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鼓励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新增的条款。
一、应当退出的重污染企业的类型
重污染企业即重点污染企业,是指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能耗高、废弃物排放量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重污染企业退出是限制重点污染企业在原有产业上继续生产和发展,或淘汰原有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方式根除对环境的污染。
应当退出的重污染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污染企业,即相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关、停、并、转企业或清洁生产标准中淘汰(限制)类企业与工艺设备;另一类是“合法”污染企业,即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或还在合法生产期限内,但生产工艺技术相对落后、能耗高、废弃物排放量大、产品附加值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
二、退出政策和退出方式
对违法污染企业一律实行依法退出政策。(1)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淘汰的企业,如“十五小企业”;(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3)不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为保护环境,整治环境污染,除对上述违法重污染企业实行依法退出外,尚需对一些“合法”污染企业按“退出指数”实行有序退出。在具体施行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这类污染企业的退出范围或退出依据是面临的一道难题。对于这些企业,政府要通过经济、技术和社会政策的各类措施予以支持。重污染企业退出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关闭企业。关闭是一种“非企业化”的退出途径,是狭义的企业退出。需强调的是,污染企业的关闭是为了保护流域生态安全,不同于破产法规定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破产,“关闭”应得到政府援助,侧重于保护失业职工权益。
2.企业技术升级与转型。企业转型指企业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企业转型是“渐变式”的退出途径,不会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失业,有助于污染企业的平稳退出,而且如果转型发展前景良好还会给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减少政府和社会的沉淀成本。企业技术升级不仅包括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过程优化控制等从生产源头实现无污染,而且包括从生产末端采用新方法和新技术强化治理,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3.企业赎买与重组。赎买退出指国家或相关企业对污染企业及设备等进行赎买后报废,以清除退出障碍,实现污染企业平稳退出。企业赎买退出可采取由政府和受益者共同承担的方式。企业重组退出包括同业兼并和异业兼并,其中同业兼并是小型污染企业退出的有效方式,实施以大扶小的捆绑机制。
4.企业迁移。企业迁移是指污染企业将原有设备和人员等生产要素迁移到别处,减少对本地区的污染。从规模上看,企业迁移分为整体迁移和部分迁移。部分迁移又可分为在异地投资建厂,设立分支机构,或以资本和技术投入的方式参股(控股)其他异地企业等多种形式。
总体而言,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方式要切合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企业转产、关闭、搬迁的过程中,要给予其帮助,特别是通过财政、税收、优惠贷款等方式,给予企业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前在重污染企业退出方面行政手段起绝对主导作用,地方政府以及企业对司法手段特别是破产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破产制度在“清算重组、消减债务、促进再生、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保护功能缺乏认识。实际上,人民法院通过对重污染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可以实现“能活的依法帮扶,当死的有序退出”。具体而言,对于违法污染企业,即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关、停、并、转企业或清洁生产标准中淘汰(限制)类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淘汰掉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同时还能有效保障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企业关闭而出现群体性事件;对于“合法”的污染企业,即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或还在合法生产期限内,但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的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司法手段,依法帮扶企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