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新增的条款。
农业环境的概念是以产业为标准对环境进行的划分,可以作为工业环境的对称;农村环境则是以地域为标准对环境进行的划分,可以作为城市环境的对称。农业环境侧重于人类的生产环境,而农村环境更侧重于人类的生活环境,两者之间并没有截然分开的界限。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事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条分四款,将农业、农村环境污染区分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污染,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污染,固体废物、废水污染,农业畜禽养殖、屠宰污染,农村生活废弃物污染等。
一、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责任。本条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农业生产者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采用科学种植和养殖的方式,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高强度投入和不合理、不适当的使用,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最终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还直接影响到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使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生产力下降,最终将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从统计数据看,我国化肥平均用量是发达国家化肥安全施用上限的2倍,而化肥的平均利用率却不足40%,与发达国家50%~60%的平均利用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在农药使用上,我国农药施用量高出发达国家一倍。2000~2004年间,全国农药施用总量为657.8万吨,其中高毒农药占农药施用量的70%,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高毒、高残留农药仍在部分地区生产和使用。根据广东省对蔬菜生产基地的监测结果,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甲胺磷,在一些生产基地的检出率达34.2%,克百威的检出率达43.4%;河北省香河县,农民种韭菜几乎都施用剧毒农药3911,造成耕地和农产品的严重污染。同时,农药的作物利用率普遍不高,平均仅为30%~40%,大量农药残留在土壤中。
温室大棚技术的使用,突破了气温对农作物生长的制约,实现了农作物反季节生长,大大提高了农作物产量。近年来,农用薄膜的使用量逐步增加,2000~2004年间,农用薄膜的使用总量已达759.5万吨。农用薄膜的主要成分是塑料,其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是有机氯化合物,在自然环境中很难降解,容易造成土地退化。目前,除部分集约化农业生产基地使用的可降解农用薄膜外,其他大部分农用薄膜常年残留在土壤中,对耕地造成严重损害。另外,农业生产遗留的农作物秸秆的处理也是个难题。农作物秸秆直接在田间焚烧不仅成为很多地方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还直接威胁到了高速公路和机场的交通安全。
因而,有必要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指导,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意识,科学种植、养殖、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实现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的立法目的。
2.禁止固体废物、废水施人农田,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数据,全国土壤总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被污染的比例为19.4%。部分灌区常年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农田,所以,粮食产品高残留、“毒大米”、重金属超标等问题也频频出现。工业污染、城市污水、农业投放等多种污染源,包括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固体废弃物以及病原体微生物等对土壤形成了综合性污染,并产生累加效应,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据报道,南方某地级市因污水灌溉使3333公顷耕地全部污染,其中91%属重度污染,镉、铅污染突出,在1982至1997年的15年间,灌区土壤中镉和铅的累积分别增加了324%和141%,灌区糙米中镉和铅的含量超出粮食卫生标准高达91%,每年有近4万吨稻谷不能食用,必须对这种污染农田的行为加以制止。农业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科学种植、灌溉,防止污染的发生。
3.畜禽养殖、屠宰要防止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污染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畜牧业在成为农村经济支柱产业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一些地区养殖总量已经超过当地环境负荷警戒值,大多数养殖场粪便、污水的贮运和处理能力不足,9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大量粪便、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人水体,加速了我国水体富营养化的趋势。近年来,还发生多起将死猪随便丢弃江河中的环境污染事件。另外,饲料中大量使用各类添加剂,造成有机肥中含有较多的污染物质(如重金属、抗生素以及动物生长激素等),如果得不到治理,最终也将引起水污染和土壤污染。200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以及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关于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问题
据环境保护部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农村每年大约产生生活垃圾2.8亿吨,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粪便2.6亿吨。大多数农村缺少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大部分垃圾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在田头、路旁,甚至抛掷到沟渠、水塘,造成河流淤积,水体污染,影响环境卫生和农村景观。绝大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下、沟渠或者水塘,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破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仅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则授权地方性法规自行规定。本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在本条第四款规定了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问题上的职责,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农业生产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种植、施肥、灌溉,采取措施科学处置畜禽废弃物,如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污染的,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或者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焚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