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人民币的保护的规定。
一、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一)伪造人民币
所谓伪造人民币,是指运用手工、化学、复印等方法制造假人民币的行为。伪造人民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手工描绘或手工刻板印刷的假人民币
主要是利用手工雕刻塑、木板进行印刷。特点是伪造手段落后,制版材料质量低劣,所用纸张是市场上常见的书写和普通的胶版纸,颜料是市场出售的绘画颜料、油漆、广告色,印刷出来的假币质量低劣、易识别。
2.用通常办公器材伪造的假币
通常是手工刻制漏印板或利用黑白、彩色复印机伪造。手工刻制的漏印板,就是用蜡板刻制后油印所造的假币,一般质量不高,图案花纹比较粗糙,在油印时因蜡纸柔软易损坏,造成图案的变形,容易识别。复印机复制假币,是利用静电原理通过感光后将墨粉拷印在纸张上,通过烘烤融化形成。其特点是通过烘烤融化形成的线条一般不很光洁整齐,用放大镜看,发现线条旁有毛边,在空白位置上有少量的墨粉。
3.用小型印刷设备制造假币
主要是通过照相制版,采取凸版印制假币。这类假币制作精细,质量较高,具有较大的欺骗性,但由于制版条件的限制,采用的原材料不是真币所采用的材料,只要仔细分辨,也容易识别。
4.机制假币
主要利用现代的制版设备制造假币,技术高超,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是反假的主要对象。
(二)变造人民币
所谓变造人民币,是指把原人民币通过一定的加工处理,使原人民币的面值和形态发生改变的行为。变造人民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剪贴法
就是把人民币剪成窄条或小部分,再用数条或数部分拼凑出一张新票的制作方法。这种变造币容易识别。
2.揭页法
先对人民币进行物理或化学处理,然后一揭为二,用白纸粘贴成两张票币的方法。
3.拓印法
用一定的化学物质浸泡真币,待油墨部分溶化后,用白纸加压转印,正背两面各印一张再粘贴成一张新票币的制作方法。
(三)假人民币的管理和处理
假人民币的管理是反假人民币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的〔92〕216文件《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金融及其他部门对发现的假人民币一律没收,加盖“伪”或“假币”字样的印章后送当地人民银行。
2.刑事诉讼中需要用来作物证的假币,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提供。公检法机关因侦察、起诉、审判、研究等工作需要使用假币票样的,须持县以上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向当地人民银行索取,案件审结后应当立即送还借出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公开出示收缴的全部假币,由办案单位出具证明,向当地人民银行索取实物,案件审结后应当立即送回。
3.鉴于假人民币已由人民银行统一保管。公安机关对移送起诉的假币案件,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收缴的假币照版及假票样。
4.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假币票样的,须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5.尚保存在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假人民币及假币票样,一律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送交期限送交人民银行。
6.回收到各地人民银行的假币销毁等管理办法及假币票样的分发办法,按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二、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人民币是国家金融制度的体现,是国家为保证市场商品流通的一种手段。因此,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故意毁损人民币是指故意毁坏或损伤人民币的纸币或铸币。公民和法人持有人民币,可以将其用于购物或用于其他消费,但不能故意将人民币毁损,如有的人在为死人送葬或祭奠死者时将人民币焚毁;有的人为了赌气比富摆阔气,将人民币撕碎;有的人以人民币为原材料加工制作工艺品出售。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行为者往往认为这钱是我自己的,任其自由处置,殊不知人民币承担着商品交换的流通作用,特别是一些小额人民币硬币,其铸造价值往往比其所标示的价值更高,毁损人民币会人为增加人民币发行基金,有时还可能造成人民币流通短缺,不利市场上人民币的找换,给国家造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本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为了保障国家货币的严肃性,也防止有人利用印有人民币图样的纸张冒充人民币,欺骗他人。199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其中规定了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禁止采用完整的人民币图样,不论是原大样还是缩印样,印制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并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针对一些地方,有人利用宣传品或出版物上印制的人民币欺骗他人的现象,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4月5日发出了《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也不得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印制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原大样或缩样)。
2.要加强对印制、出版、影视、广告制作及其他商品制作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对已经售出的,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销售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制作审批部门直接负责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3、《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按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有关单位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为使对人民币的保护法律化,本法除规定了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内容外,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