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金融监管方面,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银监会的监管工作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鉴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基本上已从人民银行中划出,因此本法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应地进行了修改。
一、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该国货币金融政策,并对该国的金融体系的特殊机构。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正式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专门办理工商信贷业务。从此,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原来的工商信贷、储蓄等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这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了其具体职责。虽然如此,但是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受到局限。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因此,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排除其他方面对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金融业监管的干预,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其职责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近十年后,为了适应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增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这一机构及监管职能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适时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定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旨在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加明确中央银行在国家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突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本法第2条、第4条即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地位和职责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含义是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其主要职能是:
1.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利率、汇率、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影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货币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2.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储备。中央银行管理国家储备资产是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汇率稳定,为此要保持适量的黄金、外汇储备。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管理,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管理。
3.经理国库业务。主要包括编制国库会计报表、监督国库收支;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和兑付业务。
4.代表政府从事政府间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设计、印制人民币现钞,制定货币发行的管理法规,并根据货币政策,通过银行的业务活动将现金投入市场流通。
2.每日营业终了,各金融机构要将多余的现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时再从中国人民银行提取。
3.为保证流通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要适时调度库款,合理调节不同面值的货币和主币、辅币的比例;要清理货币,收回和销毁残币。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其主要职能是:
1.全国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从账户上提取现金;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如资金不足,除向金融市场筹措外,主要依靠中央银行提供资金。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向其提供贷款或票据再现,承担最后贷款人的任务。
2.为各金融机构办理清算,结清各金融机构间客户往来资金的差额。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的清算中心,负责制定结算方式,建立清算体系。
二、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国家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行其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总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其实质是处理发展经济与稳定货币的关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政策目标(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实现目标所运用的政策工具;具体执行所达到的政策效果。货币政策是整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是由中央银行通过其在信用市场上的活动,以管理流通中的货币、存款货币及信贷总规模等使其在数量上与国家特定的经济目标相适应。货币政策的任务是:(1)要保证适度的货币供应,不能因为货币的过多或过少而造成经济的膨胀或萧条;(2)为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提供一个较为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环境;(3)对于各个方面的经济矛盾发挥调和抵销作用。
多年来,我国的货币政策一直是在保持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双重目标的平衡中艰难推行。在政府既组织领导经济发展又直接对经济实施社会管理的体制下,货币政策的双重目标会加重追逐经济增长而忽视货币稳定的倾向。
我国政府直接管理和组织经济,企业的财务制度、收入分配和投资等均由政府和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门决定,同时,我国各级政府还承担着公众的一切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其支出主要来自国有企业的利税,于是便产生了一种无约束的投资冲动,它主要来自各级政府和主管部委。在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中,财政金融各有分工,这种投资冲动并不直接形成对银行贷款的压力,而主要是通过财政收支的差额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收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通过财政渠道提供的建设资金越来越少,而信贷资金占经济建设支出的比重却在不断增加,这种投资冲动所形成的贷款扩张压力,就通过行政关系直接传导到各级银行。而国家银行的性质、缺乏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现实,使得依靠信贷扩张来维持经济增长成为可能。任何国家在特定时期货币政策的目标都有自己的侧重点。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已经证明经济增长和货币稳定不能同时兼顾。
我国双重的货币目标转向以稳定币值为主,兼顾其他的货币政策目标,需要同时加快各项改革进程,需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银行经营机制,尤其需要转换政府职能,即从直接管经济转向间接经济,政府要着力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环境,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和公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使经济在币值稳定的前提下获得健康的增长,才是真正的增长,才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总之,本法的规定,要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货币政策目标的精神得到实现,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以稳定货币为首要目标和前提条件,兼顾发展经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宏观调控目标即货币政策目标,宏观调控手段即货币政策工具,宏观调控预警系统和宏观调控的组织体系等。我国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正在逐步完善。1979年以前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全是由信贷资金和现金发行的计划管理组成的。其中,信贷资金实行高度集中计划指标管理体系。1979年到1983年,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的是差额包干制度。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体制。当时的货币政策工具可以分为直接控制总量和通过市场机制间接控制总量两类。直接控制的货币政策是信贷计划。信贷计划是指国家银行信贷资金的收支计划,它规定计划期内信贷资金来源及运用的数量规模,作为政策工具,通过指令性计划对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实行限制。信贷计划作为一种直接控制手段其优点是有很强的刚性,其缺点:一是弹性小,缺乏灵活性,使有的专业银行往往面临有信贷计划规模而无资金,或有资金而无规模的境况;二是不利于专业银行间合理竞争;三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用信贷计划控制比较困难。货币政策间接控制手段有中央银行贷款、存款准备金、利率政策,以及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贷款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当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最主要和最有效的工具。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我国作用效果并不明显。利率水平的变动,也是货币政策的手段之一。利率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资金借贷双方对由利率变动引起的信用成本的变动要敏感。目前我国利率弹性已大大提高,利率政策正在愈来愈来有效地成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从整个宏观调控机制看,目前我国货币政策的运用、中间目标的选择以及调控的形式,都还带有计划和行政色彩。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都规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保证全国统一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货币政策工具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外汇操作、贷款限额、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将这些内容制度化、法律化,通过立法确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确立和完善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调调控体系,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明确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职责,转换人民银行职能。总行掌握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保证全国统一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行一般只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融通资金。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金融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分析、横向头寸调剂、经理国库、发行基金调拨、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
2.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明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明确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明确货币政策工具;建立对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货币政策预警系统;建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增强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3.健全金融法制,强化金融监督管理。今后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注册登记管理、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和资产风险度等。
4.改革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取消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利润制度和缴税制度。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每年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由总行批准后执行。各项收支相抵后,实现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使我国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更加完善和行之有效。
(四)维护金融稳定
维护金融稳定是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新增加的内容。金融是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命脉和血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尤其是将来外资银行进入国内以后,我国的金融业将要面对很大的挑战,金融风险是绝不能忽视的。金融是否稳定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制定银行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提交常委会审议时,许多常委委员都提出,金融市场涉及的面比较宽,金融市场的稳定、规范和发展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对银行宏观风险的监管和调控,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银行法在修订过程中,一定要紧紧围绕金融稳定这一立法宗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在健全金融调控机制一条中提到:“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制定银行法所必须遵循的宗旨。
过去,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来实现的。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将发生重要变化:一是要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履行好最后贷款人职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人民银行要从提高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战略,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对外;三是在我国20多年的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业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和历史包袱。近年来尽管采取各种监管和救助措施化解了部分金融风险,但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和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今后金融机构的重组和市场退出仍会不断发生。为保证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信心和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今后中央银行对与此相关的最终救助和相应的资产管理任务仍相当繁重;四是我国是对资本项目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为加强国际收支平衡管理和风险预警,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必须加强国家外汇储备的管理和加强对金融机构有关外汇业务的监控。这部分职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中央银行必须加强相应的配套、协调工作和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