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环境与健康管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环境污染带来的公众健康危害,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增长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落实保障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本法第一条已经对保障人体健康作出明确宣示。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引起公众健康损害问题已经日益突出,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健康问题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比如可能导致疾病、致癌、出生缺陷、不孕不育风险等,且隐蔽性强。
在环境与健康管理方面,我国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实施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通过减少或降低环境危险因素的暴露频率和暴露量来减少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风险方面,已经形成比较科学、有效、经济的方式,宣传教育方面也有很好的效果,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基础研究不够,标准缺失,鉴定机构匮乏等问题,导致信息不明、底数不清等状况。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健康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得不到相应补偿或赔偿,违法者逍遥法外,甚至进一步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本法对环境与健康管理的内容作了规定,以推动我国环境管理由总量控制向风险管理的转型。考虑到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当前的重点在于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这一规定确立了环境与健康管理的基本制度。开展实时、系统的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监测,及时有效地分析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结果,掌握环境污染与健康影响发展趋势,为国家制定有效的干预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实际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国家监测方案和监测规范,在充分利用现有各部门相关监测网络、监测工作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测设备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和优化监测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质量监测与健康影响监测在内的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环境保护与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有关环境与健康的监测和研究,获取基础数据和成果,系统地掌握我国主要环境污染物水平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与发展变化趋势,为科学指导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关于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前者的重点在于加强环境与健康管理的基础性研究,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奠定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主要环境因素及环境所致健康损害调查,基本弄清我国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种类、程度、性质及分布情况,掌握环境污染所致疾病谱,为环境与健康行动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比如,雾霾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目前虽然有很多研究,但仍然存在方法不统一、过程不明晰、结论争议大等问题。这就需要国家通过资金投入等方式,鼓励和组织引导相关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公众进行协作,加强基础性研究,尽快建立基本的分析模型、数据资料等。只有基础性工作做好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才能科学合理地进行设计。后者的重点在于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防控。2004年修订的《
传染病防治法》,涉及了很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疾病防控问题,特别是在传染病预防方面。比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但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疾病,不一定是传染病,可能有很多常规疾病,这部分疾病也应当纳入预防和控制的范畴。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环境所致健康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我国2007年11月颁布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为环境与健康工作勾画了行动路线,提出了完善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救济机制的行动策略。[1]本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妥善解决环境健康纠纷,要采取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寻求救济,也可以采取非诉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获得救济。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对涉及环境污染损害健康的当事人作出救济。救济的主要形式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目前,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1)此类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不确定,难以有明确的被告;(2)案件的定性容易忽视环境污染行为人侵权的前提,作为普通的民事伤害案件或者当成普通的邻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和
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忽视其特有的诉讼规则;(3)侵害行为的长期性造成受害人产生损害之时,加害人已难以寻找,受害人在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方面受到阻碍;(4)如果受害人健康受损不属于特异性损害,鉴定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难;(5)受害人即使赢得诉讼、获得赔偿,一般也仅限于直接损失和部分精神损害,对于其间接损失和健康权的损害则很难得到支持,即使获得金钱补偿,也无法恢复到受损前的水平和状态。审判实践中,需要积累经验,探索和完善环境健康纠纷案件的审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