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要控制一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货币供应,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为了调节金融,稳定货币,中央银行要运用经济手段,同时辅之以行政手段,控制和调节市场的信贷数量。这些调控手段,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以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是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信用和货币状况的货币工具,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政策、确定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和公开市场业务;第二类是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以某些个别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或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影响某些特殊经济领域中的信用和货币的政策工具,这些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信贷计划及贷款限额管理、特种存款账户、消费信用管理、不动产信用管理、证券保证金比例和道义劝告等等。
各国的中央银行根据本国的实际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为取得实质性的控制效果,运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也必须依据本条的规定,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一)存款准备金与存款准备率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对商业银行的存款等债务规定一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按此准备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从而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影响经济活动的目的。
存款准备金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定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运作的原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上交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借以扩张或收缩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从而达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比如提高法定准备金比率,由一定的货币基数所支持的存贷款规模就会减少,从而使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减少;反之,则会使货币供应量增加。超额准备金是指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其特点是超额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我国的超额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主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而现金准备是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核心是通过存款准备金比率的提高和降低,来影响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能力。中央银行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率并不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总额,而是改变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的大小。法定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存款总额之间的比例构成了法定准备率,而超额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存款总额之间的比例又形成了超额准备率。二者相同点是,准备率越高,商业银行扩张信贷的能力也就越小;不同点是,与其说中央银行把调整法定准备率作为经常使用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还不如说中央银行更多的是调控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一种强有力的货币政策工具,对于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效果颇佳。只要比率的百分点略有变化,就会对超额准备和货币扩张倍数产生很大影响。但此政策也有以下弊端,即如果准备率调整幅度过大,会引起经济的大起大落,因此,它不能作为中央银行日常调整工具,不具备充分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划拨清算的需要而设置的专项准备金,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支付准备金。现代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各国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也在逐步健全其存款准备金制度。
1.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各项存款或各项负债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就缴纳法定准备金的对象、范围、比例、罚则等做出若干规定,构成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使其成为金融机构共同遵守的准则。
我国法定准备金制度是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各项职能后,于1984年开始实行的,第一次规定的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企业存款20%,储蓄存款40%,农村存款25%。按照这个比率,中央银行可集中当时信贷资金的50%左右。1985年实行“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时,对存款准备金率做了调整,即各专业银行按其一般存款总额的10%向中央银行缴纳准备金。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我国实行法定准备金政策作了原则规定。经过几年的不断完善和补充,形成了现行的法定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率从1985年到1998,变动过两次。第一次变动是1987年第四季度,存款准备金率由10%调高到12%;第二次是1988年9月,由12%调高至13%。这两次变动有着如下共同的特点:一是当时的经济环境相同:经济过热,信贷和货币投放过猛过多,物价上涨;二是两次调整都是调高准备金率,体现了紧缩政策;三是调整时间均是在年度中间贷款需求量最大的后3、4个月。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将法定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为法定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同时,降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将以前法定存款准备金年利率7.56%和备付金年利率7.02%统一降低到5.22%。1999年,又将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这一改革理顺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内容如下:
(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
我国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的缴存方式上有所区别。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直接缴存人民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原则上缴存人民银行,也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由开户银行代收缴;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缴存农业银行。
(2)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我国现行准备金制度,只对存款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
——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谓一般存款是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
——信托投资机构吸收信托存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金融组织吸收的各项存款。
(3)规定和调整准备金缴存比例的机构
国家授权人民银行规定和调整准备金缴存比例,并组织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4)准备金缴存的操作
——按上旬(月)末应缴存款余额的规定比例计算缴存额度。
