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其中第2款在本法本次修订中发生了变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原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但是,本法本次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对于本条,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依此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使命,为此必须正确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包括设立一个高效率的分支机构网络体系,以此保证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正确贯彻和实施。在中央银行建制中,如果说中央银行是全国金融宏观调控的决策机构,那么中央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就是实施这些宏观决策的具体执行人和监督人。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了以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按经济发展的需要,按大区设立分支机构。
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把设立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原则规定为中央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一方面顾及到分支机构设立的现行体制,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同地方政府经济活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金融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功能;另一方面,也考虑了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人民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排除各种非经济的干扰因素,依照执行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监管的职责需要,独立地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今后我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将会更多地考虑经济的因素,即侧重经济区域的原则。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按照货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和需要集中统一调节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跨行政区划设置。从长远发展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跨行政区设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央银行改革的方向。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所谓派出机构,是指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从总行到支行数千个机构,在法律上它只是一个法人,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是其法定代表人。至于法人的性质,它也只能是社团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是由国家出资,资本的属性属于国家所有。总行的分支机构由于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他们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就必须要有总行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来履行职责,从事业务活动。
按照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其分支机构是高度集中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是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享有独立的权力。各级分支机构的一切职权必须经总行授权才能行使。不同的分支机构,包括同级的分支机构,其具有职权不相同,这完全取决于中央银行总行的授权。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区域,中央银行总行可以根据实施货币政策的需要,分别授予分支机构以相应的权力。这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银行各同级分支机构拥有同等权力的做法是一个很大的改变。
本条的规定是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机构的相对独立性的又一体现。根据本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自主设立分支机构,其决定不受任何政府决定的影响。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而不是接受任何当地政府的领导。在负责维护其辖区范围内的金融稳定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仅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对于当地政府则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样就确保了中央银行相对独立地位,真正实行了中央银行内部全面的垂直管理职能,克服了专业银行内部垂直领导过强导致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被架空的局面。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策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部门,它要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维持币值的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实现国家的基本经济目标,这就要求它只能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而对地方政府必须保持独立性。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在行政隶属(包括干部的任免、调配)、业务活动经营与决策上与地方政府不能发生任何直接关系。当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监督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但这必须建立在地方政府不能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这对于保障贯彻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从宏观上加强对全国的金融业的管理和调控都是必要的;它有利于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保持超然的地位,超脱地方利益的局限,避免地方政府的干预,切实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以此为经济的发展造一个良好的货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具体地讲,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货币金融方针、政策方面,总行依据法律作出决策后,分支机构只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能自行变更。
2.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
3.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和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权集中,即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由总行任免或授权任免。
5.财权集中。作为派出机构,分支行对资产没有所有权,只是经总行授权占有、使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能
本条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是贯彻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具体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基本职能是:调查统计分析、横向头寸调剂、经理国库、现金调拨、联行清算和外汇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系列讲座》,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47~52页。
1.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奠定科学的基础
(1)组织贯彻总行制定的金融统计、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查处瞒报和篡改金融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及其行为。
(2)准确、及时地收集、汇总金融统计、经济统计调查数据,按要求上报总行;编制地区金融统计、经济统计调查报表。
(3)认真地按照要求完成总行布署的经济、金融调查课题;监测、分析和预测经济、金融运行变化,并就突出问题及时组成专题调查。要做好工业生产企业的景气监测和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进而将监测内容逐步大到市场、财政、物价、居民收支及国际收支方面。
(4)及时搜集整理金融、经济运行中带有突发性、倾向性的重大动态,及时向总行和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2.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市场,搞好金融机构间的横向资金调剂
(1)监控本地区信贷总量和贷款投向;组织执行大额贷款、大额提现的备案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要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再贴现和中央银行融资债券的买卖,调剂金融机构横向资金余缺;做好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个月之内的短期头寸融资业务。
(3)加强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监管同业拆借利率;加强对融资业务的领导,充分发挥融资中介机构市场融资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对融资中资金短缺的银行进行再抵押和再贴现。
(4)管理好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产。监督当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及时足额划缴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和邮政储蓄存款,防止属于中央银行的资金被转户移存和挤占挪用。监测当地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3.做好经理国家金库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工作
(1)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的工作机构。规范国库核算,搞好国库资金管理,以保证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级预算收支。
(2)按照国库的规章制度,健全账簿报表,严密核算手续,加强内部复核监督,确保国库资金的完整与账务的准确;加强统计分析,搞好情况反映。
(3)做好退库的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中央收入、共享收入退库的管理,逐步完善和健全退库管理办法。
(4)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国债,确保国债发行款项安全、准确、迅速缴入国家金库;组织国债兑付资金及时到位,并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做好国债还本付息工作。
4.做好现金发行和调拨工作
(1)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现金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券销毁计划,报经上级行批准后组织实施;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面额结构,组织各家银行办理货币兑换和挑剔损伤券业务。
(2)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组织检查发行库库房的管理,保证发行基金的安全。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和流通纪念币发行及其管理工作。
(3)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组织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
(4)办理各家银行存取现金和整点业务。监督、检查、协调金融机构的现金出纳业务。
(5)组织引进、研制、推广发行出纳业务的各种设备和机具。
(6)实行安全防范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反盗窃、反抢劫工作,提高对侵害银行犯罪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
(7)加强金银收购、配售管理工作;做好金融专项贷款的清收工作和黄金市场的管理工作。
5.加强会计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管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
(1)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的管理,做好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账务核算的结算管理和结算宣传。
(2)组织本地区贯彻执行结算制度和
票据法,严格依法管理,大力推行支票、本票、汇票和信用卡业务;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票据化管理;监督检查各金融机构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协调本地区票据结算纠纷。
(3)组织好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提高票据当日抵用率;准确办理异地联行往来和电子联行业务;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
(4)按照改革后的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贯彻执行好新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组织好各项业务收入,保证中央财政预算收入。
6.加强外汇管理工作,适应外汇体制改革
(1)通过对企业结汇、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以及现汇账户的管理,提高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的事后监督检查能力。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的日常监管。
(2)继续做好外债统计监测和对短期外债的管理,加强对向外借款条件的审查工作和对投资的审批管理;严格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的审查管理;加强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的监控。
(3)完善外汇收支统计制度,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及时、有效地分析、预测外汇收支状况。
(4)加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查处能力,坚决保证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