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6条规定了与本条相类似的内容,即要求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整体出售成套设备,有助于保存该设备的特定使用价值,有助于提高破产财产变卖价格,从而更好地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本条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扩大,将整体出售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破产企业,即在变卖破产财产的时候,可以将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进行变卖。《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36条规定:“变卖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卖。企业变卖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卖。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者出售的财产,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予以变卖。”现行《企业破产法》保持了该规定。
三、条文解读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以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从而最大程度地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为了规范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行为,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本条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作了规定。
(一)变价方式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有利于充分实现破产财产的应有价值,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其背后的机理,在于利用拍卖的公开性和竞争性,确保变价的公开和公正,以及实现对财产价值的发现。但是,破产财产并非都是适于拍卖的。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尚需要考虑变价的效率性和强制性。对于鲜活易腐的需要及时变价,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未必可行。对于特定物的处置,法律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则需要遵从其规定。另外,破产财产变价的目的是清偿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并不排除“合意”,亦即债权人会议可以对财产变价和债权分配形成决议,如决议以物抵债。此时,财产“变价”与债务清偿就“合二为一”。
(二)变价财产的范围和组合
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破产财产的作用,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对破产财产特别是成套设备,整体出售不但有利于保持破产财产的价值,发挥其特定的作用,更能提高破产财产的出售价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变价出售破产企业财产时,应当尽可能地整体变价出售。当然,如果破产企业的设备陈旧,破产企业不适合整体变价出售或者无法整体变价出售的,则只能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单独地、部分地变价出售。实践中,一些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形态复杂多样,有动产和不动产,如交通工具、设备、厂房,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属有形资产的设备,属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这些破产财产如果在变价出售时能整体或者全部地变价出售,不但能提高破产财产的出售价格,也能有效发挥其效用,因此,应当尽可能整体变价出售。但确实不适合或者不能整体变价出售的,可以单独变价出售。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三)特殊财产的处置
实践中,一些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存在多样性,并且有的财产还存在特殊性,不能或者被限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或者交易,如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精神药品等,这些物品由国家依法进行管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只能依法持有。因此,处理这些破产财产就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由国家有关部门收购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进行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变价出售。因此,本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出售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适用指引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财产的买卖行为。通过拍卖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拍卖标的物,可以保证破产财产变价的公平、公开。因此,本条第1款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但是,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毕竟直接关系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变价方式上也要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因此,本条第1款的但书部分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如果大多数债权人愿意对部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全部待变价的破产财产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变价,比如,直接作价变卖可以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金钱价值,并将这一意愿体现为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以单独决议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定,那么破产财产的变价就可以不采取拍卖方式,而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1]
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卖
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是包括各种生产力要素在内的变卖,不仅包括破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知识产权,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甚至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研发、营销方面的人力资源。将破产企业或其某一特定营业项目进行整体或者部分变卖,不但可以提高破产财产变卖价格,还可以维持破产企业的整体经营或者某一可以独立经营的营业项目的部分经营,减少因破产企业解体对整个社会交易秩序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障民生和就业。
对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并不绝对。破产企业中的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如果将其单独变卖不影响破产企业的整体经营或者某一特定营业项目的独立经营,而且可以提高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价格,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单独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