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资产评估概念的规定。
目前评估行业已经形成了包括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个部门管理。本条规定的评估对象与目前实践中的六大类评估类别并不一一对应,是从资产形态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更符合法理的要求。目前的六大类评估专业类别可以纳入这些评估对象的范畴之内,如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等就属于不动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就属于动产评估,等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资产评估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产评估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设立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应当具有的评估师的数量,并符合有关对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评估业务。
二是资产评估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根据这一规定,本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与实践中将“资产评估”仅定义为财政系统管理的评估业务这一窄概念完全不同,是包括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各类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大概念,涵盖了现有的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领域。关于评估对象,对不动产评估和动产评估比较好理解,这里主要说一下无形资产、企业价值和资产损失评估。
1.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评估就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
2.关于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和价值管理的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活动。企业整体价值是指由全部股东投入的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相同的。
3.关于资产损失评估。资产损失评估主要是指保险公估这一类别。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
保险法对保险公估制度进行了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长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保险公估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截止到2016年3月,全国共有保险公估机构349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6800余人。
这里应当指出一点:根据本条的规定,为了立法行文简便,从本条以后“资产评估”就简称为“评估”,不再赘用“资产评估”的表述。
三是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资产评估与一般的价格咨询服务行为,虽然都涉及对有关资产价值或者资产损失价值的估算,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资产评估要由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且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而价格咨询服务一般不出具报告,有关机构和人员对给出的“咨询价格”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出具评估报告”应该是资产评估区别于一般价格咨询服务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价格咨询行为对从业的主体也没有法定要求,只要经工商注册登记,一般的机构都可以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