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盈亏解缴的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净利润的上缴
本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以资产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收的利息,包括: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利息收入及其他利息收入。业务收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发生的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业务收入,包括:金银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业务收入、罚款净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支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
利息支出是指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保险企业存款利息支出、邮政储蓄转存款利息支出、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支出、机关团体存款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支出、贴息支出和其他利息支出等。
业务支出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费开支。包括货币发行费、钞币印制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调研信息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租赁费、修理费、金银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咨询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管理费是指各种办公经费、个人经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旅差费、劳动保护费、水电取暖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保险费、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外事费、绿化费、公杂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管理费等。
专项支出是指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支出的设备购置费、电子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院校经费支出和事业费支出等。
其他支出包括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税金、损失款项和其他支出等。
(三)总准备金
中国人民银行的总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有效运行而设置的专项准备,按国家规定从实现利润中提取和使用。其作用主要用于弥补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和人民银行监管金融体系安全运行过程中处置突发性事件所必需的支出。总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从其每一会计年度的净收入中提取形成的。总准备金的具体形式分为呆账准备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只能用来冲销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实行总准备金制度,能确保中国人民银行在其日常业务活动中不以盈利作为目标,增强中国人民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人民银行在编制财务预算时,不可能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形成的风险支出都预料到,有必要设立准备金来应付这类风险支出,以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有效地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总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支不挂钩,按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收入应全部收回,不得随意减收让利,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该支出的应予满足。各项财务支出实行分类核算,按实列支,在开支上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常需要。在保证各项开支的同时,也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目前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支出还必须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每一会计年度的各项财务收入扣抵该年度各项财务支出,剩余的利润,年终决算后全额逐级汇兑上划总行,并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由总行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央银行的净利润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这是因为:(1)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资本是应该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既然资本全部是国家出的,资本的增值自然全部归国家,中央财政是国家财力的代表;(2)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它在业务活动中也有为国家积累资金的任务,中央银行的净利润是积累资金的来源;(3)只有将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才有条件在中央银行亏损时拨款弥补。
二、中国人民银行亏损的弥补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要进行年终决算,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相抵,支大于收表现为亏损,净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这样,可以消除中国人民银行自身追求利润的趋向,更好地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
至于中央银行发生亏损,这是很特殊的。如果真的发生了亏损,自然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因为当有净利润时,已全部上缴中央财政。而且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中央财政的政府财力的枢纽,有义务弥补中央银行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