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
一、本条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规定
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于实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目标,使中国人民银行转化为真正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一,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组织机构和制度已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二,有利于货币政策决策和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货币政策与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甚大。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和执行,必须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广泛地吸收各方面的政策建议和意见,并且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尽管其职责有待明确,机构本身有个从建立、健全到完善的过程,但作为一个专门围绕货币政策而工作的机构,它对于促进货币政策决策和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应该是大有益处的。
第三,有利于国务院、全国人大常会对货币政策的指导。货币政策委员会虽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其地位也比较独立,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要由国务院规定,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各种法定程序指导货币政策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这也使我国货币政策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本条明确规定设立的机构。从各国中央银行立法的惯例看,它应是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其地位应是独立于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之外;其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代表、中央银行的总裁及各界人士,其职权应是制定货币政策;其工作程序应是合议决策。但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地位、职责、组成、工作程序,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主要原因是:
第一,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本法可以具体规定上述问题,也可以不具体规定。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工作,是国务院领导下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
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各部和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机构,其性质、地位、职责、组成、工作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组织机构问题,国务院有权规定。所以从宪法规定看,本法作为基本法,可以不具体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组成、工作程序,而授权国务院规定,这样完全符合宪法的规定。
第二,尽管本法可以不具体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组成、工作程序,但因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特殊,可能是货币政策决策机构,对一国的货币政策及国民经济有直接影响,所以,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法都具体规定了上述问题。从立法的一般要求和技术上看,本法能具体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问题是最佳立法方案。但因为我国金融体制处于转变时期,很多关系尚未理顺。尤其对货币政策决策这种关键性权力的归属,争议很大,矛盾也很大。政府与立法机关的看法也有分歧,所以,立法上采取了较灵活方案,即授权国务院具体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工作程序,但必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本法没有具体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显然是回避矛盾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法的价值和可操作性。岳彩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实用问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7~48页。
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规定
(一)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其组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2.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3.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人;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人;
5.财政部副部长1人;
6.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8.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2人;
9.金融专家1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1.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3)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2)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2.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
3.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免职与更换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2)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3)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4.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情况;
(2)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3)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4)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三)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四)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