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的规定。
本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作为中央银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实行货币政策目标。为了保证这一基本职能的履行,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行政权力,规定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内部稽核监督和行政法制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稽核监督,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对各级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以及内部管理进行的监督。
一、内部稽核的内容和方法
内部稽核的内容包括;各级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所辖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管理,稽核的主线是对各级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情况进行再监督。内部稽核监督的方法包括: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审阅法、详查法、抽查法、分析法、调查法、盘点法、查询法、评估法等。以下是内部稽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一)信贷资金与货币市场管理的稽核
1.信贷总量与贷款投向监控情况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是否根据确定的货币政策和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幅度,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社会信用计划,计划经批准后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编制上报信贷计划。
(2)检查信贷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计划之内,有无突破规模的情况;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执行情况是否坚持“按季监控、按月考核”,对突破规模金融机构是否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点抽查非银行金融机构,看有无超规模发放贷款的问题。
(3)检查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对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向上级反馈和处理。
(4)检查人民银行是否定期对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进行检查,对于金融机构违反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放贷款的,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对于突出的问题是否及时向上级反馈。
2.人民银行再贷款业务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是否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
(2)检查人民银行再贷款是否超出规定的用途、对象、种类、期限和利率。
(3)检查人民银行是否逐步减少信用贷款,增加再贴现量,向以国债、外汇为操作对象的公开市场业务方向发展。
(4)检查人民银行贷款总额是否超过核定的贷款限额。
(5)检查人民银行是否定期对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挪用的是否做了处罚。
3.货币市场管理的稽核
(1)深入检查金融机构间的拆借资金是否超出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利率;检查拆借资金是否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比例。
(2)深入检查证券回购业务中的回购方是否有足额的有价证券,双方是否进行了交割或由回购方封存证券。证券回购的期限、交易对象是否符合同业拆借办法的要求。
(3)检查人员银行是否超限额批准发行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基金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债券的用途、期限和利率是否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检查已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审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商业银行发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否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额度、期限、利率是否及时进行了监督;有无越权审批金融机构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问题。
4.利率政策管理情况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有无越权审批浮动利率的问题。
(2)检查人民银行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是否有效。查看有关档案材料,对于金融机构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的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罚。深入金融机构抽查,看有无违反利率政策的问题。
(3)检查人民银行自身各部门有无违反利率政策的问题。
5.人民银行贷款资金来源管理情况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划缴的监督管理情况。检查人民银行是否定期到金融机构检查财政性存款的划缴情况,对迟缴、欠缴、漏缴和转移财政性存款的金融机构是否进行了处罚。深入金融机构进行抽样检查,看有无转移财政性存款的问题等。
(2)检查人民银行对缴存存款准备金的监督管理情况。检查人民银行是否定期核对检查机构上缴存款准备金情况,对迟缴、少缴、漏缴的金融机构是否进行了处罚。根据金融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选出重点户进行抽查,看有无转移存款、少缴存款准备金问题。
(3)检查人民银行对邮政储蓄的监督情况。通过抽查部分邮政储蓄网点,重点检查有无挪用邮政储蓄存款或将邮政汇兑款挪作邮政储蓄的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擅自提高利率或降低利率的问题,有无多报定期存款骗取利息的问题。
6.现金管理的稽核
这一项稽核重点检查人民银行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辖区内的现金管理是否得力。
(1)检查人民银行是否定期核定金融机构业务库存现金和财务库存现金的限额,是否定期对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部分金融单位,看有无超库存及不合理现金付款等问题。
(2)抽查部分金融机构,看有无跨省、市、县或跨系统调拨、借用现金的问题。
(3)查阅人民银行有关档案,看开户银行是否建立大额现金支出登记台账,是否列出清单报人民银行审查备案。
(4)检查人民银行业务库存现金和财务库存现金,看有无违规现金支出的问题。
(二)金融机构管理和金融业务管理的稽核
1.金融机构的设置、终止、变更的审核与批准情况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的档案,查看各种申请与审批资料是否齐全。
(2)检查已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本外币资本金,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金融专业毕业人员是否达到60%以上。
(3)检查人民银行审批金融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越权审批的问题。
(4)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是否严格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有无超指标审批金融机构的问题,以及有无默认设立金融机构,而不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问题。
