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行业依法设立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接受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规定。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设立评估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评估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有利于提升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促进评估行为的健康发展。
一是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目前我国的评估行业分为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六大领域,这些领域可以分别依法设立本领域的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关于行业协会的设立,本法明确规定,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目前,评估行业的六大评估领域都已经设立了全国性的评估行业协会,包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筹)等等。在地方行业协会方面,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省一级的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等行业组织。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各自的评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这里应当说明一点,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既可以每一个领域单设一个协会,也可以两个或者多个领域合并设立一个协会。如目前一些地方把土地和房地产两个不动产评估领域合并设立一个协会,也是可以的。
二是评估行业应当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各评估领域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个评估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有关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就对评估行业协会监管来说,本法明确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这里应当说明三点:
第一,这里规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是: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行业协会、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对旧机动车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存在人员或者资金的关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201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职能等方面分离,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贯彻这一改革精神,本法明确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存在人员或者资金的关联。因此,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贯彻“政社分开”的要求,在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各自管理的协会脱钩,以更超脱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身份,履行好法定的监管职责。
第三,评估行业协会除了接受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外,还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本法赋予评估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方面很多的职权,为了保障协会能够正确用权、规范运作,需要对其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其中社会监督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