——每旬商业银行城市分、支行,根据存款升降情况对准备金调整一次,并于旬后5日内办理调增或调减手续。县支行及县以下处、所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每月调整一次,于月后8日内办理调整手续。
——金融机构按旬(月)填报“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作为计算缴存额度和审核的依据。
对迟缴或少缴准备金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从规定办理缴存日期的次日起,每天按迟缴、少缴金额处以罚息,直到强行扣款。
2.超额准备金
超额准备金,又称支付准备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票据清算而保留的货币资金,它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户存款两部分。我国的超额准备金制度,是1985年实行“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逐步建立的。超额准备金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就超额准备金的范围、用途、比率等作出的若干规定,并要求金融机构共同遵守的一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超额准备金制度,一方面,使中国人民银行在集中法定准备金之外又增加了一部分资金来源,增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促使商业银行保留充足适度的支付准备金,又能保证存款的支付和票据的清算,限制贷款的过度扩张,从而能保证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超额准备金是金融机构的资产。它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流动性强,可以随时变现用于存款支付或直接用于资金清算;二是安全性强,没有任何风险;三是具有派生存款能力,是一种高能强力货币。支付准备金的来源和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和从中国人民银行提取现金;②划缴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③取得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贷款;④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划拨;⑤商业银行系统内营运资金的调拨和汇差资金清算;⑥结益和税款的划缴;⑦缴存财政性存款和调减返还;⑧同城票据清算;⑨拆出、拆入资金。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确定超额准备金的量应考虑的情况或原则有:一是超额准备金的量要适度。所谓适度,就是要根据建立超额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应以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不出现支付和资金清算的困难为限。二是要与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几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实行“三级管理,一级经营”体制。经营行(处)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应核定超额准备金;“三级管查”单位肩负着资金调拨和清算的职能,也需核定超额准备金。三是核定超额准备金的方法和比例(或额度)要考虑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为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各不相同,管理单位和基层营业单位情况不同,必须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并以此作为执行的标准和依据,然后自下而上地汇总,作为考核的依据。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各家商业银行,按全国计算支付准备金占各项存款的比例,应达到5%~7%。
(三)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过程
存款准备金比率的变动是一种能够发生重大影响的货币政策工具。在法定的范围内,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不但能影响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而且能影响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创造的倍数,调节信用规模和市场货币供应量。如果要紧缩信用规模,它就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等吸收存款的机构的存款准备率,抽紧银根。反之,如果要扩大信用规模,则可通过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率,放松银根,当存款准备率提高时,商业银行等吸收的存款用作贷款的部分就要减少;当存款准备率降低时,商业银行等吸收的存款用作贷款的部分就会增加。中央银行运用存款准备金政策,就是要通过控制商业银行的存款来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进而达到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市场利率水平和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
(四)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
1.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创造信用是现代银行的重要机能。中央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创造法定货币。商业银行扩张的机能,可以创造数倍于法定货币的存款货币。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要具体三个条件:第一,要有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基础。基础货币决定着商业银行能否创造存款货币,以及创造存款货币扩展信用的数量;第二,要实施贷款、贴现和投资业务。如果持有基础货币不运用于贷款、贴现或投资也无从创造信用,也就不可能创造存款货币;第三,广泛实行转账。金融机构持有基础货币又运用于贷款,但如果发放的贷款全部支付现金便不能扩大信用,创造存款。商业银行存款的创造和扩张与其存贷款业务中的现金支付率成反比例,与转账结算率成正比例。
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经由客户存入商业银行,形成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成为商业银行创造信用、派生存款的基础,而存款准备金率又限制了存款的无限派生。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越高,派生存款的倍数则越小;准备金率越低,派生存款的倍数则越大。实行存款准备金政策,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于调节和控制银行信用规模,货币供应量影响极大,这是存款准备金最基本、最主要的作用。
2.增强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现在,多数国家的法定准备金实行集中准备制。商业银行按法定比例将准备金集中缴存中央银行,除随着存款负债的增减变化调整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外,商业银行不能任意动用。在法定准备金实行集中储备制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作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与当初商业银行设置存款准备金主要是为了保证存款支付比较起来,其作用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调节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调节社会经济,成为法定准备金政策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但应当承认,实行法定准备金制度,对于增强商业银行支付能力和资金清算能力,稳定金融的作用并没有消失,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法定准备金制度,对限制商业银行的派生存款的扩张本身,起着减轻商业银行债务负担和支付压力的作用,客观上增强了商业银行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二是中央银行集中的法定准备金,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稳定有最后保证的义务;三是当商业银行存款下降时,中央银行按规定的比例调减缴存准备金,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头寸。
3.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经验证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后盾。中央银行掌握的资金越多,宏观调控能力越强、越主动、越有力。中央银行通过实施准备金政策,对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集中法定准备,增加了中央银行直接掌握的信贷资金总量;二是运用集中的法定准备金调控信贷总量,当需要放松银根时,可用集中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对商业银行的放款。当需要抽紧银根时,可收回用准备金发放的贷款或适当调高存款准备金率;三是调整资金投向,按大体相同的准备金率集中起来的法定准备金,使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信贷倾斜,间接影响资金投向。
