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的规定。
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先支后收和临时性资金困难,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自然有义务为商业银行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发放和收回贷款,可以有效地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最终调节货币供应量,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概述
人民银行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按融通资金的方式划分,有信用放款、抵押贷款和票据再贴现;按贷款期限,分为20天以内,3个月以内,6个月以内和一年期四个档次。
人民银行贷款,具有一般贷款的特征,如计划性、偿还性、保证性、期限性和计收利息;但由于它是货币政策的工具,又与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企业的一般贷款有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贷款对象不同
对于一般贷款,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贷款的对象,是生产、流通和建筑领域的企业单位。人民银行贷款的对象,则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往来账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
商业银行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存款;人民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基础货币。
3.制约贷款问题的因素不同
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放多少贷款,要受资金来源数量所制约,并按照长短期资金来源的不同构成,确定长短期贷款的恰当比例。人民银行贷款则不是按照资金来源多少确定贷款总量,主要根据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确定贷款的增加或减少。
4.贷款的职能作用不同
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对于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人民银行贷款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它形成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初始资金(或原始存款)来源。一旦进入流通,就会按照固有的规律派生出更多的存款,并扩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所以调控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量、投向,可以直接引导、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5.人民银行贷款,是我国目前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
因为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的调整,波及面广,震动较大,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不能轻易地频繁地调整。人民银行贷款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灵活自如地调整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量和投向,具有伸缩性大、适应性强的特点。人民银行贷款,既可以调节需求,又可以调节供给。通过人民银行贷款的调控,不仅能控制贷款总量,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还能在不增加贷款总量的条件上,以调整增量的投向或调整存量的结构,促进增加有效供给,为稳定货币,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创造物质基础。调控人民银行贷款,可以在不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和不影响其自主经营积极性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递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照货币政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把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有机地结合起来。
人民银行贷款的原则是:“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适时调节”。合理供给是贷款原则的核心,确定期限是有借有还的前提,有借有还是适时调节的必备条件。人民银行按照这一原则,通过对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灵活调节,达到计划的调控目标。
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
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灵活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几个重要因素,即贷款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通俗地说,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贷款给谁、贷多贷少、时间长短、利率高低以及是要用信用放款还是抵押贷款或再贴现等。这样,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但能有效地控制信用总量,而且还能积极主动地调整信用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能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可用资金量的增减,从而制约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的长短决定了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资金的期限结构。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属于日拆性贷款,则只能用于因汇划款项未达而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头寸不足,如属于季节性,则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营运中引起的先支后收,或者存款季节性下降、贷款季节性上升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临时性资金短缺;属于年度性贷款的,则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或承担国家较多的政策性贷款任务而引进的信贷资金不足。如果商业银行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取得贷款的,则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由于办理贴现业务而导致的暂时资金困难。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低会引起商业银行筹资成本的变动,从而引起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数量的变动。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分XXX质量。总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决定商业银行贷款数量、期限、利率和方式,可以有效地影响社会信用及货币的总量、结构和质量,最终达到按照货币政策目标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需要。
为了使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的信贷总量的控制由直接控制逐步向间接控制转轨,减少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严重依赖性,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信用总量的调控机制,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减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放款,发展以国债、外汇为操作对象的公开市场业务,逐步提高通过货币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比重;商业银行在坚持组织存款、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和市场融资的前提下,资金仍然不足,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和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只对通过下列途径仍未获得足够资金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一是系统内调剂;二是市场融通;三是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商业银行总行和全国性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信用放款、“回购”贷款、抵押贷款和再贴现。
