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承包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与原条文相比较,内容无变化,条文顺序由原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虽然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依本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立法目的上,这是为明确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通过承包合同将土地承包确定下来以避免纠纷。当然,如果实践中承包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承包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则仍然应当确认承包双方事实上的承包关系。
根据本法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发包人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以及承包方的名称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等基本信息。根据本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土地承包合同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这是承包合同对于承包标的的规定,是具体确定承包土地的面积、区划位置和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虽然本法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但是并非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期限的。根据《物权法》和本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在承包合同中必须将该期限予以明确,以便于土地承包双方明确行使权利的起止期间。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农村土地主要是用于农业生产用途的,根据本法规定,承包方应当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土地承包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主要是确认承包双方承包合同的目的和用途,即农业、渔业、牧业和林业等。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款主要确定承包双方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外,土地承包合同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另行约定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该条款主要规定承包双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参考合同文本】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发包方):____县(市、区、旗)____乡(镇、街道)____村____组
乙方(承包方)
二、承包土地情况
[1]
三、承包期限
本轮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农业生产。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居民)委员会、__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____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____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承包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乙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乙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甲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4—2602)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六、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_______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_______县(市、区)
发包方:_______乡(镇)_______村_______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宗地序号: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______________,树种:______________,面积共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_______(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1.林地承包价格为____元/亩·年,承包____年合计____元人民币。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
3.其他方式支付:__。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生态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__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转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出租、互换(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四荒地”林地经营权的,应提供:
1.发包方《林权证》复印件;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
3.乡(镇)政府批准意见书。
(二)其他: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在_____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采伐林木的处理方式约定为。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
(五)合同期满后,如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该林地,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但需与发包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_______‰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林业工作站、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1.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图幅比例)
2.其他:
【典型案例】
案例:邱等辉等诉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0年2月6日,原告邱等辉、邱汉荣及第三人邱武海申请在被告新垵村海界内发展水产吊蚵生产,原告及第三人签名的《申请书》抬头为原杏林区农林水利局和被告新垵村委会,载明“望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批准手续,以便发展”等,并载明申请的海滩地东西四至为“东至曾建进虾池为界,西至彭福川虾池,南至曾建进、彭福川虾池三十米为界,北至本村深港为界,面积大约为二百亩左右”。被告新垵村委会在该《申请书》上签注“该村民申请发展吊蠔希予审批”,并加盖被告新垵村委会公章。其后原告及第三人有在被告海界内进行水产养殖。2002年6月,原杏林区西海域进行整治,原告邱等辉、邱汉荣与第三人邱武海、案外人邱清福等四人的7.5亩吊养设施被拆除,并有获得补偿。双方当事人一直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为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两原告及第三人邱武海与被告新垵村委会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成立并且有效。
裁判要旨: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关系的证明,如果无有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则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2010)海民初字第2881民事判决书。
【法律适用】
承包合同是明确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证明,也是解决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纠纷的依据。本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承包合同,否则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会无法确定承包方是否享有特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根据本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仅是口头协议但是却实际履行,承包方依然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或双方当事人依然履行承包合同,法院不能以没有书面形式的承包合同确认承包关系无效,则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土地承包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在实践中,有的发包方以承包合同未经过备案或登记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承包方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调整承包地土地,这实质上侵犯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