(五)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局限性
尽管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在货币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这项政策工具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1.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
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效果强烈,中央银行难以确定调整准备金率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随时调整,不能作为中央银行每日控制货币供应状况的工具;而在中央银行提高准备金比率时,没有足够超额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必然或被迫出售其流动性资产,或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即收回放出的款项等,这些措施都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工作压力。所以,中央银行一般不喜欢经常予以变动,并且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提高之前,事先通知商业银行,这样会使得这项货币政策工具效果平稳一些。
2.存款准备金有固定化倾向
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货币乘数及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均有较强烈的影响,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存款准备率有固定化倾向。
3.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各类银行或各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一致
由于超额准备金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各家银行,而银行的规模大小有差别,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银行类别各异,因此,存款准备率“一刀切”式的变动对各家银行的影响就不一致,有的银行往往陷入严重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
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存在着局限性,有些学者提出了改革的意见。有人主张经常在极小的幅度内变动法定准备金率;有人建议对存款准备金给予利息,通过变动利率以控制货币供应量;有人认为可改变为对资产的法定准备金率,以控制信用;有人设想存款准备金率制定后不再改动,而以公开市场活动代替此种工具的变动。目前有些国家已采取较低的法定准备金率,而配以可以变动的流动能力准备金率(或称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对存款的比率)。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所谓利息,就是货币所有者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而利率则是利息率的简称,它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所决定。中央银行可以通过确定不同的利率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概括地讲,在整个金融市场上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利率就是基准利率。在金融市场上,由于利率的多样性与利率体系的复杂性,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和参与者不可能对每种利率都给予高度关注。同时,在多种利率并存的同时,总是某一种利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即基准利率),每当它变动时,其他利率也相应发生变动。这就使借贷双方没有必要注意所有利率的变化情况,而只需了解这种关键性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即可。
那么,基准利率是如何形成的呢?在初期,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活动的结果,是自发形成的。目前,世界各国的基准利率是由各国政府或金融管理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决定。西方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准利率,其中美国是以联邦资金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从我国的情况看,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中央银行前,是以一年期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其他档次的市场利率的形成及变动都要参照这种利率的水平与变化趋势;1984年中央银行制度确立后,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对各个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正是由于基准利率起着关键性的、决定性的资金价格信息导向性作用,因此本条第2款中专门规定: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其核心是贷款利率。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借入中央银行资金成本,以达到抑制或刺激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导致信贷总量或货币供应量的收缩或扩张。
基准利率是我国中央银行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基准利率的依据只能是货币政策目标。当政策目标重点发生变化时,利率作为政策工具也应随之变化。不同的利率水平,体现着不同的政策要求,当政策重点放在稳定货币时,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该适时调高,以抑制过热的需求;相反,则应该适时调低。比如:1987年针对温度回升的经济空气,国务院提出“压缩经济空气”,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央银行明确提出“紧中有活”的货币政策,提高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从第四季度起,将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利率由3.4‰和5.4‰提高到6‰。1988年第四季度,面对经济过热和明显的通货膨胀,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一系列旨在紧缩银根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其中包括继续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利率,由6‰分别提高为6.9‰和6.3‰,以控制信贷资金的过度需求。又如,1995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于元月1日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
把货币政策重点目标作为制定基准利率的主要依据,这并不否认市场资金供求对基准利率的影响。市场供求始终应是中央银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场供求也必然会对政策重点目标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以政策重点目标为依据制定的中央银行利率也会有间接的影响,至于这个影响程度,则要取决于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但是尽管如此,基准利率对市场利率的调节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改革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第一、放开金融市场利率。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是从放开对货币市场的利率管制开始的。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了同业拆借利率市场化。此后又相继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和票据贴现利率。第二、培育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具备控制存贷款利率的能力,这就要求金融市场充当货币政策传导的中介。从1997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这两个市场的日成交量已经达到100亿元左右。第三、逐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按照贷款利率改革应“先扩大浮动幅度后放开”的思路。1998年以来,对中小企业和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已经扩大到3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扩大到50%。
