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与原条文相比较,内容无变化。
【条文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在保持农村土地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将属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与农户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的产生是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农业耕作模式改造为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分户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相比较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营模式,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生产最古老的组织形式和最佳的组织选择,是由各种历史现实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即使在当前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背景下,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都是不能动摇的。
本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方式,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家庭承包方式一般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无偿获得承包的土地。根据本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嫁入妇女、新生婴儿,还是外出务工人员,都有权利平等地获得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地不仅是农户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村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和其在集体土地上享有承包权的体现,带有一定的集体福利性质。家庭承包是我国农村政策的基石,对维护社会稳定及实现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的情况下,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必然的选择,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巨大人口压力的基础性选择。[1]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这是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主要是荒地的市场化利用方式,是由于这类土地本身农业生产价值偏低,无法依靠家庭承包的方式加以利用或分配给家庭进行承包。为汇集社会资本,对其开发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所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承包。按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四荒”地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时,必须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承包。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本次修正重构了承包地的产权结构,将原法中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纯化为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只有依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权利才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型案例】
案例:于长良与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二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于长良系二台子村马成业屯村民。2015年5月27日,于长良与二台子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二台子村委会将所辖区马成业西山承包给于长良,承包面积980亩,时间为35年,租金50000元,一次付清,于长良在租期内自主开发利用,同时约定,二台子村委会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如有一方违约,需要无条件赔偿另一方提出的所有经济损失。该合同签订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没有经过公示、招标。合同签订后,于长良之女于佳分别找到村民代表在空白纸上签字,并由当时任村会计的安玉艳根据合同内容及签字代表名单整理形成“2015年5月25日在马成业石场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二台子村委会于2016年向南票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南票区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南农仲字(2016)第1号仲裁决定书,认定于长良、二台子村委会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于长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于长良与二台子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并且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定承包方案,并向全体村民公示。于长良与二台子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于长良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的荒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无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案例索引:(2017)辽14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适用】
本条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在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承包方式,其承包资格、承包土地的范围、基本条件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适用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适用第三章的特别规定,在第三章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第二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