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相关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承继了原《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中有关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的内容,增加了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并作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的力量。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源泉,也成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要通过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使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主要是研究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及其保护与改善,从而为维护环境质量、制定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国家制定环境规划、环境政策提供依据。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全球范围内环境演化的规律,揭示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探索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根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1)设立基金。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以及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2)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环境保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3)金融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4)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相关发明专利权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专利权,从而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的积极性。(5)政府采购措施。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环保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6)国家培育和发展相关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国家可以通过上述这些方式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二、国家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环境保护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方面。环境保护产业在美国称为“环境产业”,在日本称为“生态产业”或“生态商务”。环境保护产业是一个跨产业、跨领域、跨地域,与其他产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综合性新兴产业。因此,有专家提出应列其为继“知识产业”之后的“第五产业”。据统计,全球环境保护产业的市场规模已从1992年的2500亿美元增至2013年的6000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8%,远远超过全球经济增长率,成为各个国家十分重视的“朝阳产业”。进入21世纪,全球环境保护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逐渐成为支撑产业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力量,并正在成为许多国家革新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目标和关键。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环境保护产业成为全球环保市场的主要力量。
环境保护产业在国际上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概念。环境保护产业的狭义概念仅指在环境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物处理等方面提供产品和服务,广义的概念则包括生产中的清洁技术、节能技术,以及产品的回收、安全处置与再利用等,是对产品从“生”到“死”的全程绿色呵护。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产业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总体规模相对还较小,其边界和内涵仍在不断延伸和丰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环境保护产业对国民经济的直接贡献将由小变大,逐渐成为改善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技术层次的产业。产业内涵扩展的方向将主要集中在洁净技术、洁净产品、环境服务等方面,成为我国的“绿色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环境保护产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大,产业领域不断拓展,产业结构逐步调整,产业水平明显提升。“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产业保持了年均15%~17%的增长速度,环境保护投资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核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建设以及环境能力建设。根据《“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预测,到2015年,我国节能环境保护产业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环境保护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形成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环境保护服务公司,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40%,服务业在环境保护产业中的比重将达到30%,这也表明我国的环境服务业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国在环境保护产业方面有如下措施:(1)发展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土壤修复,监测设备等,重点攻克膜生物反应器、反硝化除磷、湖泊蓝藻治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等。(2)发展环境保护产品,包括环保材料、环保药剂,重点研发和产业化示范膜材料、高性能防渗材料、脱硝催化剂、固废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产品等。(3)发展环境保护服务,建立以资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产业服务体系等。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要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三、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改进决策管理的历史进程。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化日益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力量。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发展,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从而为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保障。环境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仅凭原有的人工模式进行采集、传输和管理,难以适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效率的现实需要。只有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信息采集、传输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才能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发现规律、把握重点,使环境管理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从而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动各类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实践证明,环境信息化是环保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环境保护各领域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保障。离开环境信息化,势必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制约环境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目前,我国的环境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先后制定了“九五”“十五”“十一五”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等文件,同时有关环境信息化的组织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形成了国家、省、市三级环境信息机构,并组织开发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控、环境应急管理、排污收费、污染投诉、建设项目审批、核与辐射管理等一批业务应用系统。所有这一切,为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打下了良好基础。但实践中环境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不够重视,环境信息化工作存在工作机制不顺,统筹协调不够,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突出,数据资源不能共享;基础能力薄弱,网络覆盖面不足,传输能力偏低;机构队伍不够健全,全国还有不少市级环保部门没有信息中心,整个系统人员不足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依法进一步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来加快解决。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环境司法审判与环保技术研发及应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国家层面,尤其是所在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情况,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尽可能利用这些新的环境保护技术,尤其最新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技术,以便更科学、有效地处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同时,在环境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及时跟踪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具体环保政策的变更、调整,并及时运用于环境司法具体个案的处理中,确保各种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均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裁判。
二、环境司法审判应充分发挥环保专家的作用
鉴于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要求很高,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处理往往都涉及到非常专业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及相关知识,而精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知识的专家恰恰可以弥补承办法官的这个短板。因此在环境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环保资源类专家的作用,充分听取这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做法可考虑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环保资源类专家库,邀请、聘任环境资源保护各个不同专业的知名专家加人专家库,这些专家可受人民法院委托提供环境资源科学技术问题的咨询意见;接受人民法院邀请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以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案件庭审,协助合议庭查清案件技术事实;甚或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在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建立环境资源类专家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管辖区域内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性质,邀请部分专家作为顾问,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咨询,或任命专家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直接裁判案件。
三、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过程中潜在的新型环保纠纷案件,并提前研判处理的相关规则
目前,环境司法审判涉及的民事纠纷基本上属于环境侵权领域的案件,本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基于该思路作出的规定。但是,随着环境保护产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交易合同类环境资源纠纷案件也将逐步产生并会随之进入诉讼领域,如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及环境服务等新兴环保产业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对此应未雨绸缪,加强前瞻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相应
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以确定相应的处理规则,备好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