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调通过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以原《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为基础修改而来。原《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为进一步体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关系的精神,更加突出“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原《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修改成为现在的条文。
我国人均国土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1/3,耕地、森林、草地、淡水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1/4、1/8、2/5和1/4,石油、天然气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6.1%和7.9%,铝土矿、铜矿、铁矿储量只是世界平均水平14.9%,22.7%和70.5%,煤炭人均占有量也仅为世界平均水平70.9%。在我国669座城市中,有400座供水不足,110座严重缺水;在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中,有30个长期受缺水困扰。近些年来,我国取得令人瞩目的经济成就,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制造国。但在资源消耗方面,我们也是世界上能源、煤炭、石油、钢铁消费第一大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继续发展,环境容量相对不足、环境风险不断加大、环境问题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国将面临更大的环境压力。在发展中不得不使用资源的情况下,必须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据统计,全国农村每年约产生8亿吨秸秆,有的做燃烧处理,污染空气,但如果转化为沼气再提纯可获得含甲烷95%以上的天然气2000亿立方米,超过全国一年的用气总量。对于城市而言,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将减少尾气排放。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4年上半年,全国新能源汽车产销超过2万辆,预计全年将突破5万辆,可以断定,随着新能源汽车进一步普及推广,城市空气质量将大大好转。因此,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是当前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可持续发展长远目标的必然选择。
一、关于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清洁生产的实质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生产设计、能源与原材料选用、工艺技术与设备维护管理等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施行全过程控制,从生产和服务环节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控制污染的产生或避免污染物产生。我国正在进行的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实质上是与清洁生产的要求相一致的。因此,推广清洁生产意义重大。资源循环利用,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最小的环境成本,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是解决可持续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污染这两个核心问题的根本途径。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就是提高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清洁能源,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清洁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如水能、生物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潮汐能。这些能源消耗之后可以恢复补充,很少产生污染。广义的清洁能源则包括在能源的生产及其消费过程中,选用对生态环境污染少或无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气、清洁煤和核能等。随着世界各国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保护的日益加强,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已成必然趋势。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是减少环境污染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也能够节约资源与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需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鼓励企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将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关于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这实际是清洁生产的要求,清洁生产就是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后无需再进行处理;而其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对生产的过程进行控制,而是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再处理,使之达到环境要求的标准再进行排放。因此,实施清洁生产对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的目的,而且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方面所十分推崇的措施和方法。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家的一贯态度是鼓励、支持,在其他
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司法实践中对于与此相关的案件,应综合考虑不同的法律法规。
使用资源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染物排放,只不过有的污染物少、能够被环境容纳,有的污染物多,难以被环境容纳。由于环境的自然属性,不以行政区划为区分,因此,资源使用、环境污染的因和果往往出现在不同的省市。放在国家的层面看,随着我国资源消耗的大量增加,也会和周边国家产生环境纠纷。例如,中国和东南亚之间的澜沧江―M公河问题,中国和印度的跨界河流问题,中国和日本、韩国的酸雨和沙尘暴问题以及从东南亚等地进口非法砍伐的木材等问题,都属于因资源使用和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对此,不但要考虑国内法律法规,还要考虑国际公约以及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