中国人民银行7次降低利率,在减轻企业利息负担,扩大国内需求的同时,也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从1996年5月1日到1999年6月10日,7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存款平均利率累计下调5.73个百分点,贷款平均利率累计下调6.47个百分点,存贷利差累计缩小0.74个百分点。7次降息累计减少企业利息支出2500多亿元,使企业财务费用明显下降。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一)一般贴现政策概述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早拥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它属于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通称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其余两大工具是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公开市场政策)。现代许多国家中央银行都把再贴现作为控制信用的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对中央银行来说,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流出现实货币,扩大货币供应量;对商业银行来说,再贴现是出让已贴现的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过程。
所谓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
再贴现政策分为两种。一类是长期的再贴现政策,这又包括两种: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贴现成本,从而抑制资金需求,收缩银根,减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以放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加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另一类是短期的再贴现政策,即中央银行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随时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的再贴现率,以影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和超额准备金,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市场的资金供求。
(二)再贴现政策的内容
各国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再贴现率的调整;二是规定何种票据具有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资格。
调整再贴现率的目的在于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供求。各国对再贴现率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的再贴现率和中央银行放款利率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的再贴现率和中央银行放款利率相同;有的国家的再贴现率则略低于中央银行的放款利率;有的国家还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票据,规定有不同的再贴现率。由于再贴现率是由中央银行挂牌执行的,所以又被称为银行率。这种银行率在各国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各种利率。它的特点有三:
首先,再贴现利率是一种短期利率。因为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以短期为主,再贴现合格票据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也在一年以内。
其次,再贴现利率是一种官定利率,它不同于随市场供求而变动的市场利率。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是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所决定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向,所以,它是官定利率或公定利率。
最后,再贴现利率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比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以其公布的再贴现利率为最低的标准。
规定何种票据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其目的是为了影响商业银行及社会的资金运用方向。在尚未实行再贴现政策之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贴现票据的信用品质通常管制较严,一般规定以确实有价值的真实票据为限。这里所讲的真实票据就是指以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产品为依据的、能自行清偿的短期商业票据。而在金融交易基础上产生的融资性票据如股票则不受中央银行的欢迎。但时至今日,再贴现政策已成为一种以变动贴现率为主的数量管制工具。因此中央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对再贴现票据种类及期限的严格规定。如国库券或其他信誉良好的证券也可申请再贴现。中央银行若公开挂牌,规定某些行业的票据可优先办理再贴现,这种情况表明了中央银行的资金意向,旨在扶植某些行业的发展。
在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持已贴现票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办了再贴现业务,随后,这项业务在全国其他城市逐步推行开来。
总体来讲,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商业信用落后且不规范,国有企业尚未完全具有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不讲信誉、不如约履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商业信用不发达的情况下,商业票据本来就少,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能用这些票据到银行办理贴现或再贴现的就更少,因此,必须大力推广和发展规范化的商业信用。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颁发了《商业汇票办法》,对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主要功能、基本要式、承兑和背书与转让的流程、贴现与再贴现的流程、付款办法都作了具体规定。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1997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都为工商企业和银行办理票据及票据贴现、再贴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业务由于市场经济欠发达,与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再贴现的额度受到严格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没有经上级行批准的再贴现额度,就不能办理再贴现。
(2)商业银行发放贴现贷款受到信贷规模的限制。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没有被授予再贴现率的浮动权,总行受条件所限,难以及时灵活地调整再贴现率。
(4)再贴现资金受到投向规定限制,例如1994年下半年安排的再贴现资金就专门定向用于煤炭等五个行业及棉花等四种商品调销中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再贴现。
(5)再贴现占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产的比重过小,1993年末仅占6‰,1994年末也仅达到2%。
(6)对办理再贴现的票据限制较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再贴现业务在我国多数地区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票据的审查稍微不慎就有可能发生欺诈事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采取以下基本做法:
1.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2.再贴现的操作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窗口)。
(2)中国人民银行各一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授权窗口)。
(3)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分二级分行实行再贴现转授权(以下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
(4)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未被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提出审批建议,在报经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审批后,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4.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5.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
(1)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2)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3)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
