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必须与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开展各项财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金融系统的核心,具有服务、调节与管理的职能和稳定货币、稳定金融、调节经济、聚集和分配资金,以及综合反映等作用,其职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工作,其财务会计又是实现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应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除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外,同时也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除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经济管理中有关资金筹集、调拨、使用、偿还、分配等管理方面的总称,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又体现业务活动的终结。
(一)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来源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部分。所有者权益中包括资本金和总准备金,资本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从事中央银行业务最原始的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民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持有,不得转让。
人民银行的总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有效运行而设置的专项准备,按国家规定从实现利润中提取和使用。人民银行的负债包括:流通中货币、财政存款、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及其缴来的财政性存款、邮政储蓄转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中央银行债券、各种暂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流通中货币是指人民银行发行货币形成的对国家的负债。财政存款是指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形成的对财政的负债。中央银行债券是指人民银行为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向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吸收资金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负债。
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负债在财务核算上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以负债形式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保险企业等吸收的资金,应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发行债券发生的费用计入业务支出。各种负债的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资产管理
人民银行的资产包括:再贷款、再贴现、金银、外汇、有价证券、库存现金、固定资产、各种暂付款项以及其他资产。再贷款、再贴现应根据货币政策和贷款安全的需要发放。发放的贷款必须按期收回,并按时计收利息。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按规定加收罚息。金银、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实相符,并做好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加强国家外汇储备的集中管理,外汇储备的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加强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付,经审核相符后才能列账,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吞吐的政府债券和其他特定债券必须加强管理,做到账实相符。有价证券买卖发生的差额,按规定分别列入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业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无论购建或调入的固定资产,都应及时列账,并按房屋、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其他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的安装成本计价;(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消费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各级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列入损益处理。人民银行购建、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经财政部批准以后从有关财务支出科目专项列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从有关财务支出科目列支。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立登记簿或卡片账,建立登记、保管制度。资金和资产发生多缺,必须严肃对待,分清情况,查明性质,按照总行规定的处理权限和规定,认真妥善处理。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暂收、暂付款项,必须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并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列账,分户记载,及时清理。非业务性占款不得用暂付款项垫付。
(三)财务收支计划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人民银行各级行每年要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批准后对下分解落实。财务收支计划内容包括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两大部分,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应体现人民银行的业务特点,按照既保证业务发需要,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根据年度信贷收支计划、各项业务需求、机构人员和费用开支标准等情况参照上年财务收支规律,考虑物价调整及其他政策性因素,采取预算和计算等方法,按财务科目、账户及使用的说明逐项编制。人民银行各级行于年度开始前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省级分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总行,经财政部批准后,由总行对下核批实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实行分类预算管理,利息收支按实列支,其他项目实行指标管理,遇特殊情况经财政部批准进行调整。省级分行根据总行核批的计划指标下达下级行执行,并据以掌握其辖内分支行的财务收支情况。计划指标遇有政策性原因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上报总行核批并说明原因。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预算支出,应在总预算内单独编列,由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支出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支出的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1)利息支出是指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保险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机关团体存款利息支出、邮政储蓄转存款利息支出、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支出、贴息支出和其他利息支出。
(2)业务支出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费用支出。包括货币发行费、钞币印制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调研信息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租赁费、修理费、金银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咨询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3)管理费是指办公经费、个人经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旅差费、劳动保护费、水电取暖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保险费、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外事费、绿化费、公杂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管理费等。
(4)专项支出是指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支出的设备购置费、电子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院校经费支出和事业费支出等。
(5)其他支出包括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税金和损失款项等。
2.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支出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支出实行分类核算。利息支出按实列支;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由总行核定预算,分行在预算内组织辖内实施,按实列支;管理费由总行核定指标,分行在指标内掌握开支;专项支出按照核定专项支出指标和专项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管理,即:专项支出中设备购置、县级支行基建、零星基建、职工宿舍投资以及银行学校经费实行专项指标管理。一、二级分行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的投资,高等院校经费由总行核定预算,专项拨款。金融电子化投资由总行核定预算,根据项目分别实行专项指标和专项拨款管理。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由总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度,报财政部审批后下发实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和开支标准,应报总行批准后执行。财务支出必须划分下列界限:应在管理费中列支的费用不能列入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应在专项支出中列支的费用不能列入业务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各行要加强财务支出的管理,各项开支在满足正常业务支出、保证业务发展需要的同时,要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按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财务收入和盈亏解缴
人民银行的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以资产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收的利息。它包括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等。业务收入是指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发生的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业务收入,包括金银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业务收入、罚款净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贷款(含再贴现)以及邮政汇兑往来资金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准擅自变动利率,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补贴的项目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各级行不得自行增加低息、贴息项目。人民银行各级行每会计年度的各项财务收入扣抵该年度各项财务支出后,剩余的利润年终决算后全额逐级汇总上划总行,亏损由总行审核后逐级拨补。全行净利润经财政部批准提取总准备金后,由总行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净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拨补。