(5)金融机构的变更和终止是否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有无越权审批的问题。
2.违反《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报告及查处情况的稽核
(1)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的档案,看有无违反《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方面的报告或资料,查看对问题处理是否得当,有无执法不严的问题,对严重问题是否及时向上级行反馈。
(2)抽查部分金融机构,看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监管是否有效,有无违反《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问题。
3.金融机构年检与日常检查情况的稽核
(1)检查金融管理部门的资料,看有无按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年检,年检的资料是否齐全,年检后是否形成报告,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处理。
(2)是否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每次检查是否都有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是否都做了处理。
(3)年终检查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是否由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4.金融法规日常监管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制定的法规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相抵触;各级人民银行制定的业务规定、实施细则等是否与国家和上级行的规定相抵触。
(2)检查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制定的法规、制度等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发现违反国家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是否及时进行纠正。
(三)外汇管理的稽核
1.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情况的稽核
(1)检查外汇管理部门的档案,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是否符合《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条件、程序,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有无不符合规定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
(2)检查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情况。看有无监管方面的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了处理。
(3)深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部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抽查有无违反《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监管情况的稽核
(1)贸易外汇管理情况稽核。检查外汇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对出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无按照《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检查外汇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有无这方面的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做了处理。
(2)非贸易外汇管理情况稽核。这主要是检查外汇管理部门是否认真贯彻《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对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是否有力。
3.外汇管理情况的稽核
(1)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外汇借款项目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有无越权审批的问题。
(2)外汇管理部门对短期对外借款,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控制指标进行审批,有无期限超过一年或超过指定的控制指标的问题。
(3)检查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审批在境外发行债券,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进行了有效监控。
(4)检查外汇管理部门是否掌握本辖区的外债规模和外债结构,是否定期汇总、分析、报告。
(5)检查外汇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汇(转)贷款登记办法》及《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6)检查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定期对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管理办法》的单位是否进行了处罚;深入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和单位检查,看是否违反担保办法对外提供担保。
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稽核
(1)检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投资外汇,是否严格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是否有充足的资料证明审批的合规性。
(2)对违反《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单位是否进行处罚,抽查在境外投资的单位,看其有无充足的自有外汇向境外投资。
5.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稽核
(1)检查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监管,是否遵循“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额提供平仓、补仓清算服务”的原则。深入检查外汇交易市场经营的合规性。
(2)检查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并检查外汇调剂市场经营的合规性。
6.违反外汇管查处情况的稽核
检查外汇管理部门是否依据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进行管理、检查和处罚。主要查阅有关资料,并根据实际深入创汇用汇单位抽查,看有无逃汇、套汇、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使用外汇、违反外债管理等违法行为。
(四)货币发行与金融管理的稽核
1.对发行基金管理情况的稽核
(1)检查发行基金的调出、调放是否有上级行的命令,是否按核批计划执行,有无擅自动支发行基金的问题。
(2)检查调出、调入手续是否齐全,大小票币搭配是否适当,安全保卫工作是否严密。
(3)检查销毁货币是否有总行授权的分行签发的销毁命令,授权分行是否派专人监销,销毁的全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出现过问题。
(4)货币发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
(5)检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行长是否坚持定期查库,是否有详细的查库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2.货币发行与回笼管理情况的稽核
(1)检查货币发行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现金交存和支取是否严格按总行的制度办理,有无违反制度的行为。
