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环境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
本次修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依法主动公开本企业的相关环境信息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此后,大气等领域也参照该规定,确定了相应的重点排污单位。本次修法也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需要指出的是,《
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规定为是排污超标和超总量的单位。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有如下特点:(1)对象更为明确,各地都有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2)对象范围更宽,扩大了公开的范围;(3)更加易于操作,重点排污单位都需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可以取得相关的排污数据;(4)对于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信息也予以公开,将其纳入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重点排污企业以外的排污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本法未作规定。其他排污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等九类企业环境信息,并规定了奖励措施。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企业环境信息范围较宽,涉及到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环保投资、环境技术开发情况、排放污染物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考虑到企业环境信息中排放污染物情况以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该企业的排污行为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中的核心部分,也是行政监管的重点、社会关心的焦点,因此本条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必须要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这些信息都有如实公开的要求,不得造假或者篡改。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同时公布其他企业环境信息。
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
工业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监管对象。环境保护法修改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将加大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为修改重点之一。主要做法有两点:(1)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引入按日计罚、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增加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2)通过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增加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三点:(1)让排污企业自我公开排污情况,能对排污行为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2)便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3)有利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损害由第三人造成、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因此,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向社会如实公开,不仅有助于接受社会监督,也有助于其在发生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时,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按照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单个企业排污,无论排污是否达标,只要造成污染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责任。在两个以上的企业排污均达标,但共同排污后,污染程度加重,造成污染损害,无疑要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在两个以上企业排污造成损害时,有的企业达标、有的企业未达标,因达标企业也参与了污染,原则上就应当承担与其作用比例相当的责任。但在确定排污企业的责任比例时,应当适当减轻达标企业的责任,体现出肯定达标排放企业、制裁不达标排放企业的指导思想。因此,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向社会如实公开,还有助于其在承担污染损害责任时,合理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