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的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关于从事评估行业的人员资格管理,在立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些变化:在最初的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确定的是评估师职业资格准入加注册管理制度。即从事评估业务,签署评估报告的人必须是通过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执业注册的评估师。就是说,只有取得评估师职业资格,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人,才能成为评估师;只有评估师才能签署评估报告,依法执业。这样一种规定与评估师职业管理制度改革之前的管理模式是一致的。2014年以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务院分批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因为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依据而予以保留。为贯彻这一改革精神,2015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对之前有关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第二章章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相应地删去了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三次审议后,有的意见提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管理,意味着评估师这一职业资格不再与执业强制挂钩,没有取得评估师职业资格的人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并签署评估报告。建议对评估师以外的人员可以从事评估业务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法定评估业务应该有更高的要求,明确只有取得评估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这类业务,其他业务可以对一般从业人员放开。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最终通过的资产评估法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但是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规定只有评估师才能承办,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必须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根据这一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不能自行承揽业务,必须按照所加入的评估机构的指派,完成所承办的评估业务。如果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这一规定,私自接受委托开展业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不能同时挂靠在多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实践中,一些评估专业人员挂靠在自己并不在其中执业的评估机构进行牟利,行业内称作“挂证”,这种现象扰乱了评估行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使得达不到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评估师数量的一些机构也在开展业务,导致这一行业鱼龙混杂,专业性和诚信度降低,影响了其健康发展。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本法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评估专业人员与评估师的关系。评估师是评估专业人员,但不是一般的评估专业人员,而是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取得评估师资格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师的专业类别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的规定,目前国家设置的评估师专业类别有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房地产估价、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六大类别。根据这一类别划分,评估行业分为相应的六大领域。目前,六大评估领域均已经成立了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分别组织本领域的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过考试的,即取得评估师资格,成为评估师。
二是关于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正因为有这一规定,国务院没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的准入管理。考虑到资产评估法是评估行业的一般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在内的有关房地产管理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对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