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是在原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基础上修改、整合而成。主要修改有两处:其一,将本条的调整范围局限于出租(转包)、入股和其他方式,排除互换和转让,但在解释上,转让与互换可以准用本条;其二,增加第二款第七项内容“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条文释义】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指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法将土地经营权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并形成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承包方和受让方基于双方自主意愿而形成的法律行为,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依照合同法基本原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条款,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其中承包方写明承包方代表(通常为户主)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当事人如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的,还应包含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并附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期限和委托权限。
实践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此项内容中往往还需写明承包方代表和受让方代表的身份证件号码。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条款,实践中有陈述式和表格式两种约定方法,也有附表单列的。如原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条“流转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标准”约定:“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坐落在的土地(四至为:东至____,南至____,西至____,北至____,)共____亩以____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方式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____。”“上述土地交付标准:____。”
再如《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示范文本》(浙F22-0-2009-1)第一条“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约定: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镇____村____组的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生产经营。”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2]
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通常表述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据调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长短相当不同,多数的情形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权不得超过20年期限的规定处理,也有一些地方当事人约定超过20年期限的,但是暂时无法得到法律承认。[3]我们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虽然多为出租,转包也属于出租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可以不受20年租赁期间的限制。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流转土地的具体用途决定着流转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本项内容也仅仅只是在农业用途范围内进行约定。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的约定构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主体。如原四川省农业厅印发的《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川农业〔2010〕72号)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如下约定:“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有些权利义务已由本法作出强制性规定,即使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做约定,亦当然适用。例如,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本项中有意义的约定在于那些未为法律所明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就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内容事先在本项中作出概括同意,如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同意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意受让方可以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等。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5]确定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实践中多在现金支付和实物支付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如《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
“双方协商同意以第方式支付流转价款:
1.现金形式支付: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2)本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本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流转价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转价款。
2.实物(稻谷)折现形式支付:
(1)协议流转价款为每年每亩斤稻谷,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2)本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____付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每年结算支付两次,分别以当年月日和月日的稻谷市场价为准折以现金兑付,每年月日和月日为兑付日。”
(八)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三权分置意见》指出,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6]《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指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上述补偿费用中,安置补助费应属承包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应属土地经营权人。
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事关流转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流转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日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可以约定:“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有。”“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方式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均可依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就违约责任作了如下约定:“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转包费/租金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____‰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租金的‰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其他条款
除了上述条款之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变更与解除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条件与期限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其中,争议解决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和途径。此部分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的规定来约定。
此外,《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指出,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7]如此看来,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的归属,亦应由当事人作出约定。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则上为要式合同,本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则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解决司法纠纷提供重要依据;二则有助于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便于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第三款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要式性作了例外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情形较为复杂。在代耕中,代耕人通常是承包方的亲戚朋友。实践中,请人代耕只是口头打个招呼,因此,本条第三款就书面形式作了例外规定,但如代耕期超过1年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争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8]在解释上,不管何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期间不超过1年的,均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参考合同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承包方)名称:营业执照号:
乙方(受让方)名称:营业执照号:
二、流转土地
[9]
三.流转期限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流转期限共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乙双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四.流转方式与流转用途
土地经营权流转采取一下方式:
□出租□转包□入股□其他方式____。
乙方流转甲方土地用于____。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按第____种形式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
