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预算管理制度概述
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内的收支计划,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区,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各级预算是指:(1)中央政府预算即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交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3)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交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预算收入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的国家支配的资金。它是国家行使其职能的财力保证。我国的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征收部门依法征收。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等;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由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2)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收入,即现行的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具体包括:国有冶金、航空、航天等工业企业利润;国有农垦、农牧、水产等利润;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中央金融和地方金融企业利润;国有商业、粮食、外贸、物资管理等企业利润;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产权收入;国有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城市公用、旅游、劳改、劳教、对外经济合作、气象、水利等其他部门的企业利润;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3)专项收入,是指具有特定来源、按照特定目的建立,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具体包括:改烧油为烧煤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育林基金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4)其他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专项收入项目以外的收入。具体包括:事业收入、外事服务收入、规费收入,国有资源管理收入,海关、工商、执法等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对外贷款归还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
预算支出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对所集中的预算资金进行有计划地使用。我国的预算支出按性质划分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简易建筑费支出、地质勘探费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以及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等。(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主要是用于发展或者补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预算支出。具体包括: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科学事业费支出、劳改劳教、税务、工商管理等事业费支出、抚恤事业费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支出以及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出等。(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是指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外交事务等方面的预算支出。具体包括:行政管理费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支出。(4)国防支出,是指国家财政用于保卫国家安全的费用。具体包括:国防费、国防科研事业费、民兵建设费、专项工程和其他支出等。(5)各种补贴支出,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费用,主要是价格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是指除以上各项支出以外的预算支出,具体包括:对外援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项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依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使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的必然结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从1994年起改革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和缴税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经总行批准后执行。各项收支相抵后实现利润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转变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需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改进和完善货币、信贷政策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的结果。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是一种独立预算
这种独立性表明,中央银行的财务预算既独立于政府财政,又独立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这取决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作为联结国民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环节的总枢纽与总闸门,金融业的兴衰与成败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此,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既有利于从法律上进一步明晰中央银行的地位和具体的财务收支关系,实现财权与事权的有机统一,同时也有利于掌握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并以此反映整个国民经济资金的运动态势,为中央银行的职能行使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有效处理资金增减变化过程中与各方面的经济联系。
中央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反映了中央银行同国家财政之间的资金利益分配关系,使中央银行从盈利性活动中解脱出来,成为一个非盈利的机构,能够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稳定,从而改变了过去人民银行是获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途径的状况。本法第3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这样,在实践中将大大减少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冲动对整个经济的不良影响,使中央银行能够超然地相机抉择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超然地位,形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体制,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协调发展。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纳入中央预算
本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本法第3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项收支相抵后,实现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弥补。”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应纳入中央预算。
从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看,国有资产收益是我国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国有资产收益即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按规定上缴的利润。《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取消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和缴税制度”,这样中国人民银行收支相抵后,除提取一定比例的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构成了国有资产收益,也就是中央预算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应纳入中央预算。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必须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并在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因此,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纳入中央预算,可以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宏观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纳入中央预算也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一方面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审核后要纳入中央预算。
(三)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既有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性质,同时又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货币发行的银行,从事金融管理,经营基础货币,每年都有较大的收入,形成较多的利润,在财务开支上也有较大的特殊性,要负担货币发行成本,支付金融机构存款利息,保证货币政策执行、货币发行、金融监管、支付清算等各项业务所需的支出和中国人民银行人员经费等。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所执行的财务预算制度是一种独立的预算制度,它不同于国家财政预算,又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存在较大差别,在财务管理上,有一些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等)与金融企业的管理是一致的,没有完全脱离企业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财务收支实行相对独立的预算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级分支机构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总行批准后执行。在预算内以收抵支,收支不挂钩,不需国家安排预算拨款。
2.预算管理体制实行总的预算,由总行报国家财政审核,在批准的预算内由总行对下核批,独立地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将中国人民银行以收抵支后应上缴的利润纳入中央预算收入。
3.利润分配制度不再实行企业利润分配办法,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原来的利润留成制度和提取信贷基金的办法,不上缴所得税,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国家财政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4.财务预算管理、具体财务制度的日常财务工作,要执行国家统一的制度、办法,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工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分支机构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度。
