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方式。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与原条文相比较,内容基本无变化,条文顺序由原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五十条。
【条文释义】
依据本条规定,“四荒”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自行经营,或者依据本法规定的方式流转后由他人经营。
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1]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将“四荒”地承包出去获取经济收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为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收益份额,将土地经营权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成员,这是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权能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将土地经营权折股量化后,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可以将“四荒”地承包出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或者将“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四荒”地虽然属于未利用地,但是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仍然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农业经营方面的
法律法规,禁止破坏性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不得进行非农业用途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的精神,不准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不准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约逾期不治理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无偿收回。
【典型案例】
案例:捞竹江第一村小组、捞竹江第二村小组与包耀臣、朱汝夏、XXX琼、张英权、李子升、林投公司、斯道拉恩索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6年12月30日,捞竹江第一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与包耀臣、朱汝夏(原名张英仁)、XXX琼、张英权签订《承包荒山造林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的以大丫田岭为中心的荒山发包给该四人种植林木及经济作物,面积以造林实地丈量为准,承包期限15年,从199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承包金为10元/亩/年,合同生效之日付清第一期五年承包金60000元,第二期承包金于2007年12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于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如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80000元,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合浦县乌家镇丹田村委会在合同上盖章,合浦县乌家镇法律服务所为该合同见证。朱汝夏(张英仁)于合同签订前的1996年11月30日支付承包金20000元、1996年12月30日支付30000元、1997年9月10日支付10000
元。XXX琼、张英权于2003年8月退股,将股权转让给了朱汝夏(张英仁),朱汝夏(张英仁)于2004年10月4日支付承包金40000元,该100000元承包金由时任出纳的张英聪经收。包耀臣于2005年5月2日退股,将其股份转让给朱汝夏(张英仁)。2005年5月2日朱汝夏(张英仁)与李子升签订《承包土地使用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承包的共2000亩林地转让1500亩给李子升经营,双方按两个村小组与四被告签订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继续履行。李子升经陈耿明手于2009年2月17日、5月15日分别支付承包金60000元、70000元,朱汝夏(张英仁)于2009年2月19日和2010年分别支付承包金20000元、24000元。
2009年1月15日,朱汝夏(张英仁)、李子升与林投公司分别签订《现有林收购合同书》(合同号:114056张英仁、合同号:114055李子升),将其经营的林地(含林木)转让给林投公司经营至2012年12月30日止;同时,林投公司与捞竹江村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延包版)》(合同号114056.1),将原承包给四个人的林地承包给林投公司,承包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共16年;承包金50元/亩/年,林地正式移交时向两个村小组支付一年的承包金作为定金,以后每五年支付一次,承包金直接汇至指定的户名张永盛在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家信用社账号为864111010100995879内,合同有达三分之二的村民户代表签名,经合浦县乌家镇丹田村委会、合浦县乌家镇林业站、合浦县乌家镇人民政府、合浦县林业局盖章同意。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延包版)》(合同号114056.1)签订后,林投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支付承包金117532.5元。2009年后由朱汝夏(张英仁)、李子升及林投公司支付的承包金共291532.5元均由现出纳张永盛经收,汇入张永盛在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家信用社账号为864111010100995879的活期存折内,加上由张永盛收取的另承包给其他人林地所缴纳的承包金在内共计490000多元,由张永盛制作发放清单,按全村总人口305人每人1600元的标准将所收取的承包金488000元予以发放,只有72人没有领取(捞二组小组长张英琪户已领取)。2013年1月8日,林投公司将第二期的承包金470130元汇入张永盛在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家信用社账号为864111010100995879的活期存折内,现未作处理。林投公司一已按其与被告朱汝夏(张英仁)、第三人李子升签订的《现有林紫购合同书》(合同号:114056张英仁、合同号:114055李子升)的约定支付朱汝夏(张英仁)、李子升林木收购款及承包金,朱汝夏(张英仁)、李子升也将其经营的林地及林木交付林投公司。
2009年3月,林投公司与斯道拉恩索公司签订《现有林合同移交及确认书》两份,由林投公司将向朱汝夏(张英仁)、李子升收购的林木及向两村小组承包的林地(经GPS卫星定位测量面积共2353.65亩)移交给斯道拉恩索公司经营至2029年6月30日止,现讼争林地由斯道拉恩索公司经营。两村小组于2013年10月21日向该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停止使用承包地并退还给两原告;2.被告支付两原告承包金200000元及违约金80000元;3.承包地上附属林木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判要旨:林地、“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只要转让合同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同意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宜轻意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2014)北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适用】
本条规定“四荒”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方式,发包方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将“四荒”地交由承包方或其他主体经营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归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红。承包方只要依据本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本条规定的方式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不得随意干涉承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更不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任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否则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