1.实物计算货币交付方式。乙方须于____(当、前一)____年____月日前按每亩____斤____(稻谷、玉米、小麦等等实物)的市场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向甲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
2.实物计算实物支付方式。乙方须于(当、前一)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每亩____斤____(稻谷、玉米、小麦等实物)向甲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共支付____(稻谷、玉米、小麦等实物)____斤。
3.货币分期支付方式。流转价款按照____元/亩标准计算,合计元/年。乙方须于____(当、前一)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当年流转价款。
4.货币一次性支付方式。流转价款按____元/亩·年计算,共计__元。乙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流转价款。
5.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约定
1.流转价款变动条件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依法利用和保护该流转土地;
2.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后收回该流转土地;
3.乙方超过约定时间____个月未支付流转价款和违约金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流转土地;
4.该流转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____________补偿。
(二)甲方的义务
1.应确认拥有该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该流转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无任何与该流转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并提供证明材料;
2.本合同生效后报发包方备案;
3.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手续;
4.协助乙方处理与其他承包户发生的用路、用水、用电、治安等纠纷;
5.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该流转土地,并依法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并取得收益;
2.有权利用该流转土地上已有的开展农业生产所必需的水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
3.合同到期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租;
4.该流转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____________补偿。
(二)乙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接受该流转土地并向甲方足额支付流转价款;
2.配合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工作;
3.协助甲方做好备案并妥善管理该流转土地上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如需使用或变动,须征得甲方和发包方同意;
4.在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八、合同变更、解除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连续______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2)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3)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4)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5)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都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应结清合同履行期间相关费用;
5.当事人一方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_______当面或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另签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流转价款,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____‰承担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流转价款的____‰承担违约金。
3.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并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流转价款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按照____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居民)委员会、____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____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____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1.同意乙方依法依规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抵押融资土地经营权
2.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在该流转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3.该流转土地的财政补贴等惠农政策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
4.流转期间,政府等在该流转土地上投资建设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归属:
5.乙方向______□缴纳□不缴纳风险保障金_______元,到期后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备案一份。
土地经营权入股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10]
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集体经济组织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入股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市(县、区)____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____村(社区)____组土地以入股形式流转给乙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____)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_号,权证登记面积____亩,入股面积____亩,入股地块共块,土地承包期限:____;发包方:____;承包方代表姓名:____。
第二条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最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入股用途及方式
甲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乙方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并采取以下第____种入股方式(可多选,也可自行约定):
1.合作经营。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折算并量化为股权入股流转给乙方,与乙方合作发展农业生产经营。合作期限以入股期限为准。甲乙双方可另行制定股权明细及生产合作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折算股权。甲方仅将土地经营权折算并量化为股权入股流转给乙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乙方须在合同期内每年月日前按约定将分红支付甲方,不得将经营状况作为分红的依据和标准。
第四条分红方式及原则
甲乙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进行分红,且分红保底标准不得低于每年每亩元(可多选,也可自行约定):
1.一次性分红。按每年每亩____元,共____年,总计____元
一次性支付。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固定分红。按固定每年每亩元进行分红,共____年,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3.阶梯式分红。每年按上一年度分红金额____%的比例进行递增,共____年,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4.收益分红。每年按照乙方发展项目获得的纯利润____%比例向甲方进行分红,共____年。
第五条土地交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入股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双方共同验收交接,并出具书面土地交接材料。
入股土地期限届满后,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入股土地交还甲方。交付时,双方共同验收交接,并出具书面土地交接材料。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经营权入股所得分红。
2.监督乙方依照合同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
3.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4.所提供入股的土地经营权权属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其他纠纷,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材料。如流转土地在入股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的,不干涉和妨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入股期限内不得擅自收回土地经营权,但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入股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入股分红。
3.依法合理使用入股土地,使用土地符合城乡规划并保护土地资源,接受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得故意破坏土地等四至边界;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入股流转土地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土地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现入股土地内发生破坏土地行为的,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开发利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并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相关流转登记。
5.不得闲置抛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对入股土地范围内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及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使用或变更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若该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属于集体资产,则必须征得其相关权属单位同意。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的利益分配及资源处置
