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本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体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二章第四节、第五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有明确规定。法律既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前例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制度要求,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保障,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应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第二,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本法对承办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和完善“三权分置”,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典型案例】
案例:张立民诉刘桂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7年分地时候,刘桂娟应分得土地,但被张超私自留下,没有给刘桂娟,并且刘桂娟一直不知情,一直耕种20年。2017年1月份村上通知土地确权刘桂娟才知道自己的地被张超种了20年,因张超之前跟张立军一起生活,现在跟张立民一起生活,两个人都分别种过刘桂娟应得的土地,现原告找三被告索要协商未果,经村上调解无效,为保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刘桂娟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地0.225公顷,分在张超名下,该地一直由张超经营至今。该事实有刘桂娟向法庭出示的土地承包记账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刘桂娟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地0.225公顷土地,该土地一直由张超经营,因张超和张立民现一居生活,张超和张立民应承担共同返还的义务。刘桂娟要求张超和张立民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规定,刘桂娟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请求张超和张立民返还土地,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规定,刘桂娟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请求张超和张立民返还土地,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适用】
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就内容而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法律适用中通常与具体规定发包方或承包方权利的条文一起援引,例如,本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关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体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二章第四节、第五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