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人民币发行库与发行基金的规定。
一、人民币发行库
人民币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保管货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根据本法及有关规定,发行库的主要职能是:(1)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2)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和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取业务;(3)办理人民银行业务库现金收付业务;(4)负责回笼现金的整理清点等。
所谓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业务库保管的货币是流通中的货币,处于周转状态。为了节约现金使用和减少现金调拨,控制货币发行的额度,在保证业务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业务库保留的现金,都确定一个库存限额。业务库库存限额确定后,不能任意突破。库存现金超出限额时,超出部分要缴回发行库;不足限额时,发行库就发行一部分货币,补充业务库,使其恢复到正常水平。
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明确了发行库在人民银行机构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各级发行库的职能和作用。但在实践中设置发行库还要从实际出发,基层发行库的设置应避免重复交叉的现象,地、市、县行在同一城市的,发行库的设置力求合理,不要重复设置发行库。
二、人民币发行基金
发行基金是指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准备向市场发行的人民币票券,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其来源,一是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印制企业按计划印刷、送缴总行重点库的新人民币;二是开户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业务库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回笼款。
发行基金和现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联系表现在发行基金当从发行库进入业务库时,发行基金就变成了现金;而当现金从业务库缴存到发行库时,现金就成了发行基金。因此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二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发行基金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本质上说只能算是存放于库内的,印成钞票模样的印刷品。而现金则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通用的现实货币。
2.管理主体不同
发行基金的管理主体只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关。而现金的主体则没有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现金的管理主体。
3.价值形态不同
发行基金的价值体现在印制费用、调拨费用及管理费用三方面。而现金的价值则是以其购买力体现出其代表的社会一般劳动。
4.流通形式不同
发行基金的流通是通过上级行的调拨令来实现的,没有调拨命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动用。而现金则不同,只要是现金持有者所持有的现金不是非法收入,他就可以随意支用。
发行基金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金。它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不属于流通中货币的范畴。发行基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发行基金的调拨。
发行基金的调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现金投放计划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行政命令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发行库之间发行基金转移的行为。它并不影响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增减变化。发行基金的调拨是国家货币发行计划的实施需要,是缓解各地区货币投放不平衡的需要,也是保证正常商品流通的需要。
发行基金的调拨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的方针,就是要在宏观控制的前提下,用有限的发行基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发行基金的调拨,首先必须根据积累的历史资料和现行的经济政策以及上期损伤券的回笼情况,编制发行基金的调拨计划。
发行基金的调拨,原则上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即总行负责分行之间的调拨,二级分行负责支行之间的调拨,分行负责二级分行之间的调拨,二级分行负责支行之间的调拨。
发行基金调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分行的年度发行基金需要计划应于3月底前上报总行,8月底前报调整计划。
发行基金调拨凭书面调拨命令进行。紧急情况下,可先凭规定的代号用电报或电传下达调拨命令,命令其执行,事后再补发书面调拨命令。
发行基金的调拨一般都要预留印鉴,包括发行基金调拨专用章,库主任名章和主管负责人名章。凡是有调拨关系往来的各行,一般都应相互报送印鉴。在发行库主任和其他主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这些手续均应由本行用保密正式文件发送。
在进行调拨时,调入行出具盖有预留印鉴的取款介绍信,同时附上取款人身份证等证件,介绍信中应写明调拨命令号,取款数额及取款人姓名;调出行应核对取款人的各项证件和介绍信,对印章不全的不能办理出库手续。一切手续齐备后,调出行才可将发行基金按规定数额交给调入行的人员。在款项交接时,调入行对调入的发行基金必须详细清点验收。最后是运款。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和保安工作,清除一切隐患,保证发行基金的安全调运。
为了保证货币发行的高度统一和保持货币的稳定,国家规定了严格的货币发行制度和发行纪律,没有上级库批准的出库限额和调拨命令,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无权动用发行基金,擅自动用货币发行基金的,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