(2)检查办理出纳业务的人民银行是否建立了业务库,业务库与发行库的现金交存和支取是否按规定手续办理,检查业务库存是否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
(3)检查发行部门是否定期将“发行基金账单”与“发行基金往来”科目进行核对,核对是否一致。
3.发行库库房管理情况的稽核
这主要是稽核检查发行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库户管理制度,库款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库房设置是否适当,库房安全保卫工作是否严密。
4.金融管理情况的稽核
(1)检查金银收购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压色、压秤、压价、抬价、套购收兑金银的行为。
(2)检查金银配售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提价出售的情况。
(3)检查金银部门的各种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如天平、对牌、试金石等。
(4)检查人民银行对金银收购、生产、经营、使用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深入具体单位检查,看有无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行为。
(5)检查各级人民银行的黄金加价款,看有无按规定拨付给黄金生产单位,有无截留、挪用等违规问题。
(五)国库管理的稽核
1.国库基本职责和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
(1)检查国库管理部门是否准确及时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按期报送报表,按国家财政制度办理库款的退付以及检查指导经收处的工作。
(2)检查国库管理部门是否认真执行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国库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国库会计档案是否齐全。
2.预算收入收纳与退付的稽核
(1)检查国库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是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有无这方面的报告。深入商业银行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抽查,看有无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经费账户、储蓄户或其他账户的问题,商业银行经收处有无拖延、积压和挪用国库款的问题。
(2)检查收纳的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3)检查预算收入的退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3.库款支拨的稽核
(1)检查国库办理预算拨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透支现象。
(2)检查有无将预算拨款划转到预算外账户的问题。有无直接支付现金的问题。
4.代理国家债券业务的稽核
(1)检查代理发行国债的调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债券款有无被故意占压或挪用的问题。
(2)检查国债兑付周转基金有无被挪用或转存其他金融机构的问题。
(六)调查统计管理与经济金融信息管理的稽核
1.调查统计管理稽核
(1)检查
统计法和金融统计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无贯彻文件或材料。
(2)检查调查统计管理部门是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法和金融统计法规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有无这方面的报告。
2.金融统计报表管理情况稽核
(1)检查金融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有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数据、报表资料的问题。
(2)金融统计管理部门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金融机构检查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无这方面的检查资料。
(3)检查调查统计管理部门是否加强对统计数字保密的管理,有无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行为。
3.经济金融调查课题完成情况稽核
稽核是否及时完成上级行布置的经济、金融调查课题,完成的质量如何。
4.经济金融信息管理稽核
这方面的稽核,是看对经济、金融运行的监测、分析和反映是否得力,反映的情况是否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调整,以及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参谋作用。
(七)会计结算管理与联行清算的稽核
1.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管理情况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是否认真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是否进行了检查,有无这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深入金融机构抽查金融机构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法、补充规定等,看有无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
(2)检查会计档案,看会计部门是否按规定收集、汇总所辖各金融机构的报表。
2.会计制度基本规定执行情况稽核
(1)检查会计部门是否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基本规定。
(2)检查会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有无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3)检查各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4)检查会计交接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3.会计核算情况的稽核
检查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是否正确,会计账务组织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是否真实、及时。
4.结算管理的稽核
检查会计部门是否及时组织所辖金融机构贯彻《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规,是否定期组织检查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深入部分金融机构抽查,看有无违反结算制度的问题。
5.联行、清算业务的稽核
这要求根据结算办法对联行清算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清算业务进行常规检查,并对联行印鉴、密押、报单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银行账户管理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是否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是否经常深入金融机构检查违章开户情况。
(2)对发放开户许可证的收费进行检查,看收费标准是否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是否作为小金库。
(八)财务管理的稽核
1.资本金和负债管理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的资本金、总准备金,看有无被挤占挪用的问题。
(2)检查人民银行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情况。
2.资产管理的稽核
(1)检查人民银行贷款是否按期收回,逾期是否按规定加收罚息。
(2)检查金银、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
(3)外汇储备的经营是否坚持了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4)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吞吐的政府债券和其他特定债券,是否账实相符。