6.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各授权窗口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
7.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级人民银行暂停对其办理再贴现,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1)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
(2)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3)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4)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8.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再贴现授权:
(1)越权办理再贴现的;
(2)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执行限额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不力的;
(3)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的;
(4)再贴现投向不合理的。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改进了再贴现业务的操作方式,扩大了再贴现业务范围,推动了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年末再贴现余额达500亿元,增长51%。随着再贴现业务规模的扩大,再贴现政策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再贴现政策的作用过程
再贴现政策的作用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变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供求的过程。
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使之高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这就必然减少向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这使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缩减。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就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也就缩减了市场的货币供应量。随着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缩减,银根紧俏,市场利率也相应上升,社会对货币的需求相对减少。
而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利率,使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的资金成本降低,借款比较容易,这就必然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增加。这时,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对充裕,放款也有利可图。因此它必然会扩大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导致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随着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银根松动,筹资较易,市场利率相应降低,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通过对再贴现政策作用过程的分析可见,再贴现政策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效果:
第一,能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和超额准备,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融资决策,使其改变放款和投资活动。
第二,能产生告示效果,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及社会公众的预期。
第三,能决定何种票据具有再贴现的资格,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方向。同时也可以避免商业银行利用再贴现进行套利的行为。
当然,再贴现政策效果能否很好地发挥,还得看货币市场的弹性。一般说来,商业银行主要靠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国家,再贴现政策在货币市场的弹性较大,效果也就较大;相反,商业银行靠中央银行融通资金数量较小的国家,再贴现政策在货币市场上的弹性较小,效果也就小。尽管如此,再贴现率的调整,对货币市场仍有较广泛的影响。
(四)再贴现政策的局限性
尽管再贴现政策有上述一些作用,但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
1.从控制货币供应量来看,再贴现政策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
首先,中央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商业银行是否愿意到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或再贴现多少,决定于商业银行,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而不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贴现,则中央银行就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其次,如商业银行都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贴现,增加了中央银行的压力,从而削弱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再次,再贴现率高低有限度。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萧条时期,再贴现率无论高低,都无法限制或阻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借款,这也使得中央银行难以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
2.从对利率的影响看,调整再贴现利率,通常不能改变利率的结构,只能影响利率水平
即使影响利率水平,也必须具备两个假定条件:一是中央银行能随时准备按其规定的再贴现率自由地提供贷款,以此来调整对商业银行的放款量。二是商业银行为了尽可能地增加利润,愿意从中央银行借款,当市场利率高于再贴现利率,而利差足以弥补承担的风险和放款管理费用时,商业银行就向中央银行借款,然后再放出去;当市场利率高于再贴现率的利差,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时,商业银行就从市场上收回放款,并偿还其中央银行的借款。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才能支配市场利率。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
3.就其弹性而言,再贴现政策是缺乏弹性的
一方面,再贴现率的随时调整,通常会引起市场利率的经常性波动,这会使企业或商业银行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再贴现率不随时调整,又不利于中央银行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因此,再贴现政策的弹性是很小的。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主要资产业务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尤其是在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贷款是一个大项目,它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的贷款对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执行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银行的信贷,在西方国家中,大多采取通过调整再贴现率来影响货币市场上的实际利率,进而达到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而在我国,中央银行目前主要使用的是数量控制型的信贷控制方式,即中央银行再贷款。但再贷款政策与再贴现政策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
1.再贴现是以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票据为基础的,有物资保证的货币投放;而再贷款则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或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及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而急需的无物资保证的信用投放。
2.再贴现政策主要是控制贷款条件的松紧程度和借款成本的高低,实质上是一种价格信号政策。中央银行再贴现率的变化,表明国家利率政策的动向,对短期市场利率常常起到导向作用。再贷款是直接控制信贷的规模和数量,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综合信贷计划的制约。但在我国,目前公开市场尚未形成,票据市场狭小,再贷款政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比较有效和灵活的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
