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的设置与任免的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人物,是中央银行决策层的领导,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最高的行政领导人。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他对外代表中国人民银行。
按照本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既然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业的职能部门,它的性质实质上是国家机关。因此,本法规定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免程序,同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一样,是严格按照
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的。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的宪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等主要规范政府组织机构的法律是在1982年通过实施,而中国人民银行直到1984年才转化为中央银行,这样,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只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并没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实际上,自中国人民银行根据1983年9月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成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一直都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人员,可以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只是因为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对此一直没有修改,此前法律中从未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行作为国务院重要组成人员的地位。本法直接、具体地明确了行长的任免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宪法和其他有关国家机构方面立法不足,对于提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法律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免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需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必须体现国务院领导的原则,具体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免问题上,国务院拥有考察和提出人选的权力。
(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履行比较独立地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行长在其中的作用非常关键,因此,对行长的任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人选的任免。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国务院正确履行职能,必要时,未经国务院同意可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罢免中央银行行长是十分重大和严肃的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罢免案的提出,必须有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如此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有利于避免当政府奉行的投资、财政和外贸等产业政策与中央银行执行的货币政策冲突时,通过随意撤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简单解决的现象。
(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家主席任免,等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地位。
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设置
根据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副行长若干人。按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国务院部委可设副部长2~4人。但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可以由国务院根据需要设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其任免依《国务院组织法》应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在本条未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情况下,严格执行本法有关行长、副行长的任免规定,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权威,对于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并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