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政府债券的代理发行和兑付的规定。
各国发行国债都具有特定的目标和原则,一般来说,发行国债主要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为某些特定建设项目筹集资金。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发行国债还是一种宏观调控经济生活的工具。我国也不例外。1991年我国国债一级市场建立起来,1988年开始的国债二级市场试点取得了成功,1993年初步建立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发展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改善国债市场的中介人结构。一级市场的出现为发行短期国债奠定了基础,而发行短期国债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前提条件,并且使国债发行由原来直接对单位和个人,转变为直接对金融机构发行,提高了发行效率,并减少了国债发行成本。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成为国家债券的主要投资人,而商业银行可以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债券向中央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者中央银行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这对中央银行有效地调控货币供应量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国债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本条关于中央银行代理发行、兑付国债的规定,为二者的协调提供了可靠的途径。
自1987年我国恢复发行政府债券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始终履行着组织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的职能,尤其在1984年银行体制改革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这方面的作用更是得以充分发挥。
首先,在政府债券的发行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参与政府债券发行方案的草拟工作,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发行条件、发行对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财政部门共同起草年度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针对各年度政府债券的发行方案。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配套的发行办法,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由各金融机构组成的国债承购包销团,落实各金融机构的发行任务,监督债券款项按时入库,以保证发行国债所筹资金的调度使用。同时,在恢复发行国债的十五年中,中国人民银行还始终承担了政府债券的印制、调运、销毁和票样管理等项工作。
其次,在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中,根据各年度到期应兑付政府债券的种类、期限、利率等,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手续,组织各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在兑付工作开始前,要求各金融机构做好组织落实、人员培训、网点设置、宣传咨询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有条件的营业机构,还要求他们延长营业时间、组织流动兑付网点、办理上门兑付等,以方便广大投资者兑取。
在兑付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政府债券兑付本息款项的清算工作。各金融机构办理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的本息款项,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逐级上划至总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进行清算。
兑付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各金融机构做好账务清理核对工作,待账、款、券核对相符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集中办理销毁事宜。
一、国家债券的代理发行
根据财政金融体制不断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方式在不断调整,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也逐渐改善和提高。十多年来的国债发行,大体上采取过两种方式;
1.行政分配
1981年国务院决定发行国库券,当时根据合理分配和自愿认购的原则,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等按其预算外资金或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务。国债发行主要依靠政治动员和行政手段,通过行政分配方式向单位和个人发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商品意识不断增强,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动员和行政手段发行国债的功能越来越小,采用经济手段发行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后几年国债的期限、利率等发行条件有了若干调整,1988年至1990年,在国债的发行条件和流动性方面作了进一步改革。从1988年开始,国库券的发行期限再度缩短,由5年改为3年,发行利率也相对有所提高,在流动性方面,先后开放了各年度国库券的转让。由于国库券发行条件的改善,特别是二级市场的开放,对国债的发行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国债推销方式的行政化趋向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2.承购包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1年的国债发行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部分仍按行政分配的方式发行;另一部分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实现了国债发行上的一次突破。承购包销是指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相应资信的中介机构自愿组成承购包销团,按各自的经营能力,与债务方签订包销合同,承购一部分国债,并利用各自的网点和柜台向社会发售。1991年计划发行国库券100亿元,由于公众投资心理出现的巨大转机和发行方式的改革,实际发行199亿元。国债发行基本上实现了由行政分配向经济手段发行的转变。
目前我国国债的发行主要分一般的实物国债券发行和无纸化国债的发行两类。
1.一般的实物国债券的发行
实物国家债券包括: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等。其交款形式分为现金和转账两种。持券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交款,都须填写“××年国家债券交款凭证”,连同现金或转账支票送经办行。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发给相等数额的国家债券,并依据留存的交款凭证办理账务处理。
2.无纸化国债发行
