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与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比较,新修改的本法第四条增加规定了第四项“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五项“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和第十项“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删去了原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第四项“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修改了有关的事项。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所作的相应修改。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分述如下: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履行必须有健全的法制作为前提和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它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发布的金融法律、国务院发布的金融行政法规来制定和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所谓“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在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分开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说来是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三项职责与本条第二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曾以行政规章或基本规定的授权方式,授予当地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或规程,而这些规范性文件或规程,还要求报经总行批准或备案后才能实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基本规章主要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等。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总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其实质是处理发展经济与稳定货币的关系。它通常是由中央银行通过其在信用市场上的活动,以管理流通中货币、存款货币及信贷总规模,使其在数量等方面与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相适应。依本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依本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但并不能理解为它本身具有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必须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主要是指本法第2条第2款、第5条的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我国的法定本位币为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惟一具有人民币发行权的银行。为了切实管理好人民币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3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掌管货币发行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任务、发行基金的管理、发行基金的调拨、损伤货币的销毁、货币发行与货币回笼的管理、发行库的管理、账务处理原则及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
管理人民币流通,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管理人民币流通,包括对人民币发行基金的管理和对人民币流通的管理。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5年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尚未形成。当时,银行间的同业拆借量并不大,尚未形成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当时还未出现。现在,同业拆借的业务活动已十分普遍,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普遍增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都已形成,需要规范化管理。因此,此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规定了此项职责。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外汇存储、外汇的汇出汇入、购入外汇、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等活动,以及银行间的外汇买卖等,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具体说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行管局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之间的买卖、兑换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黄金市场是指黄金买卖和兑换的交易市场。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于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国家的黄金储备,还负责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黄金的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金银制品等。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机关、海关等单位在金银管理中有相应的职责,但黄金市场主要、并且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本条明确规定了这项职责。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国家外汇储备是指一国政府所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即一国政府在国外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它同黄金储备、特别提款权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随时可动用的款项,构成一国的官方储备(又称国际储备)的总额。国际储备的主要作用,一是作为一种“缓冲器”用于调节临时性国际收支不平衡;二是利用国际储备干预外汇市场,使本国货币汇率稳定在政府所希望的水平上;三是充足的国际储备可以维护国内外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四是债务国债务到期还本付息的基础和保证。其主要作用在于清偿国际收支逆差和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本国货币的汇率。外汇储备通常包括在国际上可广泛使用的自由兑换货币、政府在国外的短期存款、外国有价证券、外国银行的票据等。黄金储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为应付其国际收支上的需要所持有的黄金总额。属于工业用黄金和民间所持有的黄金均不计算在内。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惟一机关。动用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须经国务院批准。经营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和国际黄金市场的情况,买入或卖出外汇或黄金的行为。买入或卖出外汇、黄金要根据本国储备情况而定,同时要考虑时机。中国人民银行经营外汇或在国际市场上买卖黄金时,可以通过自己在国外设立的代表机构来办理,也可委托给中国银行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来代替自己经营。
八、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代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中国人民银行专设机构为政府开立各种账户,经办政府的财政预算收支划拨和清算业务,执行国库出纳职能。经理国家金库业务一直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职责。在本法起草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无权经理国库,国库业务本来就应该是财政部的职权范围,目前,只不过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管,人民银行从事这一活动,只是根据财政部的指令办理收入、付出、退库等,他们自己没有独立的决定权。人民银行在办理国库业务中只起出纳的作用。因此,这一职能不能叫做“经理”,而应当把“经理”改为“代理”。表面看来,只有一字之差,但这里面有其深刻含义和背景。人民银行认为,其在办理国库业务中不仅仅是个代收、代付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对于违反规定的退库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独立做出决定,予以抵制。经过反复的争论,最后,把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职责规定为经理国库,而不是代理国库。
为了更好地经营、管理好国家金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有国库司,国务院于1985年7月27日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该条例共6章2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国库的组织机构、国库的职责权限、库款的收纳与退付、库款的支拨和附则。其中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在第二章中还明确了,国家设立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国库。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于1989年12月又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解决好在没有设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方办理国库业务,人民银行曾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为了规范专业银行的代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86年1月31日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目前,这些条例、实施细则、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在经理国库业务中,或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中的主要依据。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清算系统是经济社会交易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物质产品与金融工具交换的枢纽。为各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是各国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由于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各商业银行之间发生资金往来,经过清算后出现的差额,只要通过中央银行划拨转账,就可以把债权债务结清。