6.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与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本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节支、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计划以及利润(亏损)计划。
财务预算编制以下列事项为基本依据:(1)中央银行年度资产负债计划;(2)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包括实施货币政策、发行货币、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安全保卫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资金需要;(3)上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4)机构、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其他可预见的特殊因素。
1.利息收入计划的编制
利息收入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原则:
(1)再贷款、再贴现利息收入计划根据再贷款、再贴现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分别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划编制;
(2)邮政汇兑利息收入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借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预计本年增减数,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3)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计划包括当年利息收入计划和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当年利息收入计划根据专项贷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预计到期收回数,按照全年平均余额、规定利率和预计的收息率计算编制;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根据上年末余额,按照预计的清收比例计算编制。
2.业务收入计划的编制
业务收入计划按照业务收入各项目,分别根据上年实际数,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后编制。
3.利息支出计划的编制
利息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1)金融机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金融机构准备金、备付金存款、汇出汇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息计算编制;
(2)邮政储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储蓄转存款上年末余额,参照历年增减趋势,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照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3)邮政储蓄保值贴息计划根据邮政储蓄3年期以上长期存款到期余额、保值期限和预计的贴补率匡算后编制;
(4)特种存款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金融机构特种存款余额和规定的期限、利息计算编制;
(5)邮政汇兑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贷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情况,预计本年增减变化,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6)机关团体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上年末余额和历年计算比例,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计息比例和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7)债券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债券余额,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算编制;
(8)贴息支出计划由总行根据国家规定的贴息项目和贴息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计算本年贴息数编制。
4.业务支出计划的编制
业务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1)货币发行费计划参照历年货币发行、回笼业务的开支情况,根据本年货币调运、保管、销毁任务以及反假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合理编制;
(2)钞币印制费计划由总行根据年度钞币印制计划编制;
(3)安全防卫费计划根据安全保卫的现状和“三防一保”工作的要求,考虑改善和加强发行库安全防卫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
(4)邮电费计划参照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通讯设施的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
(5)电子设备运转费计划根据电子设备数量及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编制;
(6)印刷费计划根据本年度开展各项业务需印制的各种凭证、账簿和规章制度的合理需要编制;
(7)租赁费计划根据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办公营业用房的现状,确需向外租用营业办公用房和有关机具设备预计所需支付的租金编制;
(8)修理费计划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和维修计划编制;
(9)业务宣传费计划根据宣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法规、新的金融业务需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以及购置宣传用品等合理编制;
(10)手续费支出计划根据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金融机构代理业务量的增减变化因素编制;
(11)调研信息费、金银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咨询费、其他业务支出计划根据本年预计的合理需要编制。
5.管理费计划的编制
管理费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1)会议费计划根据精简会议,压缩开支的要求编制;
(2)差旅费计划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必须安排的出差计划及差旅费开支标准合理编制;
(3)水电取暖费计划根据各行所处的地区差异,按照水电价格与年度水电需求量及冬季取暖的合理需要编制;
(4)低值易耗品购置费计划按照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年度低值易耗品购置的合理需要编制;
(5)职工工资计划根据总行人事部门核定各分行的工资计划,考虑其他工资性开支因素编制;
(6)职工福利费计划按上年实际数,考虑职工医疗、职工福利设施等因素的合理需要编制;
(7)公杂费计划根据所需办公用品及其他杂项开支的需要,按照节约开支的原则编制;
(8)外事费计划根据出访、考察、培训计划,接待外宾来访以及驻外机构经费等的合理需要编制;
(9)业务招待费计划根据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业务交际费用的合理需要编制;
(10)住房公积金支出计划按照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
(11)劳动保护费、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绿化费、其他管理费计划根据预计全年的合理需要编制。
6.专项支出计划的编制
专项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1)设备购置费计划根据业务发展所需的必要设备及改善办公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
(2)电子设备购置费计划根据金融电子化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
(3)基建支出计划根据解决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职工住房、院校基建支出以及零星基建的合理需要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
(4)院校经费支出计划根据行属高等院校教学所需正常经费的合理需要编制;
(5)事业费计划由总行根据行属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的合理需要进行编制。
7.其他支出计划的编制
其他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1)劳动保险费计划根据离退休职工医药费异地安家补助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等合理需要编制;
(2)养老保险统筹支出计划按本年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
(3)税金计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纳税种类和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计划编制;
(4)损失款项各分行年初不编制计划,按处理权限报损后报总行备案;
(5)其他支出(账户)计划根据本年预计的合理需要编制。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计划由各分行按照可能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捐助项目,参照捐助款项的批准权限,本着严格控制、降低开支的原则编制。自然灾害损失支出年初不编制计划。
8.利润计划的编制
利润(亏损)计划根据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差额编制。
(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的审批
上级行对下级行报送的财务预算应认真审批,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业务开展的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批复。总行对省级分行的业务费、管理费按照人事司认可的机构数和正式职工人数,考虑地区差别等特殊因素后核定。
财务预算自上而下逐级审核批准下达,在预算下达前,业务支出、管理费和专项支出由省级分行组织所辖分支行按上年正常支出的80%掌握使用。
预算指标核批后,如因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变化及年度不可预计的特殊因素而影响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计划的,应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经核实后可做适当调整。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的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其他支出超过核定指标需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三)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的执行
下级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核定的财务收支和利润(亏损)计划。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入账,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收入管理,保证各方面收入的完整,杜绝跑、冒、滴、漏。再贷款、再贴现、邮政汇兑利息收入必须及时到位,应加强专项贷款当年利息及应收未收利息的收回工作;罚款净收入应如实入账,罚息计入相应的利息收入账户中,严禁减免罚款、罚息;附属单位利润必须于年终决算前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损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利息支出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计息范围,提高计息标准,建立严格的事后监督机制,对于发生的错付的利息,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正。
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的安排应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照顾基层,均衡使用。
其他支出科目及该科目下的其他支出账户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各省级分行应严格审批,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需要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由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资金损失,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需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