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关于管理人,《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使用的是清算组概念,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组织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不领取报酬,也不对清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使得清算工作任意性较大,也不便于有效约束清算组的行为。《企业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三、条文解读
本法对管理人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但不管管理人如何组成,管理人实质是基于信用接受委托工作,受雇于人,对指定其的人民法院负责,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方面的监督。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处于中心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当事人之一。它受人民法院的指派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处理破产企业的内部事务,代理债务人处理外部营业事务,管理、处分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人民法院与破产人、破产人与债权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之间起到传输信息和协调关系的桥梁作用。可见,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忠实执行职务。本法“管理人”专章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果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明确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条对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依法”处以罚款,是指依据有关管理人身份的相关法律处以罚款,如《
律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等;这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指引
《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7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职责。由于管理人违背职责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危害后果不一,本条未对罚款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实践中有法院对存在重大过失的管理人处以罚款。[1]管理人违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人未尽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
如何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义务,这需要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职责和义务的规定来进行判断。例如,《企业破产法》第25条和第27条的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9条、第18条、第33条也对管理人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在具体判断时,既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
勤勉义务的核心是一般注意义务。管理人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性的义务,是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活动时应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并达到某种标准的义务。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其承担的职责紧密相连。在实践中,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1)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2)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务人事业等;(3)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4)对取回权、别除权的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5)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6)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7)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8)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9)审慎选择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10)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注意义务。管理人除了要承担其作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外,还要承担其他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如果管理人继续经营公司业务的,必须遵守
公司法上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此时,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则表现为:(1)遵守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2)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3)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4)一般的勤勉义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具体表现为:(1)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2)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3)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4)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漏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5)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6)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财产的信息和商业机会。管理人的忠实义务采用了客观的标准,无须深入考察管理人的主观意图,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相对简单和直接。
二、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失
如何判断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失?法院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9条关于管理人撤销权的规定。如果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依据该
司法解释第13条提起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并追回了财产,则应认为并未导致债务人财产受到实际损失。对该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承担;对管理人未尽职责的行为也要予以处罚,但无需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只有当管理人未尽到勤勉尽责、忠实义务且实际发生了损失,才有必要进一步考虑赔偿责任。
三、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功能在于:确定责任的成立、排除责任的承担、确定责任的范围。具体而言,所谓因果关系应当是指“管理人未尽到勤勉尽责、忠实义务”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的损失”的必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