企业之间因经济往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商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还需要通过一个中枢机构办理清算结算,这种中枢机构就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正是通过制定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之间的支付、清算制度并组织实施,从而形成全国的资金支付、清算体系,并保证这个体系的正常运行。中央银行在办理银行间的清算结算工作中,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以便及时办理转账结算。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办理全国银行的清算,一方面为各家银行提供服务,提高了清算效率,加速了资金周转;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金融情况及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加强了解,从而有利于中央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展新的支付工具,加速电子联行建设,推进会计电算化等维护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目前我国的结算手段还很落后,所采用的信用流通工具主要以“三票一卡”为主,即:本票、汇票、支票、信用卡。中国人民银行从1991年起建立了全国卫星通信网,开办电子联行业务,成立了清算中心,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卫星通信站,为建立新的支付系统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开发5个系统,即同城票据自动化清算系统、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信用卡授信系统和证券交易清算系统。这些系统有的已经开始运作。今后维护这些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将是人民银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和职责。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本项职能是本次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的职能。“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公害,加入WTO以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加入反洗钱的合作行动和积极开展相关活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反洗钱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2003年初,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反洗钱”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反洗钱的各项措施和职责。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金融统计是指以信贷、现金收支活动为主体的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货币发行的回笼、存款的组织、贷款的发放、国内外汇兑、结算、储蓄和外汇收支,以及金融机构的数量等都是金融统计的范围。金融统计具有及时、灵敏、完整、齐全的特点,它是制定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进行宏观金融调控的主要依据。金融调查是指调查机关根据一定时期的特定事物或现象进行的一项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金融调查事先要制定调查方案,其内容包括目的、对象、单位、提纲、地点、时间、方法和组织领导人员等。调查之后,对材料要进行分析、整理并写出调查报告,为金融决策提供数据和依据。金融统计分析,就是根据银行等统计部门统计研究的目的、任务和要求,运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来反映揭示金融业务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信贷、现金等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对具体情况具体问题的分析从数量变化关系中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它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工作。金融统计预测是指对未来情况或事物进行预见、估计的行为。预测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制定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服务。预测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客观地估计近期经济运行状态,即在假定没有严重的外力干扰的情况下,通过对一系列重要的经济、金融指标的预测,指出近期经济、金融动向。(2)事先模拟各种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多方案比较,为当局进行宏观决策选择最优或较优的方案。(3)预测各种外部因素的变化对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的影响。(4)为制定经济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选择最优途径等。中国人民银行改变职能之后,对金融业的调查、统计、分析、预测将成为今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法定的十分重要的职责。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代表政府开展对外金融关系方面的顾问和全权代表,是各国黄金和外汇储备的管理者,是资本国际流动的调节者、对外负债的总体监测管理者和国际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者。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可以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
宪法的规定,外交部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加国际活动。但是,在金融领域由于其专业性的特点,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活动。人民银行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活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政府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当今世界最富于全球代表性和有影响力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
2.与世界银行等建立合作关系
世界银行又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它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1946年6月开始营业,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它还下辖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其宗旨是:通过提供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成员国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所需的长期建设资金。贷款对象为成员国政府,或经政府担保的私人企业。各国参加世界银行的活动不完全一样,有的是本国财政部代表政府参加其各项活动,有的是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参加其活动。我国是财政部直接参加的,但是,人民银行也与其有很多业务合作关系。
3.参与国际清算银行活动
国际清算银行是英、法、意、德、比、日六国中央银行、瑞士联邦政府和美国摩根银团投资,于1930年5月在瑞士巴塞尔成立的。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清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德国赔款和同盟国间的债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后,演变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间进行结算的代理机构,并向各国中央银行开展银行业务。国际清算银行现在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并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新的便利条件。
4.参与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活动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主要是在第三世界国家之间,陆续建立了各种区域性地区的金融合作组织,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信贷活动。例如,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加勒比开发银行、中美一体化银行、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中非国家开发银行等。所有这些区域性金融组织都是有关国家中央银行建立联系、开展活动的重要场所。我国的人民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并且专门设立了组织机构,经常参加它们的各项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一条款是个兜底条款。通过行政立法等形式,授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某些与金融业有关的权力并履行职责。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过程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事先预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要有其相对稳定性,尤其是调整整个金融业的基本大法,不可能经常改动,这样就需要有一个兜底条款,来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之处,这是在立法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技术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