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结算业务的规定。
一、结算与结算工具
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各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等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清偿,称为结算。用现金进行清偿的,称为现金结算;通过银行票据或转账进行清偿的,称为转账结算或非现金结算。这种通过银行中转记账的货币收付行为,又可称为银行结算。在以上两种结算方式中,现金结算已退居次要地位,约占90%的货币收付行为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办理的。这是因为,银行结算有利于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能够避免现金结算中大量现金运送的风险,减少流通费用,降低社会成本。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及时从各项货币收付行为中,了解到资金的运动和市场动态情况,有利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加强对货币流通的管理。银行结算工具有以下几种: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称为银行汇票结算,是异地结算中广泛使用并受到普遍欢迎的银行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二)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是用来向银行支取现金的凭证,但也可以办理转账;而转账支票则是付款人通知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转付款项给收款人的凭证,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三)本票
在我国,根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本票限定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适用于同城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各种资金的结算,也可用于银行间的款项划拨。
银行本票是银行收妥款项后向客户签发的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是在商业票据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银行信用工具,是一种为各国所普遍使用的银行结算方式。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目前,我国发行的信用卡具有减少现金使用,扩大转账结算范围并推动结算改革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的作用。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适用于异地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按凭证传递方式的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本方式有较多的限制:(1)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3)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运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办理,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上述七种结算工具,以“三票一卡”为主体,配合使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这既体现了结算方式改革要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的方向,同时也照顾到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中央银行的清算业务
现代社会各单位、集团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的转移,绝大部分是通过商业银行来实现的。因此,商业银行之间也随之而发生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这些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通过中央银行划转结算。中央银行担负的资金清算义务,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社会劳动;有利于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增强银行信誉;有利于中央银行清晰地掌握全社会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趋势,便于中央银行正确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进行宏观金融监督和管理。
组织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清算业务,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联行清算改革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1984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的分设,改变了原来的一个大联行的做法,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跨系统汇划款项采取相互代签报单,直接交叉发报,移卡清算资金的办法。1987年改为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改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联行制度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并运用卫星通讯网开通了电子联行,目前全国已有400个城市的人民银行开办了电子联行业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跨系统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有大额汇划款项均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或手工联行汇划并清算资金。这样,一是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二是有利于实行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变事后清算为事先清算;三是有利于畅通汇路,减少压票、退票,保证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