程度,按照破产财产的性质和市场变化,及时、合理地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最大程度防止破产财产的价值贬损。
同时,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以原则性规定为主,一般不应当对每一项待变价破产财产的具体变价方式、变价地点和变价时间作出详细规定。如果变价方案对变价规定得过于具体,反而不适宜变化的市场,会影响破产财产变价的顺利进行,有时候甚至会导致某些破产财产无法及时实现变价或不能变价,从而造成破产财产的贬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上面只是从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内容所作的分析。法律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包括什么内容,应当具体还是原则,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交由债权人会议自行决定。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64条的规定,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的1/2以上。
实践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各债权人有各自的利益,债权人会议有时难以在某一问题,比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方面达成一致。所以,为了提高处理破产案件的效率,避免破产程序被无谓拖延,《企业破产法》第65条规定,当债权人会议不能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6条的规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主体
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是其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职责体现,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积极,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依法,以最大程度保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规范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行为,督促管理人依法及时地履行职责,《企业破产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根据本款的规定,管理人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主体,依法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二)管理人变价财产执行依据
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为依据。管理人不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造成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变价财产适时要求
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适时。管理人适时将破产财产变价出售不但是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的体现,也是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以使债权人债权充分实现的必然要求。因此,作为受委托工作的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避免因工作延误给破产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不利。管理人未勤勉尽责,不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破产财产进行变价的时机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管理人不应急于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在债权调查终结前及未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前不应当对财产进行变价出售;另一方面,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及时处理破产财产,如不适合储存、不能储存或不宜保留而需要及时处理的物品,管理人就应当尽快对其变价出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处理,以使其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