我国中央银行规定,凡经中央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信贷资金营运正常、还款资金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向中央银申请办理贷款和贴现。根据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包括四种:
1.年度性贷款
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季度性贷款
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日拆性贷款
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汇款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的临时性资金短缺。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4.再贴现
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
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很大的区别:
一是,中央银行再贷款只对商业银行发放,不对一般的农工商企业或个人发放。
二是,再贷款不能按照资金来源的多少确定贷款总量,而应根据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情况的变化,确定贷款的增加或减少。
三是,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中央银行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它形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初始资金(或称原始存款)来源,一旦进入流通,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四是,中央银行再贷款在目前是我国最有效的调控手段之一,它既可以调节需求,又可以调节供给,可以在不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照货币政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把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有机结合起来。
由于再贷款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因此,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主要应根据对贷款和货币供应总量的控制需要确定,这就决定了再贷款不能按贷款性质划分种类,同时适应中央银行调控的需要,再贷款要有较高的流动性。目前我国再贷款按期限分为20天以内、3个月、半年期、1年期4类。由于我国中央银行成立之初,承担了一部分政策性的专项贷款,同时对当时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贷款发放过一部分再贷款。这些贷款的期限比较长,但随着改革逐步深入,一部分政策性贷款已经划到政策性银行,另外一些原来的政策性贷款已经转化为商业性贷款,这些贷款所需要资金,也要由商业银行自己安排解决。人民银行对过去发放的这部分再贷款也同样实行按期限分类。今后,在一般情况下,人民银行不再对某个特定的贷款项目或某类贷款提供再贷款,而要根据本法的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所谓公开市场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当金融市场上资金缺乏时,中央银行就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有价证券,向社会投入一笔基础货币。这些基础货币如果是流入社会大众手中,则会直接地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如果是流入商业银行,则会引起信用的扩XXX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相反,当金融市场上游资泛滥、货币过多时,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有价证券,无论这些证券是由商业银行购买,还是由其他部门购买,总会有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流回,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中央银行就是通过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活动,以达到扩XXX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根据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的差异,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公开市场。所谓广义的公开市场,是指在一些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公债和国库券的数量有限,因此,中央银行除了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政府公债和国库券之外,还买卖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担保的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以达到调节信用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所谓狭义的公开市场,是指主要买卖政府公债和国库券。因为在一些发达国家,大量发行政府公债和国库券,且流通范围广泛,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只需要买进或卖出政府公债和国库券,就可以达到调节信用、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政府债券及外汇,是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市场上货币供应量及外汇供求状况进行调节。
1.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
这是中央银行从事公开市场活动的基本目的。主要是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数量及准备金成本来实现。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各种有价证券,实际上是向社会注入基础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增强它们创造信用、供给货币的能力,从而刺激生产的发展;反之,中央银行卖出各种有价证券,实际上使基础货币从社会流回中央银行,减少了商业银行准备金,削弱了其信用创造能力,从而缩减社会需求。中央银行就是通过证券的买卖、基础货币的投放和回笼,以达到稳定经济的目的。但公开市场活动因买卖的对象不同,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也有差别。在商业银行方面,中央银行的证券买卖行为,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量,间接影响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在私人或其他部门方面,不仅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准备金,而且还直接影响到个人或其他部门的货币持有量。
2.协助再贴现政策的应用
许多国家都非常注意公开市场活动与再贴现政策的配合,为了使再贴现政策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一般都利用公开市场政策影响市场利率,以便为再贴现政策的运用创造一个较好的环境。
3.减轻由于政府财政收支造成的影响
政府的财政收支,通常都具有季节性,容易造成社会资金出现临时性的不足或过剩,中央银行在税收的旺季买进政府债券,以扩充市场的资金量,而在政府支出的旺季,则卖出债券,以吸收社会资金,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4.抵消因黄金流入和流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般说来,在黄金大量流出国内时,为了缓解一时资金供求矛盾,中央银行应买进政府债券,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弥补市场的资金匮乏;相反,在黄金大量流入国内时,中央银行应卖出债券,以缩减货币供应量。
5.协助政府公债的发行与管理
一般说来,在政府发行新债时,中央银行应大量购入政府旧债券,向市场供给资金,压低市场利率,以补充社会购买新债所需的资金,配合公债的发行。此外,在投机盛行、公债价格突然上涨时,中央银行应在公开市场上大量抛售证券,以压低公债价格;而当公债价格下跌时,中央银行则应在公开市场上大量购入公债,以维持公债价格的稳定。
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的发育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也仅是雏形。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1994年4月4日在原全国18个外汇公开市场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外汇统一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不仅为金融机构办理本、外币之间买卖提供联网交易的场所,而且还承担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外汇公开市场操作,并正在积极准备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试办债券公开市场业务,以当年发行的短期国债作为交易工具,公开市场业务正式启动。1996年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1997年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并确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1998年公开市场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全年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渠道净投放基础货币700多亿元,占全年基础货币投放的21%。1999年公开市场业务进一步扩大,如前所述,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净投放基础货币1920亿元,占全年基础货币投放的52%。今后,公开市场操作将成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公开市场政策已成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优点在于:
