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也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职责的规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是
宪法和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央银行担任并执行一定的职务。他们的工作地位、条件和环境,决定了他们必然接触一些国家秘密,因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制止上述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本条专门规定上述人员保守秘密的义务,表明本法对保密问题的重视,可以增强上述人员保守秘密的责任感。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一般是有关货币政策、金融决策以及其他财政、金融有关的秘密,但可能泄露的秘密,却不限于这些方面,而是国家保密法规定的所有事项。国家机密分为不同密级,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机密,特别是国家重要机密,关系到国家命运及许多重大决策的成败,财政、金融决策、货币政策的决策以及其他财政与金融的秘密也是如此,泄露出去就可能造成金融、货币政策的失败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所接触的秘密事项主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也可能包括其他秘密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接触的秘密包括履行职务所接触的秘密与职务外接触的秘密。不论哪种秘密,均属保密范围,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如果泄露,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上述三种均属于本条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
二、保守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都处于激烈竞争的环境中,他们有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他们的竞争成败和存亡。因此,中央银行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保密,就成为一项最基本的法律义务。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本规定有以下意义:
1.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必然接触一些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包括秘密数字、文字材料等。这些秘密与金融机构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一旦这些秘密被泄露,必然严重损害他们的利益。所以,本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为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保密,有利于保护他们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利益
2.有利于避免金融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
市场中的竞争也包括用商业秘密进行竞争。因此,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禁止用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国人民银行因具有管理机构的特殊身份,第三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秘密,显然属不正当手段。
3.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
中央银行的职责之一是维护金融稳定。如果中央银行泄露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的秘密,必然影响其经营活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