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在《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40条即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依据财产分配方案可以进行一次分配或者多次分配。管理人实施多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在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条文中基本延续了该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具有执行力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通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接受分配,并按照破产分配方案规定的顺序、方式、地点和时间,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以采取一次分配或者多次分配的方式。一次分配就是将破产财产在特定集中的时间内一次性地分配给债权人;多次分配就是将破产财产根据变现的情况,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特定集中的时间内分配给债权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破产财产实行一次分配还是多次分配,主要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变现状况。如果破产财产相对集中于一次性变价,或者变价比较顺利,则应采取一次分配的方式。如果破产财产构成相对复杂,不容易一次性或者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变价,则应实行多次分配,变价一部分分配一部分,至于分配多少次,则根据破产财产变现的具体情况而定。[2]
(三)分配情况的公告
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对分配的情况进行公告。管理人实施多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在每一次分配的时候都应当将本次分配破产财产的数额和破产债权的债权额进行公告,以达到使债权人知悉的目的。管理人在多次分配的情况下进行最后一次分配的时候,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除了要公告破产财产的数额和债权额以外,还要公告附条件的债权的分配规定,即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附条件的债权可以接受的清偿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对附条件的债权进行清偿。
适用指引
一、关于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主体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处分、分配破产财产,使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依法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是管理人应尽的职责。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由管理人执行。
二、关于多次分配的表决问题
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实施多次分配时,是否需要重新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这包括破产财产是实行一次分配还是多次分配,是实行货币财产分配还是实行非货币分配,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的时间、地点等。这意味着在破产分配方案第一次表决时,已经就破产财产分配次数的问题进行表决,那么表决通过之后每次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无须再次表决。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简易化审理的需要和实践,越来越多的破产财产分配,采取预先分配的方式进行。同时,随着大量“无产可破”案件的出现,严格按照“变价—分配”的处置进程,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不同方案,亦有增加当事人负担之不必要。
三、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形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转让三种形式。其中,货币分配是最主要的方式,因为在能够将财产变价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是最容易实现公平。后两种主要是在破产财产不易、不能变价或者是根据债权人的决定,直接将其分配给债权人。以实物和债权转让的形式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均存在着一定弊端。特别是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分配,由于此类债权的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极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正因如此,为了保护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114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必须以货币分配为主。这属于原则性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有特别规定,也可以采取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四、关于附条件债权的公告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提存以后,根据所附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1)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管理人实施最后一次破产分配并进行公告的时候,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此时的债权为有效成立的债权,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此时债权债务关系解除,附解除条件债权的债权人不再是破产债权人,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2)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在管理人实施最后一次破产分配并进行公告的时候,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有效成立,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生效条件成就,此时的债权为有效确定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在公告时则依据上述不同情况对于不同的附条件债权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