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政府统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新增的条款。
本条首先明确了政府是统筹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主要责任主体。环境污染防治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一些具有地方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保护事务,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从原环境保护法来看,一直缺乏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责任明确而又具体的制度,削弱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促进增长方式转变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次修改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考虑到当前我国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等处理的现状,尤其是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仍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一系列问题,本条要求政府加强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建设,作为政府履行环境质量责任的重要抓手之一。
20世纪90年代,随着城市数量、城市人口和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大,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长,并在1999年首次超过工业污水排放量,占到全国污水排放总量的52.9%。但是,城市水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远远跟不上城市的发展,19%年全国城市污水总处理率不足17%,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江河湖泊。对此,1996年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而且还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费用问题,即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由污水排放者缴纳污水处理费用。这大大推动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大篇幅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从污水厂的建设数量来看,我国处理污水的能力已经位居世界前列。然而,由于管理体制和政策上的原因,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率很低,有的形同虚设。
2012年全国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44.6万吨/日,无害化处理量1.45亿吨,无害化处理率84.8%。目前处理能力的增长超过了产生量的增长,按照这个增长速度,“十二五”末设区城市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的目标可以实现,“垃圾围城”可望得到进一步缓解。但是,2012年全国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达到1.71亿吨,比2010年增长了1300万吨,增长速度有增无减,总量巨大。当前设施能力依然不足,现有设施超负荷运行情况非常普遍。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危险废物分47大类共600多种,种类多、成分复杂,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其污染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近几年,浙江淳安铅锌矿渣污染水源、云南曲靖剧毒铬渣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暴露了我国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滞后状况。据专家估算,仅铬渣造成的土地污染面积就高达500万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约1500万立方。据估计,到2015年,我国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将超过6000万吨。可见,我国处理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高度重视城乡相关处理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公共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与正常运行。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环保工作只关注城市和工业,忽视或轻视农村和农业,绝大多数的环保基础设施均建设在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也没有延伸到农村,致使农村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至今仍然是一片空白,非常滞后。在广大农村地区,“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乃至直接焚烧垃圾等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全国4万个乡镇、60余万个村庄中绝大多数都没有环保基础设施,其每年排放的生活污水约达90多亿吨,生活垃圾达2.8万吨,数量如此巨大的污染物绝大部分都是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出来,显然会对饮用水、生理健康、生态安全等产生不可估量的威胁,造成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此外,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粗放型模式,如乱垦乱挖、围湖造田,以及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等,也是环境污染的重大污染源。
因此,各级政府在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过程中,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向农村倾斜,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也只有在城乡统筹的管理体制下,环境污染的防治才有可能顺利、有效地开展,我国城市和农村所面临的重大环境污染防治困局才有可能顺利破解。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环境法治是个系统工程,在环境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应注重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行政执法、司法联动平台或其他沟通渠道,辅以司法宣传、司法建议等手段,促使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作为地方环境质量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统筹设置、正常运行和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