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本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信息公开。开展土地承包工作之前,发包方应提前公布土地承包的相关信息,例如,拟发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以及有关土地承包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以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承包方知晓土地承包的基本情况。信息公开的方式应具有灵活性、多样性、实效性,例如,可以采取张贴公告、有线广播或者召开村民会议等,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具有实际效果的公开方式。开展土地承包工作之中,应及时准确公布工作进展,例如,承包方案的拟定、村民会议筹备及讨论情况等。开展土地承包工作之后,应及时公布承包结果,例如,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书面承包合同内容,确定每户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的具体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公开有关信息要做到透明、及时、准确。第二,程序公开。例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订承包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公平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因私人关系或职权干预而区别待遇,损害其他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如在确定承包方案时,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承包活动,不得通过行贿或者亲属关系,来获得有利的承包条件。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采取招标、拍卖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承包方。招标、拍卖和协商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还要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承包方的,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方。公平主要指发包方和承包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通过定标、竞价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公平合理地确定承包期、承包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所谓“公正”,对发包方来说,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如采取招标发包的,发包方应当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疏有别。应当以投标人在承包费、技术能力、资金条件等方面最优者为定标标准,确定最终承包人。对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有向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来获得承包土地或者其他有利的承包条件。又如采取拍卖方式发包的,在没有保留价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将土地发包给最高出价的竞买人。竞买人之间、竞买人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发包方的利益。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既有利于国家、集体,又符合承包方利益的承包费等。又如在农村土地经营中,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既要提高生产力,又要防止掠夺性开发,以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1]
【典型案例】
案例:冀桃元与平遥县岳壁乡梁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0年,平遥县岳壁乡梁村村民委员会将村南井一眼、泵一台发包给冀桃元,供村民灌溉使用。2006年7月,神池灌的泵掉到井里,冀桃元称经与村委协商,双方于2006年8月5日签订了《遗留问题的处理》:“2006年7月20日,神池上的水泵掉到井里,需要更换水泵管、捞泵等,乙方向村委提出不承包神池和村南井了。后来经过本届村委会和上届村委有关领导详细了解,又和乙方多次协商,最后甲乙双方达成了共识,乙方将神池井的一切问题自行解决好,甲方把神池井和村南井一同交给乙方经营至2021年年底,年限到期后,一切归还集体,中途一切事故都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梁村村委负责人冀根柱,乙方承包人冀桃元。”加盖了平遥县岳壁乡梁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村委质证称《遗留问题的处理》不是村委出具的,认为内容是事后在预先盖有公章的空白纸上填写的。冀桃元以承包合同至2021年年底到期一直经营村南井和神池灌。2014年村委换届,2015年2月24日,梁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一致同意收回集体。村委即通知冀桃元交回,冀桃元拒绝,遂诉至法院。
山西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涉案深井作为村集体的财产,对其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广播通知不能替代村民会议讨论及对承包方案的确认;冀桃元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深井承包前拟定有承包方案,召开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时经过该村民小组会议的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案例索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申2075号民事裁定书。
【法律适用】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程序违法,因本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未规定法律后果,故而承包合同的效力判定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审查是否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损害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进而判断相应的法律行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