由于无纸化国债是面向金融机构发行,因此在发行前,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按照全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条件,对申报一级自营商的中介机构进行逐个审查,在此基础上,组织全国一级自营商为主体的国债承购包销团承购每期国债。当财政部与承购包销团的成员签订了每期承销合同后,各承销商可立即在国债券的交易机构挂版分销,对于在分销时间内,仍未卖出的国债券,由承销商从自身资金账户中垫付资金,按合同规定的交款期限,及时将款项划入财政部在人民银行的账户中,财政部收到国债款项后的数日内,向国债托管中心发出确认书,此时,托管中心按承销商、债券种类分别列出明细账;同时,财政部将在国债款项收入的数日内,通过托管中心将承销手续费支付给各承销商。
国债的无纸化发行为国债发行、流通转让和还本付息的无纸化操作提供了前提条件,节省了大量的发行费用,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但这一方法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二、国家债券的代理兑付
1.国债的兑付方式
(1)抽签分次偿还法。抽签分次偿还法,是指在国债偿还期内,分年度确定一定的偿还比例,由政府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如约偿付本息,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券中签偿清为止。我国使用这种方法均为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
(2)到期一次偿还法。这种方式即是政府对发行的国债实际到期后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兑付本息的方法。这种方式一是使持券人的持债券时间相对缩短了;二是银行操作手续简便,原则上是该年到期的债券,一手收券一手付现。
(3)转期偿还法。转期偿还法,即是指以新发行的国债来偿还原有到期国债本金利息的一种方法。选用这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兑付高峰、国家财政资金紧缺与债务集中偿还的矛盾。具体做法是:继续沿用原来债券凭证(收款单),按新公布的转换债利率,采取推迟偿还分段计息的做法。
(4)提前偿还法。提前偿还法,亦称提前兑付法,是指当政府发行的国债尚未到期,但所积累的资金已充分满足所需资金时,即可由政府提前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仅对持券人因保管不慎,使国债券残破污损,无法继续保存至兑付期,原则上可以提前偿还。
(5)市场购销法。市场购销法,是指政府在市场上按照国债行市,适时购进国家债券,以此在该债券到期前逐步清偿的一种偿付方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各种期限的上市国家债券。
2.国债兑付的资金来源
国家债券偿还时,虽然偿还本金和利息都是固定的。但作为政府来讲,何时偿还,采用何种方式为好,是有选择余地的。同时,无论国债采取何种方式偿还,都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来源。
我国现行国债兑付的资金来源,是在经常性预算收入安排当年应偿债务支出。每年国债兑付期到来之前,由财政部将国债兑付基金拨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各省历年国债兑付量,拨付各省,作为兑付时的周转金。待国债兑付期过后,各省将兑付基金退还总行,返还财政部。随着我国国债运用的长期化和国债累积额的逐步增长,财政也将变单式预算为复式预算。因此,建立国债基金将成为必要和可能。
3.国家债券兑付的基本程序
(1)个人购买的国债券到期的兑付
持券人购买国债到期需办理兑付手续时,尽量在当年兑付期(每年7月1日—9月30日)内,根据银行或各兑付网点贴出的公告,认真核对手持的国债券是否属于当年兑付范围,对于按交款日期计息的国债(如1989年保值公债),还要看签发日期是否已到可以兑付的日期,然后根据手持国债券,填写“个人国家债券兑付清单”(以下简称“兑付清单”)一联,连同到期国债券一起交银行经办人员。银行经办人员审核债券与所填“兑付清单”无误后,进行配款,并经复核后由初收人员将本息款交持券人,“兑付清单”留下做记账凭证。
(2)单位购买国家债券到期的兑付
单位持国家债券到银行兑付本息时,应填写“单位国家债券兑付清单”三联,与债券一并交经办专柜办理。经办专柜初收人员除应按有关规定清点债券金额,审查债券是否到期和鉴别真伪外,需要按年利率计算应付利息金额(转换债部分应分段计息),填入“兑付清单”的利息栏目中,同时由经办人员盖章后,连同债券交复核员。复核员审核后,在债券的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三联“兑付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个人名章,将其中一联交专柜办理转账,一联退交单位,另一联留存。已兑付的国家债券并入个人已兑付的国家债券一起。
单位办理职工集体兑付国债券时,只是在“兑付清单”上注明“现金付讫”,其他程序基本不变。
(3)国家债券收款单到期的兑付
收款单是国家债券的一种凭证形式。它一般是对购买国债券在1000元以上金额较大的个人或单位所签发的债券凭证。无论是个人或是单位持国家债券收款单必须到原签发银行兑取本息,应分别按个人或单位填写“××年度单位(或个人)××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式三联,个人兑付时只填二、三两联,并由经办专柜查验。经办银行首先应辨别是个人还是单位购买,其次确认是否本行签发的,然后抽出原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与其核对,计算应付利息(即本金乘以期限),填入收款单收据联和存根联的记录栏内(要求大写),然后由经办人和持单人共同签章后交复核员审核。复核无误后,属于个人办理兑付的,均由复核员按本息合计金额配款,并在“兑付清单”、收据联和存根联上加盖“付讫”戳记和名章,将收据、存根联暂时留存,第三联“兑付清单”连同本息款通过初收人员交持单人,第二联“兑付清单”由初收人员留存。
对于单位购买国家债券的收款单,属于分期兑付的(1982—1984年),要按单位购买总额的20%偿还,填入兑付结余栏。复核员对所有凭证复核盖章后,将“总付清单”第一联交专柜办理转账,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与收据联一并退交单位。对于一次性还本付息(含分期兑付在最后一次兑付的)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正面加盖“转讫”戳记暂时留存;属于分期兑付的收款单存根联,余额与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仍应专档妥善保管,待下次兑付。
4.国家债券残损的兑付
国债券在正常情况下,妥善保存至到期时,到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债券残损,不能继续保存到债券的兑付期办理兑取本金利息时,也不能作为正常兑付业务处理。
所谓残破污损国债券,就是残缺、破烂、污染和损坏的国债券。这里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因保管不慎,使国债券造成被磨损、折裂、虫蚀、鼠咬、火烧、熏焦、水渍、油浸、霉烂、腐变等现象。但这决不包括故意破坏、有意挖补涂改的债券。
残破污损的国债券,并非都予以兑付,它是有一定条件和要求的:一是残损债券的留存部分够原券三分之二,并且号码完整无缺的;二是残损债券的号码虽不全或是完全失掉号码,但留存部分超过原券三分之二的。除此之外,对于残破污损的国债券无法鉴别是否属于真券或是故意涂改、挖补、拼凑使国债残破污损的,一律不能办理兑付。残破污损的国债券如果符合兑付条件的,应按国债券还本付息的规定时间办理兑付;对于残破污损国债券票面在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并且能辨认金额者,可在还本付息后期按原面额兑付半数本息;对于熏焦、霉烂、腐变等特殊情况,不宜继续保管到兑付期时,可以由持券人或单位,提交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居民凭街道办事处、农民凭生产大队或乡村政府,职工凭本单位所开具的证明),经银行支行(城市办事处)审查批准,可予以提前兑付。
由于残破污损国债券无法继续保存到规定的兑付期办理还本付息,需要办理提前兑付时,应该按照不同国债券条例规定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满一年的付给一年的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付给半年利息;不满半年的不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