对贷款的期限,本条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一年。这是因为,中央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者”,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在商业银行出现暂时性资金不足,通过扩大存款、横向拆借等办法仍不能使资金平衡的情况下,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性的贷款支持,以缓解生产、流通资金供求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再贷款的期限、数额、利率和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而发挥对国民经济的间接调控作用。
如果这类贷款期限过长(一般指超过一年),就会干扰和削弱中央银行对信用规模、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作用,出现下列弊端:
1.会使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始终摆脱不了传统的供给制,不利于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而造成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无法克服以前商业银行在分配信贷计划时讨价还价和计划下达后又突击使用的弊端。
2.造成短期贷款被长期占用。按规定,短期贷款主要是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贷款季节性上升、以及汇划款未达等临时发生的资金的缺口。但实际上,短期贷款却被用来弥补商业银行长期资金的缺口,从而挤占中央银行用于调控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资金,极大地削弱和限制了再贷款手段的作用。
另外,为了使我国的专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为了确保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政策的落实,目前国家已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这样,从原则上来讲,专业银行就可以不再承担国家安排的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任务,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不再对专业银行提供年度性贷款支持其发放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其次,从商业银行来看,由于商业银行都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都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贷基金和自有资金,有广泛的组织存款的领域,金融资产和负债应当并且也能够做到基本平衡,因此,也不能长期依靠向中国人民银行筹措长期资金,而应当通过大力组织存款、精心组织资金调整度来自求其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平衡。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做了新的具体规定。
对商业银行:规定其在坚持组织存款、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和市场融资的前提下,如果资金仍不足,方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和再贴现。
对政策性银行:由于其资金来源是财政拨给资本金及专项资金,以及向社会发行的国家担保的债券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不对其提供资金,它们原则上不是人民银行贷款的对象。对政策性银行使用人民银行贷款的这种规定,体现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贷款业务与经营性业务不分,人民银行贷款的很大一部分直接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这是由于经营政策性贷款利率倒挂贷款风险大,资金来源难以筹措,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投放贷款用于满足政策性贷款的需要。当货币供应量已经过多,物价水平呈上涨趋势,按照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这时应严格控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投放,甚至还应当收回一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的“老贷款”,但由于政策性贷款的倒逼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却不得不增加贷款,这也是多年来人民银行贷款投放偏多的原因之一。设立政策性银行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割断政策性贷款与人民银行贷款的直接联系。因此,政策性银行原则上不是人民银行贷款的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中国农业银行分设时,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所占用的人民银行贷款也划转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人民银行贷款,这部分人民银行贷款应逐步消化解决。还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粮棉油收购、国家重要农副产品储备和农业开发中信贷资金的筹措和供应,对因季节性等原因出现先支后收的临时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对其发放少量人民银行短期贷款予以支持。采取这种措施,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在开始运行的初期给予的一种优惠政策,当政策性银行正常经营后,它就不再是人民银行贷款的对象。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有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属于人民银行贷款的对象。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坚持以资本总额制约资产,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自求平衡,当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应首先通过货币市场调剂解决。确实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短期性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才能给以贷款。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些特定的时期禁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人民银行贷款。1994年下半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购买特种存款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当其头寸资金不足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在其完成特种存款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额度内,对其发放期限在7天以内的头寸借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分配,首先体现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基础货币的计划管理。在计划内,根据基础货币的总量,确定人民银行贷款、外汇占款、金银占款、财政借款等可能占用的基础货币。因为人民银行贷款是基础货币投入的主要渠道,正确确定人民银行贷款总限额,不仅关系基础货币的运用,而且对国家银行贷款计划的平衡,也产生很大的影响。其次,当人民银行贷款总限额确定以后,采用什么方式分配,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程序和分配数额等一系列政策、原则和具体操作,这是第二层含义上人民银行贷款的分配。
(一)人民银行贷款的几种分配模式
几年来,人民银行贷款限额的分配经历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条条为主的模式,就是按专业银行分行系统分配中央银行贷款的模式。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民银行将一部分贷款限额按专业银行“条条”分配,一部分按省、市、区分配,并以省、市、区分配为主。这种分配模式,从1989年起又作了进一步完善。根据每年上、下半年不同的资金营运特点,对按“块块”分配的人民银行贷款,按时序实行不同的分配方式。上半年按“桥归桥,路归路”的方式进行分配,即上半年按计划收回上年末占用的部分人民银行贷款,上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半年各行所需的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核批安排,到期收回。下半年,根据各省、区、市的经济增长、金融变化情况,上半年上缴总行的人民银行贷款原则上返还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并适当分配新增的人民银行贷款额度,新老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周转使用。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贷款结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对返还各地的贷款和新增的人民银行贷款,按农副产品收购、大中型骨干企业启动、外贸收购和其他不同的投向,分批下达,把人民银行贷款总量分配同时间、投向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了人民银行贷款对经济、金融的适时调节的作用。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人民银行贷款的分配又重新实行以“条条”为主的办法,每年新增由人民银行分行掌握的人民银行贷款只占很小一部分份额,1993年以前由人民银行分行掌握的人民银行贷款绝大部分已于1994年4月底上划到人民银行总行,转为人民银行总行对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人民银行贷款。实践证明,在形势已发生很大变化的条件上,这样做有利于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力度。分配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人民银行贷款,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20天以内的头寸贷款和再贴现贷款。
