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民日常生活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环境保护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事业中,不应该作为旁观者,而应当是实际参与者。只有动员全体公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环境保护事业才能取得最大的实效。因此,公民在环境保护中,除了依法享受权利外,也负有法定的义务。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是公民的守法义务。作为国家的公民,毫无疑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这里所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二、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义务
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国家会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应该积极学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保意识,配合政府实施好环境保护措施,不随意阻挠、干扰、抵制等。比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限行等措施,任何公民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应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日常生活给环境造成的污染也越来越多。比如,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生活废弃物科学分类,是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基础。做好了分类工作,将大大减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成本,有利于防治废弃物污染环境。对于废弃物实行分类放置、分类处理是目前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目前,很多城市,甚至很多农村地区,都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按照是否可回收利用,设置不同的垃圾回收设施。公民有义务自觉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按要求放置于不同的回收装置中。同时,公民负有相应的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不断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何在司法领域推动公民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诉讼解决纠纷的作用,并通过司法诉讼推动环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1]。现代社会围绕环境而产生的纠纷均存在价值判断和确认,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自己环境权的实现或者是某一项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法院对该类价值的认可其实就是对环境价值的认可,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因环境权所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行政机关的处理
或职责,又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国家环境行政管理和公民对环境的要求,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审判经验的积累,探索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二合一”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