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理国库的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依据
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操作规程》、《乡(镇)国库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这些都是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依据。
二、国库管理体制及其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由此确立了我国的国库管理体制为委托国库制。
我国采取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归纳起来有如下优越性:
1.收缴税款方便
由于银行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城乡,经收网点多,企业一般都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缴纳税款手续非常便利。
2.库款调拨灵活
银行代理国家金库业务,财政资金的调拨,都通过银行内部的联行系统办理,所以库款的报解和下拨比较灵活。
3.有利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要发挥作用,就必须管好资金。国库收纳的库款,在财政部门没有拨付使用之前,是中央银行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来源。
4.资金安全,数字准确
资金安全主要是从现金缴纳保管方面讲的。银行收纳现金后即可入库保管,同时又有比较坚固的库房和安全保卫设施,有一套现金保管制度,手续比较严密。同时,银行长期有“铁算盘”之称,经收的国家财政库款,经过双线核算,财政库款数字是相当准确的。
5.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
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便于促进税款及时入库,有利于对财政支出的拨付发挥监督作用。
总之,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有很大优势。如采取其他国库管理体制,势必丧失上述有利条件,同时也难于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国民经济进行适时的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理处)经理支库。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工作上受上级国库的领导,由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任国库主任。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三、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反映国家预算执行情况。主要任务有下列几项。
1.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库预算收入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当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和期限,以及国库条例规定的缴款方法,办理税款的缴纳。国库应当及时地收纳入库,并按照中央、省、市、县不同的预算级次和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进行划分,按照上级财政规定的比例办理分成留解。属于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转入同级财政库款有关账户,属于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应及时通过银行内部的联行往来,按有关规定将库款划解到上级国库。
2.审查办理财政库款的支拨
各级财政库款,一律凭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付款凭证办理拨付。收款单位不在当地银行开户的,应汇划到收款单位和开户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的拨付中,国库应认真审查,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应予拒付,以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3.正确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预算收支的执行数字是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也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资料。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县(市)级支库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将收纳的各项预算收入进行划分,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编制各种报表。
4.监督预算收入的退库
各级预算收入由国家统一支配资金,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任意冲退。对于有正当理由需要退还的预算收入,经收入机关或监交机关批准。国库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方可给予办理退库手续。
5.组织管理下级国库和经收处的工作
国库资金是采取由国库系统逐级报解入库的。下级国库和经收处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到上级国库资金的集中,所以,加强对下级库和经收处的组织管理也是国库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库的权限如下:
1.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2.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3.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容按照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
四、国库款项的收纳、划分与退库
(一)国库款项的收纳
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监督国家预算收入的退付,是国库的一项基本职责。做好库款的收缴业务,对于保证各级财政资金的灵活调拨和各项建设资金的及时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1.预算收入的征收机关
预算收入的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和监督单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部门。其分工是:
(1)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2)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及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外贸易调节税、工商统一税等;
(3)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调节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
2.库款的缴纳方式
征收机关将预算收入向国库上缴,形成国库的款项。库款收缴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
(1)就地缴库,即由基层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直接向当地征收处缴纳;
(2)集中缴库,即由基层单位将应缴的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到上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3)自取汇缴,即由征收机关直接向缴款人或缴款单位收纳税款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
3.对缴纳库款的要求
根据缴款单位填写的缴款书,办理预算收入的缴纳,主要要求有:
(1)缴款书的填制。缴款书由缴款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制。缴款书的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不能潦草。对于中央石油企业、中央电力企业、中央石化企业、中央有色金属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缴款,应使用“税收专用缴款书(中央、地方固定比例分成专用)”办理缴库,以便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计算。