第一,中央银行能以此项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状况,从而直接影响市场货币供应量。
第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的主动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选择在金融市场上买卖的各种债券的时间、地点、种类及数量,而无须象再贴现政策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变动贷款条件或贷款成本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行为,也无须顾虑商业银行是否配合。
第三,公开市场上中央银行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规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及步骤都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这更保证了准备金比率调整的准确性,也能比较准确地调控货币供应量。
第四,公开市场业务不像法定准备率及再贴现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行为惯性。在中央银行根据市场行情认为有必要调节方向时,转变业务有很大的灵活性。
第五,中央银行可以运用公开市场政策,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操作。
第六,金融市场情况一旦发生变化,中央银行能迅速改变其操作,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
尽管公开市场政策具有上述优点,但由于各种干扰因素及其他原因,公开市场政策在下述情况下,也难以正常发挥作用:
1.各种干扰因素的存在
比如,资本外流、国际收支逆差、政府基金向中央银行的净转移、社会大众的大量提款等,这些因素对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进债券的效果,均有抵消作用;相反,如果资本内流、国际收支顺差、社会资金回笼等,这对中央银行卖出债券的效果也具有抵消作用。也就是说,市场货币供应量和商业银行准备金由于受上述因素影响,并不总是与中央银行购进或卖出债券的比例相符合的,从而部分或全部抵消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效果。
2.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债券时,商业银行的行动并不一定符合中央银行的意愿
比如,由于政治、经济及金融情况的变化,即使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债券,商业银行并不会因超额准备金减少而收缩信用规模。相反,即使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进债券,商业银行也不会因超额准备金增加而扩张信用。也就是说,尽管公开市场的证券交易可以收缩和扩张商业银行准备金,但在某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放款规模可以脱离中央银行的控制,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准备金的不足,从而使得公开市场政策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3.受商业周期影响
在经济萧条时期,尽管中央银行可以买进债券,扩张信用,促使利率下降,但信用需求并不会随利率下降而增长。因为经济萧条,借款风险增大,借款人一般不愿借款,这样,中央银行购进债券,不一定就能产生预期的信用扩张的效果。相反,在经济过度繁荣时期,尽管在公开市场上卖出债券,以提高利率,削弱信用基础,但商业银行的信贷需求,并不一定按照利率上升的幅度而减少。因为经济繁荣,投资有利可图,这样,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债券,不一定能产生预期信用收缩的效果。
4.受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
一般说来,在经济繁荣时期,货币流通速度加快,而在经济萧条时期,货币流通速度减慢。货币流通速度快慢的作用与货币供应量增减的作用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相悖的。因此,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的效果。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本款为一弹性条款。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金融体制的改革正处于深刻的变动之中,在这种环境下,经济、金融形势往往容易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对于这种情况,中央银行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货币政策工具,而不能仅限于法定的几种类型,当需要时,什么工具最有效,就应采用什么工具(如当前的规模管理最有效,就不应把它排除在外)。所以,本法在此作了灵活规定,但,为之设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除本条规定的5项货币政策工具以外的货币政策工具应由国务院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人民银行根据经济、金融的实际变化,采取及时、灵活、有效、形式多样的货币政策工具,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从人民银行实际操作和外国中央银行的长期实践来看,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有如下几种:贷款限额、信贷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特别存款账户、窗口指导以及货币发行等。
(一)贷款限额
所谓贷款限额是指中央银行运用指令性计划对国家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或贷款最高额度加以限定的一种管理手段。它分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和中央银行贷款限额两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为控制贷款的总“笼子”,各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核批的贷款限额内,主要依靠组织存款来实现贷款最高限额。中央银行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最后贷款者”的职能向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多种形式融通资金的总称,它是全国信贷总规模的决定因素。
我国从1985年开始对贷款进行限额管理。目前贷款限额管理仍是我国中央银行控制信用总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一方面,利用它能限制基础货币的派生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从宏观上控制信贷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集中资金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支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第三,贷款限额管理具有可控性强,操作简单、直接、收效快等优点。
(二)信贷投向
信贷政策属于选择性政策工具。近年来,我国信贷投向发生了两大变化:第一,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在传统体制下,信贷政策支持的重点是国有经济,信贷资金基本上全部投向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在全国工业增加值中占到70%以上,提供着95%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支撑着80%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1996—1998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7.2%,其中对非国有经济的贷款年均增长27.3%。在新增贷款中,非国有经济获得的份额稳步提高,所占比重从1996年的38.87%上到1998年的41.82%。2000年以来,中国银行业进一步加大了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力度,1—8月份,金融机构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余额达674.4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贷42.63亿元,增长43%。
第二,支持发展消费信贷业务。过去我国银行资金基本上全部投向生产领域。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个人住宅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消费信贷业务发展。1999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到1600亿元。2000年上半年,全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已经突破2500亿元。
