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规定。
【条文理解】
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是本法确认的一项新制度。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是指某区域一定时期内,在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条件下,环境及资源能够承载的人口数量及相应的经济社会活动总量的能力和容量。环境资源承载力是一个包含了环境、资源要素的综合承载力概念。其中,环境承载力是指某一时期,某种环境状态下,支持某一区域环境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最大限度;资源承载力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支持该空间内人口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最大限度。从具体领域看,环境资源承载力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承载力、水资源承载力、土地资源承载力、矿产资源承载力等。
一、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是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政府科学决策的内在需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是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和综合决策的依据,任何发展都离不开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支持,没有科学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就难以对环境形势作出准确判断,有可能导致管理和决策失误。
2.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是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需要。没有科学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就难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对环保目标责任制以及各项污染物减排措施完成情况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也不能对地区环境质量进行科学验证和评估。科学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也是考核评价的基础。
3.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是预测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科学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为及时跟踪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提供了制度保障。没有科学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可能会措手不及、应对无方、贻误战机,给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4.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知情权的需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需要有科学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环境监测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新追求,以及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
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内容
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要严格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各省制定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要落实最严格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让生态系统休养生息;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让透支的环境资源逐步休养生息。
2.科学测算环境资源承载力。科学测算区域的环境资源承载力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是划定主体功能定位的基本依据。应建立一套系统完整规范的环境资源承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环境资源承载力进行测算。由于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和资源禀赋存在巨大差异,应结合主体功能区划进行分类测算,可以根据城市(群)地区发育程度、资源的储量与保障能力、生态重要性与生态脆弱性等因素,将地区划分为城市群地区、资源型城市、生态保护重点区等类型。环境资源承载力的测算结果应该是确定合理的人口规模、产业规模、建设用地供应量、资源开采量、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的基础,各地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研究。从承载力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看出,遥感(R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分析和展示功能,复杂系统分析方法将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通过模拟、情景分析和优化等方法分析计算区域环境资源承载力,具有很高的可信性,应充分发挥复杂系统方法、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方法的作用。
3.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统计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要布局建设覆盖区域范围内所有敏感区、敏感点的主要污染物监测网络,完善环境资源的信息采集工作体系,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动态数据库和计量、仿真分析以及预警系统。深入研究不同发展情景下的环境影响、资源压力及其时空特征,使环境资源承载力的动态性特征在评价过程中加以体现。迫切需要加强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评价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区域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价与示范。
4.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预警响应机制。要开展定期监控,设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综合指数,设置预警控制线和响应线。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公示制度,做好与关联的资源环境制度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承载力的指标作用,以承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产业规模,对国土规划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做好预警应对工作,及时落实好限产、限排等污染防控措施。大力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问责,在环境污染重点区域,有效开展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逐步建立协作长效机制。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是环境法学的基础性概念,包含了环境承载力和资源承载力两部分内容,其中环境承载力又被称为环境容量或者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应贯彻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这一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一方面,环境资源本身具有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人类也有开发利用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因此,环境资源侵权行为在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时,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有用性,是一种有价值的侵害,可视为“可容许的危险”。[1]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为此,我们要在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承载力发展经济的需要,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措施,努力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
二、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应根据不同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差异分类施策
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已对国土空间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度,这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的制度,即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全部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各自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方向。同时,《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生态红线制度,即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因此,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上述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确定不同的处理思路。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应坚持前述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但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特别是划定生态红线的区域,则要突出优先保护环境,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仅要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修复环境以及赔偿损失,还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