(2)缴款书的审核。国库经收处对缴款书的内容要认真审核,如有差错或印章不全的,应退还更正后再予办理。对逾期缴纳的,应退回征收机关加收滞纳金后办理入库。
(3)严格划分正确的入库时间。凡经收处办理的预算收入,属代理性质,不算正式入库。经收处应按规定逐日将预算收入划转到县(市)支库后才算正式入库。征收机关和国库计算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收纳的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以便征收机关与国库对账。
(二)预算收入的划分
根据分税制的财政及其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和银行系统上缴的收入),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性金融企业(包括信用社)所得税。
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三)库款的退付
国库款项的退付,即退库,就是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制度和审批程序,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退还给原缴款单位和个人。
预算收入入库后,除依据一定的原则,按国家规定的退付范围、程序办理库款的退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任意退付国家库款。由于库款退库对预算资金影响很大,不仅会分散国家建设资金,而且影响财政收入的正确分配和使用,因此,各级国库应严格把关,按照国家预算收退库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入退库制度,加强退库管理。
1.库款退付范围
(1)由于疏忽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比如收入的多缴、错缴,中央预算收入误入地方预算,或地方预算收入错缴中央预算的。
(2)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如中央下划给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下划前已经缴入中央预算的收入,应全部退还给地方;地方划给中央各部的企事业单位,在上划前已经缴入地方预算的收入,应由地方分、支库全部退还给中央。
(3)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为了简化手续,企业当月多交的税利,可抵作下月的税利,一般可不办理退库手续。如果超缴的数额较大,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或因企业隶属关系改变及年终清算原因,也可即予办理退库手续。
(4)根据批准的企业亏损计划,弥补企业单位的亏损。
(5)地方财政从已入库的税款中提取税收附加费和从工商各税中提取代征手续费,需要退库的。
(6)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如价格调整、修订税率、国家减免农业税、提取工商各税代征手续费等。
凡是不符合以上规定退库范围的,各级财政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对不合规定的退库,各级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2.库款退付的原则
一切国家预算收入,都应及时足额入库。为维护国库资金完整安全,确需办理退库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经财税机关或授权的主管收入机关批准,才能从国库中退库支款。
(2)办理收入退库,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或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国库办理库款的退付,应当凭财政或征收机关填开的“收入退还书”办理。
(3)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即中央预算收入退付,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3.库款退付的批准权限
中央预算收入库款的退付,必须经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地方预算收入库款的退付,由地方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征收机关批准。财政机关、征收机关批准退库的具体权限是:
(1)属于一般错缴、多缴和企业收入超缴部分,需要退库的,由各级财政机关或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退库。
(2)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计划亏损,需要退库弥补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3)亏损企业的超计划亏损和盈利企业变为亏损企业的亏损,需要退库弥补,必须将亏损情况和原因写出调查报告,提出扭亏措施,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给予弥补。
(4)属于政策法令规定和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需要退库的,按当时有关规定办理。
(5)地方财政从已入库的税款中提取的税收附加,按规定比例从正税中退库提取。税务部门从工商各税中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需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实从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库。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自批自退国库收入。
4.库款退付的方法
库款的退付,由各级国库办理,退库方法如下:
(1)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中央国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应从地方金库中退付;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共享的收入退库,应当按照规定中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国库款和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不得混淆错乱。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国库收纳,不得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2)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库时,要按规定向财政机关或征收机关填报退库申请书,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填发收入退还书。
(3)国库审核收入退还书的所填内容,对符合退付规定的,将退付款项划转申请退库单位的开户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退付。国库对退库事项如有疑问,应由批准退库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4)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的,经财政机关或征收机关从严审核后,可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由收款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国库办理退库。
(5)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户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税款或以外汇券缴纳税款后,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须经财政机关或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款书时,应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通过有关往来科目划转中国银行经收处,由中国银行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或外汇券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五、国库款项的报解
