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师的范围、含义的规定。
资产评估法草案曾经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在草案审议期间,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于2014年分三批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土地估价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为体现改革精神,草案删去了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同时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草案三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对有关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评估师以外的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建议草案进一步予以体现。为进一步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最终通过的资产评估法将第二章章名及有关条款中的“评估师”相应修改为“评估专业人员”,明确评估从业人员包括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在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签署评估报告;同时,考虑到我国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范围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等,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本法明确,对这些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
本条第1款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两类:一是评估师。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二是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即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是法律对评估专业人员的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应当聘用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评估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评估机构自行判断,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本法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凡是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都可以从事评估业务。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一是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是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是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是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放开评估从业人员准入门槛相适应的是,本法强化了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明确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对评估机构违反这一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本条第2款中规定,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评估师首先是评估专业人员,即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其次,评估师是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本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评估师资格考试是指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的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根据本法第28条的规定,法定评估业务只能由评估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
本条第2款中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目前国家设置的评估师有六大专业类别,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对评估师专业类别作出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是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这属于特别法对评估师管理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师目前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