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政策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新增的条款。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具有逐利性,对于无利可图的环境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往往缺乏主动性,这就需要外部的措施促使生产经营者从事环保。一种方式是通过处罚、赔偿、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方式对生产经营者施压,让其承担环保责任;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给企业提供动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而在总量上减少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质。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管理的方式也面临着挑战,单一靠事后惩戒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通过经济手段来激励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促使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资源并减少污染排放,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一、减排企业才能享受经济政策的支持
减排企业,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认定可能享受经济政策支持的企业,其前提必须是该企业首先要能达到国家对其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具体而言,就是在企业所获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的范围内,低于许可证上的要求,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从而在实质上减少了排放进入环境的污染物,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鼓励企业减排的经济政策措施
政府给企业提供的各种产生经济诱因的措施主要包括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和金融等。
1.财政政策。《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对必须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对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2.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车船税法》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对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3.价格支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研究制定脱硝电价政策。根据有关政府文件,现有燃煤机组按要求安装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和加价0.8分钱的脱硝加价政策。
4.绿色采购。《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环保产品比重,研究推行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5.绿色信贷。《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工作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人、业务发展相挂钩。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管理的方式也面临着挑战,单一的事后惩戒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通过经济手段来激励生产经营者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除了前面所提到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和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外,还需要将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灵活的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工作中。2014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政策文件,《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是排污权,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向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排污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是在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它以一定地区在一定期限内污染物总量的控制为前提和目标,充分有效使用当地的环境容量资源,以经济政策和市场调节手段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减少污染,进而进行企业间的排污权买卖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治理污染的成本,提高治理污染效率的一种控制污染的环境保护手段。通俗地说,排污权交易就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排污单位之间,进行排污权指标的购买或出售。前者形成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后者形成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
排污权交易的行为体系包括行政行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其中买卖行为是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法律行为,决定了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行为,这也是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重要区别之一。排污权交易合同应遵循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即自愿、协商、公平、有偿原则,但又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属于新类型的商事合同,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主客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监管行为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排污权交易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和重要抓手,且根据《意见》的部署,2017年底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之后将会进入全面推广的阶段。可以预见,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将会迎来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相应的因排污权交易引起的纠纷也会陆续进入到司法程序中。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试点地区的法院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要加大对排污权交易的理论研究力度,更重要的是,要紧密跟踪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做到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