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环境的定义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环境的本质属性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同时,本条列举了各类环境要素。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定义方式,兼具抽象性和具体性,有利于充分认识和理解环境的涵义,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适用到各类具体的环境要素保护中。
一、环境的定义方式
从各国环境立法看,对于环境的定义,主要有概括定义、列举定义和概括加列举定义三种方式。我国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采用的是列举方式,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原《环境保护法》采用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本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在列举的环境要素中增加了“湿地”,其余未作修改。采用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能够兼顾抽象性和具体性的要求,既能体现环境的本质属性,涵盖人类尚未认识到的环境要素,具有开放性,又能列明已经公认的环境要素,明确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便于
二、环境的内涵和分类
根据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天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者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生物、原始森林等。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者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如城市、乡村等。本法对环境作广义定义,将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均纳入环境范畴,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三、环境的特征
环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2)稀缺性。传统的“征服自然”观念认为大自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人类对自然的索取越来越多,环境的负担超过了环境承载能力时,环境必然要经历从轻微损害到恶化的过程。如果环境质量的下降趋势长期得不到改善,成为累积性的问题,就将永久地破坏生态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从而导致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绝对稀缺性约束,最终会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困难。环境问题的凸显,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也越来越成为共识。(3)共享性。环境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健康与福祉,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地球上的环境是我们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环境的要素
环境的要素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大气,又称大气圈,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相关规定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水,是指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在陆地上逐年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相关规定有《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等。
3.海洋,是指由海水水体、溶解或者悬浮于其中的物质、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临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底组成的统一体。相关规定有《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4.土地,是指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相关规定有《
土地管理法》等。
5.矿藏,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者表面由地质作用产生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相关规定有《
矿产资源法》等。
6.森林,是指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以乔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群落。相关规定有《
森林法》等。
7.草原,是指中纬度地带大陆性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多年生耐旱、耐低温、以禾草占优势的植物群落的总称。相关规定有《
草原法》等。
8.湿地,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它具有净化水源、蓄洪抗旱、促淤保滩、提供野生生物良好栖息地等功能。湿地也被称为“地球之肾”。《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缔结于1971年,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当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现有163个缔约国。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湿地的专门法律,但有些地方性法规专门对湿地作出了规定,如《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等。
9.野生生物,是指未经人类驯化改良,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着的生物。相关的规定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10.自然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相关规定有《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11.人文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相关规定有《
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12.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相关规定有《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13.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相关规定有《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14.城市和乡村,是两种基本的人类聚居地,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社会环境。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环境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本条规定的环境定义,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环境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因素总体,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等各类环境要素一旦受到污染和破坏,将严重威胁人类的存续。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工作通过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保护环境免受侵害或者及时进行修复,促使行政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震慑、修复等作用,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载体,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审判事业。因此,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从环境的特征出发,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理念
环境具有物质性、稀缺性和共享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当确立注重预防、修复环境和综合治理的理念。一是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法院职权作用,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及时保全证据或者调取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对于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判决及时移送执行。二是以修复环境作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判令违法行为人以自行修复或者支付费用委托第三方修复等方式承担责任。三是既依法履行审判和执行职责,又注意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