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在生活废弃物分类、回收方面相关职责的规定。
【条文理解】
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基本或者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和利用的排放物。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生产、销售、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现代社会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已经远远超过自然环境的容量,且种类和组成日益复杂,对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过去传统的填埋处理方式对土壤、地下水和大气都会造成现实的影响和潜在的危险。另一方面,废弃物中也存在潜在的资源,这些该利用的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导致大量资源被消耗、被浪费。因此,法律应当对废弃物的污染问题予以规范和引导,对生活废弃物采取回收利用的措施。
要从根本上解决废弃物污染问题,除了做好废弃物的减量化,从源头减少废弃物产生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废弃物的资源化管理。核心在于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依照本法确立的“地方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垃圾中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都是生活废弃物,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生活废弃物污染环境的现状都是不容乐观的。在城市中,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弃置废弃物会对相邻权利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损害或现实威胁。在乡村,生活垃圾随意被丢弃于池塘、湖泊和河流中,影响到周围居民取水和饮水问题。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通常表现为邻居随意堆放垃圾污染居住环境、污染水域;燃烧秸秆等污染大气等。如果因丢弃废弃物、随意堆放废弃物导致相邻关系人提起诉讼,虽然行为人未违反国家规定但却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身心健康或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若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和判断。
2007年《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对物权保护方式的规定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除物权请求权外,物权法还将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属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纳入保护物权的责任体系中。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两种民事救济途径,既可依据物权法,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两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相互交叉。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当事人的具体请求的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法院可以在总结此类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配合政府就废弃物分类处置方法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号召和动员全体公民认识和学习废弃物分类方法、准则,梳理废弃物分类思想,使政府废弃物管理和分类处置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