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目前评估行业包括六个评估专业领域,分别由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险监督管理五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为了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资产评估法草案曾规定,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由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管理。考虑到有关方面对实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同时,各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于评估行业,但也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为最大程度取得共识,最终通过的资产评估法删去了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维持了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
本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另外,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即各地的“保监局”;派出机构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里的地方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是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地方政府部门。资产评估法草案曾将地方政府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限定在省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很快,现有评估师13万余人、评估从业人员60万余人,评估机构1.4万余家,仅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是不够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已将房地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等的监管权下放到地市级,这也与目前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一致,建议法律予以体现。因此,最终通过的资产评估法将地方政府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明确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包括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设区的市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地市级”,包括设区的市,也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如东莞市、三沙市等。在法律实施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的范围内,灵活确定地方的监管层级。例如在本地评估行业发展规模大,单靠省级政府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地方,可以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共同监管;在省级政府部门的力量足以监管本地评估行业的地方,也可以由省级政府部门实行集中监管。
本法专设一章,规定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本法,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主要有:一是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本法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一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二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同时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