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业的职能部门,实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本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的公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规定。
根据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上述规定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基本准则。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必须全面遵守这些行为规则,严格依法办事,忠实履行义务,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的各项业务,克己奉公,勤勉工作。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特别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金融稳定,则经济稳定;金融发展,则经济增长。相反,如果人民银行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杠杆作用,不能稳定金融和发展金融,那对国民经济会产生很大影响。人民银行能否真正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关键在于它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本法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视情况可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开除。本条规定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与公务员法的规定相同。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正是中央银行管理监督的对象,企业、基金会在其业务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和银行打交道。如果中央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机构、企业和基金会兼职,无论他是否领取报酬,都容易导致为这些单位利用。这些单位就可能利用兼职人员的身份从各方面为自己谋取利益,更不用说兼职人员主动为这些单位谋利了。其结果,将可能出现兼职人员违法违纪等现象,而更严重的则是破坏货币金融政策的贯彻,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败坏中央银行的声誉。因此,无论是否领取报酬,都不能允许中央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工作人员的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本条规定至少有三方面的作用:(1)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始终向国家整体利益负责,而不是向某些局部、部门或机构利益负责;(2)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和实施监督管中,对任何金融机构保持公正地位;(3)增强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透明度,提高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接受国家与社会监督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