(六)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
财务报告是反映人民银行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总结及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两部分。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及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资产负债表分项列示人民银行在报表日所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及金额,反映人民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损益表提供人民银行各项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数据,反映人民银行在一定时期利润(亏损)实现情况,是考核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利润分配表反映人民银行年度实现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的情况。固定资产表反映人民银行各类固定资产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反映人民银行财务收支增减变动情况,是考核、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财务状况说明书是以文字为主,结合数字指标编写而成的关于人民银行本期财务状况的分析报告。人民银行系统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汇总上报总行,全行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总行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审批,并接受国家审计。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每季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总行。会计部门要做好日常的财务分析工作,采取综合分析、专项分析等形式,对财务预算管理中的全面情况和特殊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反映,以改进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各级行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凡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的各项支出一律从以后年度预算中扣减。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制度建设,统一人民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87年6月3日就根据《会计法》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是按照会计的基本原理,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工作特点而制定的包括核算形式和核算方法的一种专业会计。其主要任务是:(1)根据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银行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正确组织会计核算,高质量、高效率地处理各项银行业务,准确、及时、真实、完整地记载和核算银行业务及财务收支活动情况,作出金融决策,提供正确数据;(2)通过办理资金收付、货币结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支持生产发展和扩大商品流通;(3)加强经济核算,管理银行内部资金和财务收支,努力增收节支,增加积累;(4)开展会计检查与分析,运用会计资料和数据,分析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为金融决策提供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从性质上看,是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但仍然具有银行的特征,其任务是为政府、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服务,办理中央银行的具体业务,如发行货币,经理国库,办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与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等。由中国人民银行这些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增减变化及其结果,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的内容,构成了中央银行的会计对象。
(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方法
所谓会计核算方法是对会计对象及时、连续、系统地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所应用的方法,是完成会计任务的重要手段。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会计科目、记账方法、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科目
(1)按资金性质分类:①资产类科目,反映银行的资产及银行的资金运用等,其余额在借方;②负债类科目,反映银行的负债及银行的资金来源等,其余额在贷方;③资产负债共同科目,反映银行的债权和债务及往来科目,其余额在借方表示债权,余额在贷方表示债务;④损益类科目,反映银行的财务收入、支出、费用、利润与亏损等,其余额在借方表示损失,在贷方表示收益。(2)按内容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因其地位、性质及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有所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按内容划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有:各种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联行往来、专业银行缴存款内部资金往来、基金及货币资金、其他资金、损益等科目。
2.中国人民银行的记账方法
1993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使用借贷记账法。
3.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凭证
所谓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银行会计广泛采用由单位或客户填写的原始凭证来代替记账凭证,这些凭证是根据银行会计核算要求而印制发行和提供的,并由单位或客户直接填写的银行凭证。银行记账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或业务事实编制的银行内部借以记账的凭证。特定凭证是银行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格式的专用凭证。
4.会计报表
银行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系统地归类、整理和汇总,用以综合反映银行在一定时期的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编制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银行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和资料比账簿中的资料更集中、更系统,它是考核贯彻方针、政策、计划执行情况和检查银行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平衡银行业务的工具。银行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审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和特殊性的一面,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所谓审计,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是由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专职机关和人员,依法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计报告,运用专门的方法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按实施审计的主体可分为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是国家审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和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理应接受审计署的审计监督。本条只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审计署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是通过对其财务收支及会计事务的审计监督来实现的。这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如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提取总准备金、确定和执行基准利率、办理再贴现业务,公开金融市场、买卖国债及政府债券、经理国库以及与财政发生的盈利上缴和亏损弥补关系等最终都反映在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上。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会计事务应全面地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以及履行其他职能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具体地说,是对中国人民银行以下方面进行审计:
(1)对其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的审计,包括对其是否按计划办事,有无随意调整计划的情况发生以及计划中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真实的审计;
(2)对其各种利息收支的审计,包括对存贷款本金利率和期限、利息计算以及利息收支财务的审计;
(3)对其各项费用支出的审计,包括对其管理费用支出以及专项支出的审计;
(4)对其货币发行审计,包括对库款收纳、库款交拨以及国库款退款的审计;
(5)对其货币发行的审计,包括对货币发行是否按额度办理,有无擅自动用发行基金以及支出是否有上级库调拨命令的审计;
(6)对其金银业务的审计,包括对金银收益是否做到手续完整清楚,账证、账实是否相符及及金银配售是否有计划、用途是否合理的审计。
2.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是否将其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为了审计中国人民银行是否按上述规定执行,要对中国人民银行各项收入、支出等损益类会计科目、记账凭证以及损益表等进行审计监督。
3.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在对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要注重审查银行会计报表数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审查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等。
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不同的。这主要是考虑到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国家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机构有不同的要求,要进行不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领导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能部门,是中央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对其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以便实现对其财政收支的审计。而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管理经营大量的国有资产,对国家负有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通过对其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可掌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