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系的规定。
本条将原来条文“金融监管情况”修改为“金融业运行情况”,以和人民银行职责定位的变化相适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我国
宪法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主要限于法律监督,即在以下方面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1)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2)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规;(3)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行业规则、规章、业务规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4)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因为金融业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必要对这方面实施监督,以加强其对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同时也为了提高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所谓货币政策情况”,包括货币政策的制定情况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两个方面。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责之一。货币政策是指人民银行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调控信用量和货币供应的各种规则与措施的总称,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节,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重要工具之一,其目的是要维护适应的货币供给,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一个稳定、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并对来自其他方面的经济干扰因素发挥抵消作用,即通常所讲的逆经济风向而行的作用。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等几个方面的主要政策及执行情况。信贷政策主要包括为实现总量控制,即调控社会信用总规模,而制定的再贴现政策、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政策和为实现结构性控制而采取的证券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和不动产信用控制等方面的政策。利率政策方面,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及执行情况和整个社会的利率结构控制情况。另外,人民银行还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为稳定汇率、实施外汇管制、保持外汇储备和控制外汇交易平衡国际收支而采取的外汇政策和执行情况。
所谓“金融业运行情况”,指的是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及通过其他履行职责的行为对国家的金融秩序施加影响而产生的效果。人民银行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家金融业的整体运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此来使人大常委会了解我国的金融行业状况,作为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反映国家某一时期内货币政策的作用和效果往往要运用一系列具体的指标,主要有:(1)货币供应量,也称为“货币存量”。是指某一时点一国流通中的货币量,可以理解为M1或M2。M1作为流通中的货币量,是现实的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M2作为广义货币量,还包含有储蓄性质的潜在社会购买力。它们的数量和结构都受到中央银行金融调控工具的控制,并且又都直接作用于实际经济过程,制约着经济的增长和物价的波动。因此,M1和M2都具备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条件。(2)信用总量,即指贷款总量。这是我国使用的传统的中介指标,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编制信贷计划、确定贷款限额,对各专业银行进行的绝对额控制。随着今后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中央银行间接控制手段的健全,行政控制手段将会逐渐减少,贷款规模控制将成为次要指标。(3)同业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即银行之间的资金融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率等工具控制同业拆借利率,从而影响贷款量和货币供应量。(4)超额准备金和银行备付金率。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所留准备金中扣除法定准备金后的剩余部分,包括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存款。我国也称为支付准备金和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专业银行的备付金率为5%~7%。中央银行的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率、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等,主要是通过影响超额准备金的水平而发挥作用的。人民银行对金融业运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目的是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目前金融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准确地判断国情,从而有效地行使立法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并对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既是我国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要求,也是保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科学化的要求,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