(5)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账实不符的问题。
3.财务支出管理的稽核
(1)检查利息支出,看有无扩大计息范围,擅自提高利率档次、虚列转移利息和用现金支付利息等问题。
(2)检查业务支出,看有无虚列支出或变相列支其他费用的问题,有无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问题,有无转移邮电费收入的问题。
(3)检查管理费支出,看管理费支出是否掌握在上级行核定的指标内,个人经费支出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各种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公用经费支出有无虚报预支、超标准开支的问题。
(4)检查专项支出,看设备购置费和电子设备购置费是否超专项指标,基建支出是否符合分级管理原则,有无越级审批,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对基建项目决算进行审查,看有无不合理开支或转移基建款的问题。
(5)检查其他支出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
4.财务收入及盈亏解缴管理的稽核
(1)检查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及时入账,有无记错或转移利息收入的问题。
(2)检查业务收入,看有无隐瞒、转移、截留或私分的问题,重点检查结算手续费收入和各项罚没款收入,看有无转移、截留的问题。
(3)检查年终利润是否全额上缴,亏损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弥补。
(九)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履行稽核监督职能的再监督
1.完成稽核任务情况的检查
(1)检查稽核工作计划和稽核档案,看是否及时完成上级行和本行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抽查某一稽核项目,深入到被稽核单位进行检查,看稽核工作完成的质量如何。
2.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报告情况的稽核
通过调阅稽核档案,检查应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报告的问题,是否如实反映上报,有无隐瞒不报的问题。
3.对违反金融政策、法规问题查处情况的检查
(1)检查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力度是否得当,有无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
(2)检查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看对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问题依据的处罚条款是否准确。检查稽核结论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看应纠正的问题是否得到了纠正,限期整改的问题是否有整改措施,罚息、罚款是否如期划缴人民银行。
4.各项稽核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有关稽核的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5.稽核内部管理的检查
检查是否有明确的稽核岗位责任制,稽核报告和报表有无生编硬造的问题,稽核档案管理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规定,是否定期对稽核干部进行培训,是否定期召开稽核理论研讨会或稽核经验交流会。
二、金融稽核检查的处罚
稽核处罚是指在稽核检查对被稽核出来的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联合颁发的《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处罚规定,对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
稽核处罚是稽核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处罚和稽核检查同样重要,二者是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也是稽核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检查是揭露问题,并为解决问题提供事实依据;稽核处罚则是解决问题,是稽核检查的深化,是强化稽核手段的具体体现。因此,稽核工作必须坚持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只“查”不“处”,稽核出来的问题就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和切实的改进,稽核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和影响稽核作用的发挥,认真搞好稽核处罚,对于严肃金融法纪,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稽核处罚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行政处罚,是由稽核部门对于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金融机构提出意见,经派出行行长或总稽核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罚决定。主要包括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结存款、提前收回贷款、责令限期纠正或停止开展部分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对停止部分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处罚必须事先征得金融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有权批准行批准后,方能作出此项处罚规定,然后通知职能部门执行。
行政处分是由稽核部门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写出报告,由稽核检查派出行领导签字后,移交监察部门依据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按人事、监察部门规定的批评、警告、记过、过大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等。
(一)稽核处罚的依据和范围
以法规为准绳是稽核处罚的重要原则。目前,稽核处罚主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和人民银行和监察部联合颁布的《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此外,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发实施的所有现行有效的各项处罚规定,均是金融稽核处罚的依据。
稽核处罚的范围主要包括:
1.违反金融管理方面
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尚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以及经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种类,如开展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大额有奖储蓄业务、代理发行和转让证券业务、擅自发行或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违反利率政策、违反资金市场管理、同业拆借等有关规定的各种融资活动。
2.违反业务经营有关规定及管理制度方面
对超限额发放贷款;用固定资产贷款支持计划外、非生产性、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流动资金贷款或短期贷款抬高贷款基数突击放款、未经企业同意银行主动发放贷款、企业要求归还银行拒付的贷款;一项贷款中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达60%以上的风险贷款;超越业务范围吸收存款,吸收不属于储蓄存款范围的公款;占用属于人民银行运用的存款和擅自欠缴应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擅自挪用保险准备金;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规定、代理发行业务管理规定、证券转让管理规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压单压票占用他行资金,越限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不及时支付划拨款、汇出汇款、解付汇款,汇入不及时入账等。