(三)现金收支计划
现金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现金货币供应量及其流向,从而调节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1.现金收支计划与信贷收支计划的联系和区别
现金收支计划与信贷收支计划有着密切的联系。现金是通过信贷的渠道注入流通的,信贷收支的规模和投向直接影响着现金收支的规模和投向。从实践看,信贷收支计划与现金收支计划的关系表现在:
(1)现金收支是信贷收支的一部分。信贷收支中,既有现金收支,也有转账收支。信贷收支包括现金收支,现金收支是信贷收支的一个组成部分。
(2)现金收支影响信贷收支,信贷收支制约着现金收支。现金收支对信贷收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现金收支的规模制约着信贷收支的规模,现金作为基础货币,它的规模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信贷规模的大小;二是现金收支的规模制约着信贷收支的构成,现金收支和转账收支构成了整个信贷收支,其他条件不变,现金收支规模大,转账收支规模小;相反,转账收支的规模则大。信贷收支对现金收支的影响表现在:一是财政性存款变动必然会引起现金收支的变动;二是农贷的发放和收回、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的发放和收回,以及存款的存入和提取,都影响着现金收支规模的扩大或缩小;三是储蓄存款的增减制约着现金收支的规模;等等。
(3)信贷收支计划的差额与现金收支计划差额始终都是一致的,因为,转账收支只是银行系统内各账户行之间的贷币资金转移,此多彼少,收支总是平衡的。然而现金通过银行在社会流通,支出的时间和数额不一致,通过一定渠道流回的时间和数额也不一致,因此,现金收支总是不平衡。由于转账收支部分始终平衡,而现金收支部分又往往不平衡,所以,信贷收支差额与现金收支差额总是一致的。
尽管现金计划与信贷计划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但毕竟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两个不同的工具,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一是两个计划的作用不同。信贷计划主要是用来控制全国的信贷总规模及其构成,而现金计划主要是用来控制现金货币收支运动状况。二是反映的内容不同。信贷计划是通过存款和贷款的增减变化、货币的投放和回笼来反映信贷资金来自于国民经济的哪些部分,运用到哪些部门,反映出信贷总规模及其货币供应总量的变化情况;而现金计划是通过现金的投入和回笼的各个渠道来反映现金货币从哪些渠道回笼,从哪些渠道投入,反映出现金货币运动的动态。三是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编制方法不同。信贷计划的各个项目是按余额或增减额编制;而现金计划的各项目是按收付发生额编制的,因此,信贷计划的各指标是时点数,现金计划的各指标是时期数。
2.现金计划存在的问题
现金计划在产品经济模式下,有其一定的作用。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和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要求下,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现金计划的编制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形势变化。在过去的产品经济模式下,由于理论上认为生产资料非商品,存款非货币,只有消费资料才是商品,现金才是货币,现金与消费资料严格对应。因此,现金计划的编制准确性程度比较高,基本上能够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是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过去产品经济模式下的理论观点被突破,实践上,由于多种经济形式、各种所有制结构、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现金除作用于消费资料的流通领域外,还大量地作用于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而现金计划则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了的情况。近几年来,现金计划与实际的执行情况相距甚远,计划本身难以准确反映客观实际。第二,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提取现金缺乏应有的限制。各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上交资金,没有规定存款与现金的交存比例,而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取现金,则仅规定只要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账上有款,就可提取现金。这样,就往往使中央银行控制现金供给量的现金计划不能实现,也使中央银行的信贷计划难以实现。因为,在现金计划方面,现金计划与各商业银行上存中央银行资金和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取现金等行为不直接挂钩,从而就使得现金计划难以落到实处。由于对现金缺乏应有的控制,这必然不利于中央银行对信贷总规模和货币供应总量的控制,不利于信贷计划的实现。
(四)特别存款
特别存款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金融部门的平衡协调发展,避免个别部门或某类贷款的过速增长,要求某个或某几个金融部门向中央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特别存款。特别存款属于选择性信用控制工具,不是一项普遍性措施,也不是一项长期的、连续的措施。
特别存款作为政策工具,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作用类似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特别存款账户的设立,可以在其所确定的时期内起到收缩货币、信贷总量的作用。我国曾在1987年和1988年分别对农村信用社和信托公司开立特别存款账户。
(五)“窗口指导”
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中央银行进行“窗口指导”的特殊形式。自1987年起,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行长碰头会制度。碰头会平时不定期举行,第四季度往往每旬举行一次。在碰头会上,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报告即期的信贷业务进展情况,中央银行则向专业银行说明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看法,通报货币政策意向,提出改进专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建议。虽然碰头会采取温和的道义劝说的方式,指导性政策建议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专业银行一般能够接受这些建议或劝说。实践证明,碰头会是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互通情况、贯彻货币政策的有效途径。目前,除了在总行层次上的碰头会制度外,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行也建立了具有类似作用的行长联席会议制度。
(六)货币发行
中央银行适时适量地控制货币发行,有计划地控制注入流通的基础货币,从而有利于控制和调节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有利于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实现。
1.货币发行与信贷计划、现金计划的联系
(1)货币发行的规模制约着信贷规模和现金货币流通的规模。中央银行货币发行量越大,向社会注入的基础货币量就越大,支撑商业银行负债的规模和社会的信贷规模也越大,现金货币量也就越多;反之,现金货币的发行量越小,中央银行注入的基础货币就越少,支撑商业银行负债的规模和社会的信贷规模也越小,现金货币量也就越少。
(2)信贷计划的差额和现金计划的差额,直接表现为货币发行或回笼。一般说来,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差额越大,现金的投入和回笼额就越大;反之,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差额越小,现金的发行和回笼额越小。
(3)中央银行严格地控制货币发行量,适时适量地投入现金或回笼现金,是实现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重要保证。如果中央银行对货币的发行缺乏应有的控制,那就既不能保证现金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实现,也不利于中央银行有效地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
2.货币发行的控制
中央银行要有效地控制货币发行,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把货币发行计划作为国民经济中独立的计划。
(2)把货币发行的主动权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必须主动地控制货币发行量和发行时间,杜绝一切财政性的货币发行,不能以货币发行去弥补信贷收支差额和现金收支差额。
(3)坚决取缔和禁止变相货币的流通。
(4)必须加强经济预测工作。
上述六个方面是本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中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同时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运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