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纪念节日的规定。
【条文理解】
每年的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13个国家参加了这次大会。会议讨论了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了保护全球环境的战略,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也就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会上还通过了具有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会议呼吁“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而保护和改善环境,已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会议建议联合国将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联合国确定“世界环境日”的意义在于提醒世界各国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6月5日的这一天开展各项活动来宣传与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每年的年初会公布当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并选择一个成员国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每年还要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及表彰“全球500佳”,并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每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
我国从1985年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我国每年的6月5日都要举办纪念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确定中国的环境日主题。如2013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思前,食后,厉行节约”,旨在倡导反对粮食浪费,减少耗粮足迹和碳排放,使人们意识到粮食消耗方式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中国确定的主题为“同呼吸共奋斗”,旨在释放和传递建设美丽中国人人共享、人人有责的信息,倡导在一片蓝天下生活、呼吸的每一个公民都应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切实履行好呵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自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养成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激发全社会持久的环保热情,为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本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每年的6月5日这一天确定为法定的环境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境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世界环境日确定为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法定环境日。如日本在其《环境保护法》中规定“6月5日为环境日”,我国的台湾地区在其“环境基本法”中也规定“6月5日为环境日”。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法将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规定为我国的环境日,意在提高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遏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愈演愈烈的趋势,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人民法院从事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是通过环境资源纠纷案件的审理,解决其中的矛盾和纠纷,进而达到定分止争、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环境正义的目的,应该说是殊途同归。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围绕每年6月5日环境日进行环境司法理念以及典型环境资源案例的宣传,以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司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