国库款项的报解,是指各级国库将收纳的预算收入,根据预算级次,按照分享进行留解的过程。为了迅速及时地反映各级预算收入收纳情况,各级国库每天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当天办理报解。当日来不及报解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但月末日收纳的预算收入,必须当日如数报解。下面分别按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和总库四个级次阐述预算收入的收纳和报解的核算程序。
(一)支库预算收入的报解核算
支库每日营业终了,办理预算收入报解时,应按预算级次,分别预算科目,根据预算收入科目明细账或登记簿,编制各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如有退付,须在同一科目内轧差列入,退付大于缴库时,用红字列入。
中央、省级和地市级预算收入,应根据各级预算收入科目明细账或登记簿,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连同缴款书报查联上划。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可直接上划分库,地市预算收入上划中心支库,上划时编制特种转账传票办理转账。对于县级预算收入,应视县级预算收入和县级预算分享收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县级预算分享收入,应从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县预算收入户)转入县财政库款账户,收入日报表一份报送同级财政机关,一份留存。属于县级预算分享收入,应根据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分享收入各科目的本日收入合计数和上级规定的分享比例编制支库分享收入计算表,分享收入计算表中上解部分上划中心支库,留成部分转入本级财政库款户(分享收入计算表一份随附划款报单上报,一份送财政机关,一份留存)。为了便于上级国库汇总计算地区预算收入额,没有分享上解任务的县,支库仍应编制分享计算表。这样,县级留成数额与收入总额入总额才能一致。
(二)中心支库收纳和报解预算收入的核算
中心支库直接上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中心支库收到各支库上报的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分享收入计算表和上划库款的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每日营业终了,根据支库上报的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记载预算收入科目地(市)级预算收入明细账或登记簿,并据以编制汇总的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财政机关。
将各支库上报的分享收入计算表中的收入总额,加到汇总的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合计数字,即为地市全辖预算收入总额。根据地市全辖预算收入总额,按规定的分享比例,编制全辖地市级预算分享计算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报单报分库。上解部分编制报单上划分库,留成部分为地市全辖留成数额。因此,应扣除所辖各县财政留成后,转入地市财政预算存款户。中心支库报解后,预算收入待报解户应无余额,若中心支库收纳中央、省级预算收入,其处理与县支库相同。
没有分享上解任务的地市中心支库也应编制地市汇总的分享计算日报表,表内地市预算留成数与收入总额一致,以便分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总额。
(三)分库收纳和报解预算收入的核算
分库直接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分库收到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和中心支库的汇总地(市)分享收入计算表及上划库款的报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分库根据下级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分别记载中央预算收入科目和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明细账或登记簿,然后分划中央、省级编制汇总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二份。中央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份留存,一份随报单上划总库。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份留存,一份送省级财政机关。同时,将各中心支库上报的分享收入计算表中的收入总额加计汇总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合计数,即为全省预算收入总额。根据全省预算收入总额和规定的共享比例,编制汇总省级分享收入计算表,表中留成部分为全省留成总额,在扣除各地市财政已留成部分后,转入省财政库款户。
分库根据汇总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及汇总省级分享收入计算表中上解部分数额,编制联行报单,将中央预算收入上划总库。
(四)总库收纳和收到分库报解预算收入的核算
总库直接收纳中央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收纳的方法办理。总库收到分库上划中央预算收入库款的报单及收入日报表和分享计算表,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根据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按预算科目记载明细账,并据以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部。另外,总库对中央财政库款进行账外登记,反映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及库款结存情况。
六、预算支出的拨付
预算支出的拨付也即“财政拨款”,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季度计划和用款单位申请、计划用途以及拨款程序,按领拨关系将财政资金拨付给用款单位。国库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和监督财政库款的支拨,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之一。国库款项由财政部门负责支拨,但国库负有监督责任,有权审查其用途。对于符合规定的正常开支,应当及时办理支付拨款手续;对于违反制度的,应当拒绝办理,真正起到国库的“闸门”作用。但国库必须遵循预算拨款的原则,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国库款项的拨付。
(一)预算支出的拨付原则
国库在办理预算拨款中,应当坚持按计划按事业进度、按支出具体用途拨款。具体有如下几项:
(1)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季度分月计划拨付,不得办理超预算、无计划的拨付;
(2)根据各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拨付,既要及时保证资金的需要,又要防止资金的积压和浪费;
(3)按照款项用途严格分清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拨款凭证要如实填写清楚,真实反映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
(4)根据财政部门国库存款情况拨付,以保持预算资金调度的平衡。
(二)预算支出的拨付方式
各级国库款项的支拨,必须根据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办理在库款余额内支拨。拨款方式主要有两种:划拨资金(实拨资金)和经费限额拨款。
1.实拨资金
实拨资金,即财政机关根据核定的用款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开出拨款凭证,将款项直接拨入用款单位的存款户,由用款单位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在其存款余额范围内使用。
2.经费限额拨款
财政部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分期给限额管理的单位下达用款额度,即为经费限额。限额拨款单位在下达的经费限额内,随时可从开户银行转拨限额或提取支用资金,但不得跨年度使用。此项拨款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各专业银行经办。限额拨款单位在有关专业银行开户,并设立“中央经费限额支出”专户,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设户,办理经费限额的进账、转拨和支用,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而节约地使用国家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