1.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土地范围内因生产经营所需依法建设的房屋设施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决定。
2.合同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入股土地进行抵押或二次合作。
3.合同期满后,因乙方在土地范围内建设的基础设施无法恢复耕地的,应按相关规定的标准补偿甲方。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决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补偿标准。
4.入股合作解散时,入股的土地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回甲方。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在入股流转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将土地再次流转。如乙方因生产需要,确需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有效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严重毁坏、灭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已经产生的股权分红应足额支付给甲方。
3.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另行签订入股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应在合同期满后____日内将土地妥善处理后交还给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____日,应每日向乙方支付____作为违约金。逾期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入股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或土地经营权属不清,产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妨碍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对违约标准自行协商。
3.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分红,逾期____日,应向每日向甲方支付____作为违约金。逾期____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造成土地损害,或者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或者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由入股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11]
(GF—2014—2603)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了解流转法律法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相关条款空格处是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修改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手印。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十、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
乙方(受让方):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预定流转林权的林权证书号(可另附件):__________,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共计____亩,其中公益林____亩,商品林____亩。
(二)甲方现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其他______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受让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
(三)甲方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可另附件):____。
(五)林权流转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年。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____元,面积____亩,共计为____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____元,共计____元,支付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____期,每期____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____%。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____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____元,共____元。以后每____年于当年____月____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者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益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____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____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____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____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出让方、受让方、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附件:
1.甲、乙双方(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流转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3.流转林权基本情况信息;
4.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5.属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对本村、组外承包的应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外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和镇(乡)政府批准意见书;
6.属再次流转的,出让方应提供原出让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
流转林权基本情况信息
预定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定流转林地上的建筑及附着物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典型案例】
案例1:陈绍良诉李荣仔恢复原状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9年,原告陈绍良以户的名义承包水田30年。2000年,他与同村村民李荣仔口头商定互换承包地。之后,在交换的土地上,陈绍良挖塘养鱼,李荣仔种植水稻。2011年初,李荣仔又改种茶树。同年底,陈绍良提出换回原承包地,被李荣仔拒绝。陈绍良认为,二人互换承包地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又未向发包方备案,且李荣仔改变用途种茶,因此互换协议无效。并且双方互换承包地未约定期限,属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2012年8月,陈绍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荣仔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互换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互换协议有效。互换土地向发包方备案仅为公示,不是互换协议的生效要件。互换后的土地均为农业用途,原告主张改变了土地用途与事实不符。互换未约定期限,互换期限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协议。遂判决驳回了陈绍良的诉讼请求。陈绍良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陈绍良与李荣仔之弟李小俤达成新的土地互换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裁判要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主张随时解除互换协议。
案例索引: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终字第691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2:李维萍诉许清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李维萍之夫龙克凤与被告许清宝之妻龙克芝系姐弟关系,原告李维萍夫妇原在恩施市××乡下塘坝村老水岩组的芭蕉岩(小地名)居住。2005年农历1月18日,原告许清宝(甲方)与被告李维萍之夫龙克凤(乙方)签订了《建房契约》。该《建房契约》约定:许清宝与龙克凤在位于新塘乡新塘居委会被告家的承包的土地上共同修建房屋一幢,其规模为正屋两间两层,另有一间厕所和楼梯间。正屋两间每人一间,厕所和楼梯间共用。龙克凤出资18000元后,由许清宝将房屋修建完工并交付使用。该《建房契约》第四条还约定:乙方自己原有房屋未出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转让山田(堰湾)一半,水田一亩及无偿向乙方给两分山田,作自留地之用。燃料可由乙方在甲方山林中砍伐和开采。该《建房契约》签订后,许清宝将房屋修建完工,并将龙克凤的部分交付使用,许清宝也如约将位于堰湾(小地名)责任田的一半交由龙克凤夫妇耕种。此后,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被告向基层组织提出,要求收回原告夫妇耕种的位于堰湾的责任田,后经基层组织(恩施市新塘乡新塘居委会)调解未果。2015年农历冬月,原告在堰湾的土地上种植了洋芋,被告发现后于2016年农历正月12日将原告种植的洋芋挖毁了大部分(剩有6行洋芋未挖毁)。致使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亩洋芋的经济损失1140元。另查明,许清宝与龙克凤签订的《建房契约》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内容,未经该土地的发包人同意,也未另行办理其他土地转让的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许清宝与原告之夫龙克凤签订的《建房契约》所转让的位于堰湾的土地,属于新塘乡新塘居委会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本案中,原告之夫龙克凤与被告许清宝在《建房契约》中所转让的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亦即,《建房契约》所涉及的转让土地的内容效力待定。在发包方对该土地转让尚未作出是否同意转让之前,原告无权对该土地进行耕种。驳回原告李维萍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本案《建房契约》未经发包方同意,所涉及的转让土地的内容效力待定。
案例索引: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适用】
1.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2.当事人对转包、出租的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3.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当无效。第三,承包方土地转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超过合理期限行使的,不予支持。第四,流转协议是否违背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应当认定流转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