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家庭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与原条文相比较,内容无变化,条文顺序由原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九条。
【条文释义】
家庭承包本质上是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而具有福利性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权
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在分配的过程中只要是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权参与土地的分配。根据本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
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在土地承包的过程中,对于土地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尽可能按照土地质量搭配,确保每个集体成员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的土地都能够保障每家每户的基本生活。同时,在承包的过程中,由于部分成员已经脱离农业生产或者不依赖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权。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在家庭承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交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分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分配方案都需要在集体内部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后再行实施。分配方案要保证每个集体成员能够公平地分得土地和生产资料,不能对任何人有歧视。土地分配应当贫瘠和肥沃相搭配,不能在成员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三、严格遵守承包程序发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质上是自治性团体法人,应当遵循团体自治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应当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发包。根据本条规定,承包方案的确定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就是必须经过大多数集体成员的表决通过才能实施,否则会导致土地承包方案无效。
四、承包程序合法
本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具体承包程序,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应当遵循该程序具体实施,否则会导致家庭土地承包方案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典型案例】
案例1:张富东与榆次区北田镇南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4年春,张富东以每亩70元的价格耕种位于南张村南珍地南张村委会的机动地82.3亩,从2005年起亩数变更为66.93亩,张富东缴纳了2004年至2010年的承包费。2012年,南张村委会要求张富东返还该地,张富东以双方于2004年2月10日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为由予以拒绝。又查明,张富东持有的双方于2004年2月1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张富东与南张村会计刘云生于2008年签写,刘云生加盖了村委会公章。该合同并未取得南张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支持。再查明,2010年2月25日,南张村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不承认张富东持有的2004年2月10日的合同。还查明,张富东、南张村委会发生争执后,南张村委会申请仲裁,榆次区农裁委作出裁决后,张富东不服,在法定的起诉期间内向该院申请了立案预登记为本案事实。
裁判要旨: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大会决定。但这里的“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指“土地承包方案”,而非每户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案例索引:(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申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郝有明与平遥县朱坑乡龙跃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8年4月,龙跃村委会将凹则地集体果园发包给了本村郝光亮、郝懋庆等10户村民,每户承包地3亩,承包期为15年,各户一次性交纳15年的承包费3000元。2007年郝懋庆将其3亩果树地转包给了郝光亮。2008年10月30日,龙跃村委会与郝光亮签订协议书,写明“兹因今年(2008年)集体资金短缺,村会计郝光亮2008年的工资兑不了现,经村委和个人协商,如果在下届(2009年~2011年)三年内付不了该2008年的工资,将郝光亮原承包凹则地果园一份和郝懋庆转包给的另一份共两份继续延包给本人,将该2008年所欠工资转为果园承包费收入,期限十五年即2013年至2027年底”,龙跃村委会负责人邵天跃、郝光亮在协议书上签字,龙跃村委会盖了公章。2011年10月30日,龙跃村委会将郝光亮2008年会计工资5833元转收了果园承包费,同年12月7日该款经乡农经站审核入账。另查明,2009年5月,原告郝有明为龙跃村学校修围墙、后给龙跃村委会修照壁工资共计600元。2010年,龙跃村委会因修学校资金短缺向原告郝有明借款9500元。以上龙跃村委会共欠原告郝有明10100元。2011年4月6日,龙跃村委会与原告郝有明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写明龙跃村委会将凹则地原承包人郝光亮、郝懋庆的两份地续包给郝有明栽果树,时间为原承包人到期后续包30年,从2013年4月7日至2043年4月7日止,承包费以龙跃村委会欠郝有明之10100元顶账。原告郝有明与龙跃村委会当时的村长雷普栋在合同上签字,龙跃村委会加盖了公章。2013年原告郝有明与第三人郝光亮均找到现村委会主任邵启昌出示了各自的合同,郝有明要求执掌承包地,龙跃村委会查知账上无郝有明交承包费的记载,决定将讼争土地收回,而第三人郝光亮拒绝腾交,现讼争土地仍由第三人郝光亮经管。
裁判要旨: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
案例索引:(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适用】
1.本条规定的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原则,是土地家庭承包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家庭承包方案应当经过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否则该承包方案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但是,如果是依本条规定的承包方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的,即使没有经过本条规定表决程序,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本条规定与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同,发包方以其他承包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合同的效力。订立程序:承包方案依法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法定民主议定程序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合同主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合同内容:审查时,应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对合同约定将农业用地用于农业建设,未经依法批准的,应当认定无效。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如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约定条款无效。
3.因减免农业税等政策的影响,村民依原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确权证书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应区别对待:已经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土地平均承包到户的地区,有证据证明已经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现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可协调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有条件的在机动土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对不能证明已经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应根据本地区现有土地状况及本地区农委制定的相关政策,保护村民利益,将土地或土地收益给予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