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明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1)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2)保障公众健康,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观和基本理念。与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相比,本条对于立法目的的主要修改是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保障人体健康”修改为“保障公众健康”,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于立法目的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精神。
一、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安定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必然要求是防治公害。公害是指由于人为污染和破坏环境,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公私财产及生活舒适性等造成的损害,包括污染和其他公害。污染是指自然环境中混入了对人类或其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数量或程度达到或超出环境承载力,从而改变环境正常状态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其他公害,比较典型的是振动、地面沉降等。
公害的主要表现是污染。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使众多人群非正常患病、残疾、死亡的公害事件不断出现,其中有八起较大的轰动世界的公害事件被称之为“八大公害”: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这些公害事件使各国普遍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推动了各国环境法律的完善。
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由于环境基础脆弱、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人口数量众多、环境监管滞后等种种原因,导致发达国家一二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在我国集中显现,空气、水、土壤等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污染,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1)大气污染状况十分严重,煤烟型污染较为普遍。城市大气环境中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特别是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部分城市出现的大面积、长时间、高污染雾霾天气,引发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2)流域污染情况严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数据显示,没有达到Ⅲ类水质的断面占56.3%,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淮河、松花江、太湖环湖河流属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属中度污染,海河、巢湖环湖河流、滇池环湖河流属重度污染。(3)土壤污染情况不容乐观,重金属、化学品、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较为严重。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4月17日联合下发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污染超标率为16.1%。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4)海域污染情况严重。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部分近岸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面积为14.4万平方公里,呈富营养化状态海域面积约6.5万平方公里。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4.4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盐城、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要素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党和政府已经清醒意识到了生态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因此,环境保护法开宗明义,把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直接目的,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保护生态环境,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
二、保障公众健康
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随着生活质量的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于维护生命健康必须的洁净的水源、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国际上看,以公民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为基本内涵的环境权已经进入了各国立法和国际性环境保护文件中。我国
宪法和环境基本法虽然没有规定环境权,但在国务院2012年6月11日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已经明确将环境权列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因此,全面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维护公众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为子孙后代提供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和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的必然要求。
忽视环境对公众健康带来的影响,必然带来严重后果。国外八大公害事件都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损害。如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使6000人突然发生眼痛、咽喉痛、流鼻涕、头痛、胸闷等不适,其中20人很快死亡;伦敦烟雾事件,由于冬季燃煤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在空气中积聚不散,头两个星期死亡4000人,以后的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亡;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由于二氧化硫和粉尘污染对人体造成综合影响,一周内有近60人死亡,数千人患呼吸系统疾病;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使哮喘病的发病率大大提高,50岁以上的老人发病率约为8%,死亡10多人。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迅猛发展,已经步人了工业化中期阶段,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问题近年来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保护环境、保障健康成为人民群众最紧迫的需求。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期望不断提高,而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破坏以及公众健康危害,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增长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环境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其中因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发生的232起较大(Ⅲ级以上)环境事件中,56起为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事件;37起环境事件发展为群体性事件,涉及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就有19起。如何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障公众健康,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环境保护法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和根本任务,体现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空间的理念。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作出了重大安排,提出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可持续发展是对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的反思,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是一种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概念是公平和发展,强调发展要受到公平的制约。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和《二十一世纪议程》,第一次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主要是指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公共自然资源与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空间维度的要求,意即当代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发展为代价。从历史和现状来看,代内不平等的情况非常严重。发达国家的富裕大多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的剥削和掠夺之上,并且将发展中国家视为转嫁污染的“垃圾场”。而发达国家不顾环境的掠夺式发展也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同代人之间的平衡要求一国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考虑到别国的需求,还要求考虑各个国家如何分担环境保护责任。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必要的自然资源。代际公平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每一代人应该为后代人保存自然资源的多样性;二是每一代人都应该保证环境的质量,在交给下一代时,不比自己从前一代人手里接过来时更差。
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以往的“人定胜天”的盲目自大的发展观念。我们已经坚定地认识到,我们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体现了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切实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保障法律的正确施行。一是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三是要认真学习、贯彻环境资源法律,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更新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规范环境资源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通过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