3.违反财经纪律方面
违反国有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未经批准的基本建设,用银行信贷资金基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各种非营业性挂账、挤占信贷资金;违反规定超分红利,敲诈勒索,以贷谋私,以权谋私;私自挪用库款、营业款、金银、外币、有价证券、骗取、冒领客户存款、利息、汇款,利用联行贪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好处费、回扣、手续费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
上述行为如已构成犯罪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以稽核处罚。
(二)稽核处罚的具体内容
为了监督各类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法规、法律及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健康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联合颁发了《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等部门,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应实施以下具体处罚。
1.占用属于人民银行运用的存款和擅自欠缴应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应追缴同额存款及应收利息,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占本日基本工资20%至80%的罚款。
2.为抬高贷款基数而突出发放贷款有意占用联行汇差资金扩大贷款规模的,责令其纠正,并扣减专业银行总行当年或次年该项贷款的同额贷款规模;凡企业未申请而银行主动发放的贷款,或企业要求归还银行而银行拒不收回的贷款,利息予以没收。其中在限期内纠正的,可在利息科目中冲退,逾期纠正的,要从该行利润留成的“三项基金”中退赔企业,不准进入成本。
3.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指令性贷款规模,责令限期收回超计划发放的贷款,未收回前不准发放新贷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4.用固定资产贷款支付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用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贷款支持自筹基建的,除给以通报批评外,按实际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收缴所得全部利息,并建议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5.自1986年以来,在一个项目贷款中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占该项目贷款余额60%以上的,责令其停办此项目贷款业务,并限期收回逾期贷款,建议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处以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占该项目贷款余额30-60%的,对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处以记过直至除职处分。
6.超越业务范围吸收存款,超计划发放贷款,擅自挪用保险准备金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违法金额每天处以5的罚息。
7.吸收不属于储蓄存款范围的公款,责令限期清理,并按金额每天处以5的罚息;代办储蓄部门(含邮政汇兑资金),除按金额每天处以5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
8.违反同业拆借规定的最高拆进限额、拆进资金用途和最长期限的,责令其期限纠正,按违法金额每天处以5的罚息。
9.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或代理发行债券、股票以及信贷资金购买债券的,责令其停办,限期清退,并处以不超过违法金额5的罚款,并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记过直到降职处分。凡违反规定分发红利和股息的,对超过部分予以没收。
10.违反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因提交利率或降低利率而获得的经济收入要予以没收,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由于提高利率而吸收的存款,作为存款准备金,缴存人民银行。
11.不按存款人(单位)委托及时保证支付划拨的存款、汇出汇款和解付汇款的,每天按金额的5处以罚款,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撤职处分。
12.私自动用银行库款、营业款、外币、有价证券和用非法手段骗取存款、利息、汇款、联行资金、信贷资金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外,按违法金额5以下处以罚款,并建议处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3.对于以权谋私或由于严重官僚主义而造成的资金损失浪费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建议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14.凡非法支付或收取“回扣”、“好处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回扣”、“好处费”外,要视情节轻重,比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15.凡不顾大局,不执行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单位,要限期纠正,并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①抗拒稽核检查的;②明知故犯的;③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④毁灭证据的;⑤拒不纠正错误的;⑥领导人负责指使他人违反金融法规的;⑦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等。
1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①稽核部门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②情节轻微的;③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④本单位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等。
18.稽核检查中同时查出两种以上违反金融法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给予处罚,并按照其中较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19.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稽核检查行。
20.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应主动交纳,对不主动交纳的,由稽核检查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开户银行账户中强行扣款。除另有规定外,均在利润留成的“三项基金”中支付。对个人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21.被稽核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文之日起15天内,向决定处罚的上一级行申请复查,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22.各级人民银行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金融法规行为的,也应按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各级人民银行的负责人和稽核人员,知情不报和虚报情况以及徇私舞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3.稽核核查行罚没的款项,要一律列为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