(二)人民银行贷款的管理
人民银行贷款的管理,主要涉及人民银行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人民银行贷款发放的程序是:借款行申请、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贷款发放和贷款收回。
1.贷款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是借贷关系,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必须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事先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详细说明本行资金营运情况,汇差资金应收和应付,同业拆入拆出和内部资金暂收暂付情况,说明本次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和还款资金来源及借款种类。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有效公章后,送开户人民银行计划资金管理部门。
2.贷款审查
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收到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后,首先由计划资金管理人员确认是贷款对象,尔后,按贷款原则和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原则和条件时,计划资金管理人员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查的具体意见,包括贷款种类、金额、期限,按审批权限,在上级核定的限额内审批办理批准手续。经过人民银行加盖印章的两份申请书,一份留存,一份退借款申请行,凭此填写借款借据。
审查贷款时,应着重注意对以下情况的审查:
(1)对存贷款差额的审查。贷款大于存款,说明该行资金短缺;反之,资金有余。所以审查借款时,应首先审查在借款期内,拟增加的贷款是否超规模,贷款增加的结构投向是否合理,是否有季节性变化的因素。同时,也要审查在这期间存款的增加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贷款可能直接派生的存款。如果上述情况都是恰当的,确因资金先支后收或季节性因素引起资金临时困难,那么从差额变化角度考察,该行借款的申请是合理的。
(2)对联行清算资金的审查。应收汇差,说明信贷资金被联行占用;应付汇差,则是占用联行资金。如果借款行是应付联行汇差,审查借款时就应当审查其是否有占用联行资金扩大放款的情况,申请借款是否用于清算联行汇差资金;如果借款行是应收联行汇差,就应审查清收汇差的时间,确因调度不及时而引起的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中央银行应及时给予贷款。
(3)对同业拆借资金和系统内调拨资金的审查。审查借款时,如果因借款行是拆出资金或上存资金而引起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借款是不合理的;如果因归还拆入资金或归还计划内调入资金,引起资金不足申请贷款,也是不合理的。
除上述审查外,还应注意借款行内部资金占用或被占用情况,分析内部资金营运是否合理。以上注意审查的几个方面,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分析审查,切忌只注意对存贷差额的审查,而忽视对联行资金、同业拆借和系统内资金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贷款原则和条件的贯彻执行。
借款期限的确定,应根据借款用途和借款行的资金营运情况,如果用于解决资金调度未达发生的临时性困难,一般按邮程长短确定贷款期限;如果用于解决先支后收发生的临时资金困难,一般按先支后收的时间长短确定借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对年度性贷款,也可根据借款行的资金营运情况,来确定借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为便于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和对贷款的审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按季向开户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及其经营状况的报告,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较为全面、正确地掌握申请贷款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情况,合理地决定贷与不贷。
3.贷款发放
借款行接到开户人民银行批准的借款申请书后,可以按批准的申请额一次借款,也可以分成若干次借款。借款时填写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加盖有效印鉴,送开户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审核。人民银行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接到《借款凭证》后,资金管理人员与借款申请书核对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加盖印鉴,核销借款额度,由借款行凭《借款凭证》通过开户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或营业部、处)办理用款手续,并通过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往来户——存款账户支用。
(三)人民银行贷款的收回
按照人民银行贷款“有借有还”的原则,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用人民银行贷款,应根据约定的期限,到期归还人民银行。
1.到期贷款的收回
贷款到期前3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根据留存的到期卡,通知借款行准备资金还款。借款行必须在3日内筹足资金,到期主动还清本息。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在办理收回贷款手续的同时,应通告计划资金部。资金管理人员接到会计部门的贷款收回通告后,相应调减借款额度。贷款到期遇例行节假日,可以顺延次日还款。但利息应按实际占用时间同档次利率计收。
2.逾期贷款
所谓逾期贷款,是指按预定归还贷款日期,借款行不主动归还,或者借款行虽申请展期,但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没有批准,逾期贷款应由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单设“逾期贷款”账户,单独核算,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应加强与会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逾期贷款情况,必要时通知会计部门从借款行备付金账户一次或分次扣收。
3.贷款展期
人民银行贷款到期必须如数归还,但确因特殊情况,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遇有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而非营运不善影响资金筹措,无力按时归还借款时,可以向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审查展期确属合理,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允许适当展期,并通告会计部门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的限期,最长不得超过原定贷款期限。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以后不能按时归还的,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应主动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计收罚息,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即通知会计部门,从借款行备付金存款户一次或分次扣收。
(四)人民银行贷款限额的考核
人民银行贷款限额的考核,是加强人民银行贷款管理,检查人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的主要内容,也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的重要监测工具。借款行要向开户人民银行报送月、季和年度现金、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比例的主要指标和信贷资金收支平衡表。商业银行分支行还要向其上级行报送开户工商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贷款效益情况等统计表,同时应报送开户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下至上应按规定报送信贷、现金项目电报,季度、年度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上级行要按旬考核和检查下级行的人民银行贷款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