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本次修改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条文释义】
本次修正将原条文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与本法前列章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修改保持一致。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本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和经营权人有权自愿、平等地决定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如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流转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经营权人有偿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有权取得相应的对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予以退还。
【典型案例】
案例: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与黄开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黄开石、第三人刘炳兴均系被告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村民。黄开石农户承包有大山背村八仙洞(又名八仙岩)土地,登记在其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上。因大埠文化旅游城项目,黄开石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现该补偿款已由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人民政府转付到被告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账户。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以存在纠纷为由拒绝给付补偿款。黄开石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障。黄开石的家庭承包地被征收,依法应当得到补偿。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抗辩称,原告所称的土地补偿费现仍存在被告账户上,被告没有侵占。暂时没有给付原告也没有给付第三人,是因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待确权之后才能进行给付。涉案的八仙洞(又名八仙岩)被征用土地,原告黄开石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依法应当享有使用权及相关合法权益。被告称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权属纠纷,并无证据证实。到账征地补偿款大部分被告已经按照原来的承包状态给付被征地农户。被告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应当及时将涉案土地补偿款给付原告黄开石。判决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给付原告黄开石补偿款。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适用】
《土地承包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经本次立法修改后,司法解释应做相应调整: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